Mr. Yang was interviewed by China Daily on the reconciliation between French Lacoste and Zhejiang Crocodile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法国拉科斯特公司与浙江鳄鱼公司长达五年的商标侵权纠纷最终以和解方式解决。根据协议,浙江鳄鱼承认拉科斯特鳄鱼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权,并承诺在短期内停止使用近似标识,拉科斯特则撤回诉讼。杨律师接受《中国日报》专访,围绕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民族商标的发展与维护等议题展开分析。该案不仅为跨国商标争议提供了和解范例,也提示企业重视商标布局与权利冲突的预防,对行业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The lawsuit of the trademark infringement brought by Lacoste against Zhejiang Crocodile was settled through mutually beneficial conciliatory agreement after five years. Lacoste has reached an agreement with Zhejiang Crocodile that Lacoste would withdraw the suit on the condition that Zhejiang Crocodile recognizes the European manufacturer's exclusive rights to the crocodilian trademark in China and will stop using its similar logo within a short time.


Mr. Chambers Yang was interviewed by China Daily on the applicant laws and its signality to the industry. From the legal aspect, Mr. Chambers Yang discussed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 the conflict between trademark and business name, the development and maintenance of the national trademark and etc. The rel eva nt report was published on IPR Special (Nov. 25,2005) of China Business Weekly of China Daily.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驰名商标在侵权纠纷中能获得哪些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相较于普通商标在法律上享有更强保护。具体而言,驰名商标可以突破商品或服务类别的限制,在不相类似或非类似的商品上获得跨类保护,防止他人在不同领域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同时,驰名商标权利人还可以主张反淡化保护,即即使没有混淆的可能性,但若他人的使用会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玷污其声誉,权利人也有权加以制止。在侵权救济层面,驰名商标较容易获得禁令、损害赔偿以及行政机关的主动保护。本案中,拉科斯特鳄鱼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浙江鳄鱼虽将近似标识用于不同产品,但仍被要求承认拉科斯特的独占权并停止使用,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原则的落实。值得注意的是,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认定、按需认定原则,并非自动永久享有,需在具体纠纷中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确认。企业在维权时,应当提前收集知名度证据,包括持续使用时间、销售区域、宣传投入、获奖记录等,以便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有效主张驰名商标保护。对于被诉企业而言,则需审视自身标识是否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避免因搭便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是两类不同的民事权利,前者经商标注册取得,主要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后者经企业登记取得,用于区分市场主体。由于我国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分属不同系统,申请人可能将他人商标作为字号登记注册,或将他人在先字号注册为商标,导致两种权利在同一商业活动中产生冲突。处理此类冲突时,司法实践通常遵循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和避免混淆误认三项基本原则。若企业名称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如突出使用字号造成市场混淆,权利人可请求停止使用、变更字号并赔偿损失。本案中,浙江鳄鱼将近似鳄鱼图形标识用作企业字号或商业标识,拉科斯特主张其侵犯了在先注册商标权,最终和解方案要求浙江鳄鱼停止使用类似标识,这正是企业名称使用不得与在先商标权利相抵触的体现。实务操作上,权利人可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不正当竞争之诉。在诉讼中,法院会综合考量标识的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以及是否已造成实际混淆等因素。对于企业来说,设立名称时应当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避免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或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对于商标权人而言,应建立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他人在企业名称中不当使用自身商标的行为,必要时可通过行政程序请求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纠正相关登记。

涉外商标和解对国内企业有何启示?

涉外商标和解案例对国内企业具有多方面的借鉴意义。首先,它提示企业必须树立尊重知识产权和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不能通过模仿他人驰名商标或知名标识来获取不当竞争优势。本案中浙江鳄鱼因使用近似鳄鱼标识而面临五年诉讼,最终不得不承认对方独占权并作出让步,这反映出搭便车行为不仅难以持续,还会带来法律风险和商业信誉损失。其次,和解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具有节约司法资源、快速恢复市场秩序的优势。在商标纠纷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商业利益达成灵活安排,例如通过授权、划分市场或限制使用范围等方式实现共赢。再次,国内企业在发展自主品牌过程中,应当注重商标的国内外布局,及早注册并持续使用,积累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只有拥有真正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的自有商标,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法律的有力保护。同时,企业也应学会运用法律规则维护自身权益,当面临外国企业的商标指控时,应当理性评估自身行为的合法性,既不盲目妥协,也不无视法律风险。如果确属善意使用或具有正当在先权利,可以通过谈判或法律程序争取合理解决方案。此外,该案还反映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驰名商标保护日益重视,国内企业需关注商标法律制度的更新动态,及时调整品牌策略,避免因规则变化而陷入被动。总体而言,建立自有品牌、尊重他人权利、灵活运用争议解决机制,是国内企业在国际化竞争中的关键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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