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mfk168168咨询:一行四个合伙在境外创业,如果发生了利益冲突,能在大陆内地起诉吗?该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国内的法律规定,上述“一行四个合伙在境外创业”所发生的法律行为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此种行为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选择管辖的法院,可以选择在中国或者符合规定的外国法院起诉。若没有约定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签订该合同需要注意写明适用中国法律、受中国的法院管辖。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一行四个合伙在境外创业,如果发生了利益冲突,能在大陆内地起诉吗?该合同应该注意什么?”,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境外创业合伙纠纷能否在中国法院起诉?
根据中国涉外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境外创业合伙纠纷属于涉外民事关系,其管辖权的确定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定管辖相结合的原则。首先,若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由中国法院管辖,且该约定不违反中国法律关于专属管辖或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则当事人可直接向约定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其次,若协议未约定管辖法院,中国法院仍可能在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辖权,例如被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在中国境内、诉讼标的物位于中国境内,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等。但需注意,若纠纷与中国不存在实质联系,中国法院可能以不方便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因此,合伙人在设计协议时,应优先通过书面条款明确选择中国法院管辖,并确保该条款清晰、无歧义,以避免后续管辖争议。实务中,建议同时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因管辖与法律适用紧密关联,若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适用中国法律,可能增加诉讼成本与不确定性。此外,还需关注中国与相关国家是否存在司法协助条约,以保障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若未做任何约定,且纠纷与中国无足够联系,中国法院可能不予受理,此时需寻求境外司法救济,风险显著增加。
境外合伙合同应如何设计争议解决条款?
境外合伙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是跨境合作的核心风险控制工具,设计时需综合考量法律适用、管辖法院、仲裁与诉讼的选择等要素。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选择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实务中,建议明确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避免因法律适用不明导致解释分歧。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可选择诉讼或仲裁。若选择诉讼,应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院管辖”,并确保该法院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如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否则可能因违反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的合法性要件而被认定无效。若选择仲裁,应指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地,并约定仲裁规则。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且依据《纽约公约》可在多数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但需注意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及明确性。此外,合同还应约定送达地址、证据规则、诉讼或仲裁费用承担等细节,减少程序障碍。风险提示:若仅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但未约定管辖,可能因管辖法院不明导致当事人需在多个潜在法域间选择,增加诉讼成本;若约定外国法院管辖,需评估该国司法程序与中国法律的兼容性及判决在中国执行的难度。因此,强烈建议将争议解决条款作为合同谈判重点,必要时咨询跨境法律专业人士。
未约定管辖时,中国法院受理条件有哪些?
在境外创业合伙协议未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中国法院是否受理该纠纷,需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连接点进行判断。具体而言,中国法院行使管辖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第一,被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此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二,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例如合伙出资、利润分配或业务经营发生在中国,则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第三,诉讼标的物位于中国境内,如合伙财产在中国境内,可据此确立管辖;第四,被告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且该财产与争议相关,法院可基于财产所在地行使管辖权;第五,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若合伙经营中的侵权行为(如挪用资金、商业秘密侵权)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在中国,亦可作为管辖依据。此外,即使不符合上述情形,若纠纷与中国有“适当联系”,法院可依据便利原则酌情受理,但司法实践中较为谨慎。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中国法院在涉外案件中会主动审查管辖依据,若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连接点,法院可能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此,若未事先约定,合伙人应尽量收集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证据材料,以支持管辖主张。同时,需注意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如不动产纠纷)不因当事人协议改变,但普通合伙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实务建议:即便未约定管辖,合伙人亦可在争议发生后达成补充管辖协议,但此时需双方协商一致,难度较大,故事前明确管辖条款更为稳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