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总经理引发的纠纷(2006)

文章摘要 本文通过兴义公司解聘总经理范某引发的公章返还纠纷,揭示了公司治理中章程自治与决议效力的核心问题。案件焦点在于董事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调职决议是否有效,以及范某是否有权继续占有公章。法院认定,公司章程仅对聘用总经理要求一致通过,未对解聘程序作特别规定,故按一般决议规则作出的解聘决议有效;公章属于公司财产,职务解除后占有人应返还。文章建议股东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自治空间,在章程中明确约定重要事项的表决程序,避免争议,并为公司合法取回公章提供了实务路径。

兴义公司系由香港华美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上海诺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成公司)和南京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于2002年投资设立的合资企业。公司董事会成员为胡某、陈某和李某三人,其中胡某为董事长,其余二人为副董事长。兴义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董事会决定聘请;决定聘用总经理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生效。2003年董事会任命代表华电公司的范某为总经理。但在2004年6月召开的董事会上,华美公司方董事胡某提出将范某调职,由总经理改为副总经理,诺成公司方董事陈某表示同意,但华电公司方董事李某表示反对。最后该决议以三分之二董事同意而通过。此后兴义公司要求范某返还公章,范某拒绝返还,兴义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兴义公司认为,公章的所有权属于兴义公司,要求范某返还公章于法有据。而范某认为兴义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免除其总经理一职的决议由于没有获得董事会一致同意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应无效;此外,作为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胡某抽走华美公司和诺成公司的投资,致使兴义公司的注册资金未到位,侵害到了华电公司的权益,为了保护华电公司的利益,范某提出应将公章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管。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兴义公司2004年6月召开的董事会由代表三方股东的三名董事出席,符合公司章程对董事会会议人数的要求。公司章程只规定对总经理之聘用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但是没有规定解聘总经理也需要适用上述程序。而有关法律也没有解聘总经理需要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规定,所以该决议是有效的。其次,法人公章作为公司财产由公司享有所有权。范某在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期间,为组织领导公司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之需而保管公司公章之行为并无不当。现兴义公司作为公章的财产所有人在已经撤销范某职务的情况下要求返还公章是对公司享有的法人财产的处分,应予以支持。对于股东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而且范某没有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侵害公司利益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对于要求将公章交由工商行政机关保管的要求不予支持。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如何合理制定公司章程以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案一个争议点在于董事会关于范某调职决议的有效性。现行公司法赋予了公司很大的自治权,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外,公司都可以通过章程进行约定。比如,对于总经理的聘用和解聘,公司法只规定该事宜由董事会决定,而具体操作程序可由公司章程约定。本案中公司章程只规定了总经理聘用的程序要求,并没有约定解聘的程序要求,所以在实际操作时,公司可以按照一般决议事项的程序进行。可见,章程中是否约定某项事宜会或者约定是否具体明确将会直接关系到股东权益的处分。因此,股东在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明确哪些属于法律授权公司可以自主决定的情况,并充分利用该授权,对各种情况作出明确的约定,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另外,在现实公司运作中,时常出现与本案相似的情况,如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被解聘职务后仍私藏公章不予交还,或者由于股东纠纷、董事纠纷对公章的持有产生争执等,本案最终的处理为这些公司揭示了如何合法取回公章、保护其权益的有效途径。公司依法刻制的公章是公司存在并进行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属公司依法所有,公司对公章享有完全的专用权和管理权,同时公章也是公司的财产之一。对于任何违反公司决议占有公章的行为,公司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6年12月号)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章程未规定解聘程序时,董事会解聘总经理的决议是否有效?

根据公司法规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属于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但具体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仅对总经理的聘用程序设置了特别要求,例如需全体董事一致通过,而对解聘程序没有作出特别约定,那么解聘总经理就应适用公司董事会决议的一般规则,即按照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通过比例作出决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尊重公司自治,不会在章程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强行将聘用程序中的特别要求类推适用于解聘程序,因为这可能不当限制董事会的正常经营决策权。因此,只要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定人数和章程规定的出席要求,决议经符合章程规定的多数董事同意,该解聘决议即属有效。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可以明确将解聘与聘用设定为同等或更严格的表决程序,但在未约定时,应当视为普通决议事项。实务中,公司应审查章程的具体措辞,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如果股东希望提高解聘门槛,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写明,否则将承担按一般规则执行的法律后果。

总经理被解聘后拒不返还公章,公司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公司公章是经公安机关备案、依法刻制的法人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对公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总经理在任职期间保管公章是基于职务授权,一旦职务被合法解除,其继续占有公章便失去了法律依据,构成无权占有。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该人员限期返还公章,并配合办理交接手续。若对方拒绝返还,公司可以以公章所有权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返还财产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返还公司公章。诉讼中,公司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公章备案证明、董事会决议及要求返还的通知等证据,证明公司对公章享有所有权以及该人员无权占有的事实。法院经审查确认解聘决议合法有效后,通常会支持公司返还公章的诉讼请求。此外,公司还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公章被恶意使用。如果占有公章的人员利用公章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还可追究其侵权责任。股东以公司注册资金未到位或其他股东存在违法行为为由拒绝返还公章的,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公司的返还请求权,其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另行救济。实务中,公司应完善公章管理制度,明确保管责任,并保留相关授权记录,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维权。

股东如何在制定公司章程时避免此类治理纠纷?

现行公司法赋予公司极高的自治空间,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公司治理结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作出个性化安排。为避免类似解聘总经理引发的纠纷,股东在制定或修改章程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区分聘用与解聘程序。对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均应单独写明表决规则,例如是否要求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或采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避免只约定聘用程序而遗漏解聘程序。第二,界定公章及重要证照的保管制度。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应明确公章由谁保管,交存备用章的使用审批流程,以及职务变动时公章交接的义务和时限,这有助于减少事后争议。第三,细化董事会会议召开、表决和决议效力规则,包括出席人数要求、表决通过比例、关联事项回避等内容,同时确保规则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第四,对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违约情形设置明确的责任条款和救济途径,但应避免将此类争议作为对抗公司正常经营决议的理由。第五,在章程中约定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如引入调解、仲裁或股权回购安排,以便在重大分歧时快速化解矛盾。总之,章程约定应当全面、具体、可操作,既要注重实体权利安排,也要重视程序规则设计。通过充分行使章程自治权,股东可以在法律框架内有效预防治理风险,保障公司稳定运营和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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