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否可以查询公司的财务帐目?查询费用由谁承担?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股东查询公司财务帐目及其费用承担问题展开。我国公司法明确赋予股东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的权利,以保障其知情权。然而,法律未就查询费用的承担作出直接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因公司拒绝导致股东委托第三方查询,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行使权利的费用应由其本人承担。文章通过两则律师解答,揭示了实务中的分歧,并提示股东应重视章程约定及司法救济途径。本文对股东维权和公司治理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bearshen咨询:某公司经营多年,但是就是没有分红,公司方面称公司无盈利。某股东表示怀疑,故要求查询该公司帐目。但是遭到拒绝,于是该股东自费邀请了会计和律师对该公司的帐目进行查询。该公司接受查询后发现,公司连年盈利。那位股东查询帐目所用的费用谁来承当?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因是公司拒绝查询,而聘请的人员费用,理应由拒绝方支付。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查询公司财务资料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公司法对于股东行使该项权利的费用的承担没有规定,按照法律的一般理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费用应当由该权利人本人承担,因此,除非该公司的章程作了特别约定,否则该费用应当由该名股东承担。另一方面,实际上本案中虽然公司拒绝该股东查询的要求,但是该名股东通过邀请了会计和律师还是实现了查询的目的,并非通过司法途径由法院指令会计和律师进行核查,因此,除非该公司的章程作了特别约定,否则聘请会计和律师的费用应当由该名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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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是否有权查询公司财务帐目?

股东有权查询公司财务帐目。依据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和所有者,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财务帐目是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核心资料,因此法律赋予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会计帐簿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行使该权利时需要遵循法定程序,通常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询目的。公司若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询,但应当说明理由。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审查股东查询目的是否正当,以及公司拒绝是否合理。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此外,股东查询的范围应当限于与股东身份相关的财务资料,不能随意扩大至公司商业秘密以外的无关文件。股东在查询过程中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因此,股东查询财务帐目是法定权利,但应依法行使,避免滥用。

查询费用由谁承担?

关于股东查询公司财务帐目的费用承担问题,现行法律没有作出直接规定,实务中存在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公司无理拒绝股东查询,股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聘请会计、律师等专业人员协助查询,由此产生的费用属于公司过错导致的损失,理应由公司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自身享有的权利,权利行使成本原则上应由权利人自行负担,除非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文件对费用承担有明确的特别约定。从司法裁判倾向看,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章程未作特别规定,一般不支持股东要求公司承担查询费用的主张。但在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并胜诉的情况下,法院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而律师费等维权成本通常由股东自行负担。为降低风险,股东在设立公司或签署章程时,应当明确约定查询方式和费用分担机制,例如约定股东每年可免费查询一次,超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等。此外,若公司存在违法经营或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股东可依据相关法律主张损害赔偿,查询费用也可能作为损失的一部分进行主张。总之,费用承担应优先看章程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和一般法理处理。

公司拒绝查询时股东如何救济?

当公司拒绝股东查询财务帐目时,股东可以依法采取多种救济措施。首先,股东应当再次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正式查询请求,明确列明需要查阅的具体文件范围,并说明使用目的,同时保留好邮寄凭证、签收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已履行前置程序。如果公司仍然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和复制相关资料。在诉讼中,股东需要证明自身具备股东资格,以及已经提出书面请求而被拒绝的事实。公司若主张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证明股东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曾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法院会审查双方的证据,平衡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在判决生效后,如果公司仍不履行,股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派员监督查询过程。此外,股东还可以通过行使其他股东权利,如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公司说明情况等,推动问题解决。如果公司长期不公开财务信息且存在转移利润、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股东还可以考虑提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诉讼,要求分配利润。但在采取任何行动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充分性和法律风险。另外,股东应当注意诉讼时效,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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