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qyt929咨询:我打算和一个朋友共同投资一个项目,现在我们双方的口头协议是:各出资20万人民币共同经营,共计40万。双方约定利润分配为各自50%,只是还没有具体商量分配方案而已,由于现实原因我的合伙人答应如果在一个周期内(比如说一年)我们共同经营的项目如果没有盈利,甚至亏损,他愿意把投资的本金退还给我,从法律角度讲我的合伙人在没有被威胁利诱的情况下愿意承担所有风险,但是利益是共享的,我的合伙人自己有公司,我们将来的项目也会在他公司的名义下运作,应该不会到工商部门去登记拿营业执照。
我看了一下新合伙企业法,大的原则是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在第二章第三节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我自身的投资利益,特别是在某个周期在项目不盈利或者是亏损的情况下怎么通过合伙协议的签订具备收回本金的法律效力?
广州甘律师解答:民商法的首要原则是“权利义务一致,利益风险一致”,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必须承担义务,享受利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风险,所以民商法企业讲究的是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凡是约定全部利润或所有亏损集归一人都是无效的约定。所以本案,无论您和合伙人作任何约定,当亏损时,一旦合伙人反悔要求您共同承担责任的话,您是不能收回本金的。
“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我自身的投资利益,特别是在某个周期在项目不盈利或者是亏损的情况下怎么通过合伙协议的签订具备收回本金的法律效力”――您享有利益就承担风险,没有办法可以保证您在亏损时能收回出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到合伙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出让的问题。提醒作者注意的是“新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是“合伙企业”的这种组织形式,而提问者在提问中的情况不属于“合伙企业”,因此,不应当适用该法律。根据法律的规定,你们之间的这个合作应当属于“个人合伙”。但是,提问者还提到“我们将来的项目也会在他公司的名义下运作,应该不会到工商部门去登记拿营业执照。”这里会涉及到如何协调好“个人合伙”与“公司的名义下运作”的问题,如果运作不好的话,很可能导致无法区分财产的归属。
另外,提问者提到的如果亏损或者不盈利的情况下如何顺利地退出的问题,我对广州甘律师解答提出的意见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应该是可以约定的,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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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设计合伙协议以保障投资本金回收?
要保障投资本金在特定条件下的回收,需在合伙协议中设计精细化的条款。首先,明确约定本金回收的条件,例如以经营周期届满且未达到约定利润目标为前提,同时设定亏损上限,避免无限扩大责任。其次,建立优先清算或回购机制,约定若触发回收条件,其他合伙人或项目实体有义务以自有资金回购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回购价格可参考原始出资额或经评估的净资产值。再次,引入担保措施,例如由对方以其个人财产或公司股权提供抵押或质押,但需注意办理登记手续以对抗第三人。同时,为避免条款被认定为变相分配全部风险,可设计阶梯式利润分配:在回收本金前,该合伙人仅享有较低比例的利润分配,待本金收回后再恢复对等分配,以此体现利益与风险的对等性。此外,协议中应明确财务透明义务,定期审计项目账目,赋予该合伙人知情权与监督权,防止对方通过虚增成本或转移利润损害其权益。最后,建议约定争议解决条款,选择仲裁或诉讼管辖地,并保留完整的出资凭证、财务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举证。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协议条款完善,若对方无偿付能力,本金回收仍可能落空,因此事前资信调查与担保安排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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