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咨询:问题背景:我是一个加入外籍的海归人员,目前居住在上海。我想联合其他中方股东建立一个内资企业(A),其中我的持股比例需要高于(25%)。该内资企业(A)成立后,将引入外资,建立中外合作企业(B),其中海外资本的出资比例在50%以上。具体问题:
1、加入外籍的海归人员可以投资建立内资企业吗?(比如说建立个人独资企业,建立合伙企业,以自然人投资,资金来源于中国境内,等)有什么办法,能够使我的股份占有额在25%以上,但又是内资企业性质呢?
2、一个内资企业向外作投资时,有没有限制?比如说,企业成立年限;投资额不可超过50%净资产;企业开始盈利后才可投资等?
3、听说,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该“投资”包括股权投资(获得红利收入)和债权投资(获得利息收入)吗?一个外籍个人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和债权),可以免个人所得税吗?
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
1、不可以。有办法但不能完整保护你的权益。
2、几乎没有限制。
3、没有此说。特定区域的生产型企业可以二免三减半。但是,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是可以免征抵扣税的。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入外籍的海归人士可以在中国投资设立内资企业吗?一个外籍个人在国内的投资收益可以免个人所得税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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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入外籍的海归人士能否在中国设立内资企业?
根据现行法律,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包括入外籍的海归人员)不能直接以自然人身份设立内资企业,因为内资企业的投资者应为中国境内公民或中国法人。但实务中存在变通方案,例如通过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由外籍人士间接持股,从而在形式上保持企业内资性质。然而,这种间接持股安排可能面临权益保护不完整的问题,如股东权利行使受限、决策流程复杂化,且若未来引入外资,企业性质可能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具体操作上,可通过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特殊权利,但需注意中国法律对合伙人和股东身份的强制性要求。建议外籍人士在投资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变通方案的合法性与风险,并考虑是否需将企业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享受更明确的保护。此外,若外籍人士计划持股超过25%,则企业将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需适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可能涉及负面清单限制。因此,变通方案需谨慎设计,避免因规避法律而引发后续纠纷或行政处罚。
内资企业对外投资有何法律限制?
现行中国法律对内资企业对外投资基本没有诸如企业成立年限、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或需盈利后投资等硬性限制。根据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对外投资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只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内部决策程序(如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即可实施。但需注意几个方面:一是若对外投资涉及境外投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规定,尤其是投资总额超过一定标准或涉及敏感行业时;二是若对外投资导致企业净资产减少或影响偿债能力,可能触发债权人保护机制,但法律并未设定固定比例;三是企业对外投资需符合自身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若章程明确限制则需修改章程。此外,若对外投资以债权形式提供借款,可能涉及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及关联交易合规问题。实务中,银行或合作方可能基于风险控制提出额外要求,但这并非法定强制。总之,内资企业对外投资自由度较高,重点在于内部治理和外部合规,建议在重大投资前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外籍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投资收益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和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原则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外籍个人属于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若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则全球所得征税,但境外来源所得可能享受抵免;若为非居民个人,则仅就中国境内所得纳税。投资收益的税率为20%,但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可适用差别化政策,如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根据持股期限减免,非上市公司则无优惠。债权利息收入一般按20%征收,无减免。所谓“外籍个人投资收益免税”的传闻通常源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误读——原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可免征预提所得税,但该优惠已随企业所得税改革调整,目前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再投资的情形,且不适用于个人。此外,中国与多国签订税收协定,可能对股息、利息提供优惠税率,但需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实务中,外籍个人应关注居民身份认定、税收协定适用及申报义务,避免因未申报而面临滞纳金和罚款。建议通过专业税务师进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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