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请问我国所发行的股份是否都是“记名股”,有没有“不记名股”。
2、若有不记名股,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是否有登记,如何管理?
3、若有不记名股,在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是否有登记,没有登记又如何管理,如:如何通知其参加股东大会、分配股利等?
答:
公司法第133条规定,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如果不是向社会公众发行,则应当是记名的,自然也就可以通知相关股东。第134条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显然由于不记名,不可能在股东名册中登记,另外我国现在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发行在外的股票。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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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我国发行的股份是否全部都是记名股?
并非全部都是记名股。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股份公司发行股份时,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法律允许采用记名股票或无记名股票两种形式;而对非社会公众定向发行的股份,则应当采用记名股票。因此,我国发行的股份中既存在记名股,也存在无记名股。记名股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份,股东权利行使以名册记载为准;无记名股则不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持有股票即享有股东权利。实务中,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通常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托管,以电子化方式记录持股情况,形式上与传统的无记名股票有所不同,但在法律定性上仍可能属于无记名股票。对于非上市公司,尤其是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若选择发行无记名股票,则需注意股东身份识别和权利行使的特殊规则。投资者在认购股份时,应明确所认购股份的类型,避免因记名与否影响股东权利的正常行使。
无记名股票在上市公司中如何进行登记和管理?
无记名股票由于不记载股东姓名,无法在传统的股东名册中登记股东身份。但我国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已实现全面电子化托管,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统一集中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实际持股情况记录股东身份和持股数量,这种记录在法律效果上类似于股东名册的登记功能,但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名册。对于无记名股票,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以满足法律对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法定要求。在上市公司实践中,无记名股票股东依据证券账户和持股记录行使股东权利,包括参加股东大会、表决、获取分红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会定期向上市公司提供股东名册,该名册以证券账户为准,实质上替代了传统无记名股票的物理凭证管理。因此,上市公司的无记名股票管理依赖于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电子化记录,股东无需自行持有纸质股票,其所持股份的转让、质押等操作也通过证券账户完成。这一管理模式有效解决了无记名股票难以识别股东的问题,但在法律上仍需注意,无记名股票的持有者以证券账户记载为准,任何权利主张均需提供相应的持股凭证。
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无记名股票时,应如何通知股东和分配股利?
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指股东人数较少、股份转让受限的非公众公司。若此类公司发行了无记名股票,由于股东名称未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无法通过名册直接确定股东身份,通知参加股东大会和分配股利面临实际操作困难。根据法律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但这不足以解决个别通知问题。实务中,闭锁性公司若存在无记名股票,通常采取以下方式管理:其一,在发行无记名股票时,要求股东提供实际联系方式并建立内部备查簿,虽不具名册效力,但可辅助通知;其二,股东大会通知可通过在公司注册地或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法律上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其三,分配股利时,可要求股东凭股票凭证领取,或在公告中明确领取方式和期限。此外,闭锁性公司股东间常存在约定或协议,可依约通知。风险提示:无记名股票容易导致股东权利行使不畅,引发争议,例如公司无法确认出席会议人员的股东资格,或股利领取引发纠纷。因此,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应尽量避免发行无记名股票,或通过修订章程明确无记名股票的管理规则,包括通知送达方式、身份确认途径等,以降低运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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