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Wzybio咨询: 2003年3月我和甲,乙三人合伙注册合伙企业(生物产品经营部),执照上甲为负责人,4个月后解散,当时写了一个协议我和乙签字后交给了甲,我和乙委托甲注销,我和乙与该经营部无关,不负一切法律责任。但我没有刻协议,但有甲的手稿,没写日期和签名。甲没有注销,2004年甲将执照卖给乙,乙将甲的名字变更为丙,丙为负责人,还保留了我的33%股,我不知情一分钱也没出,实际上都是由丙的老婆和乙在经营,并且可能给别人违规过了一笔帐,这一切我都不知情。2005年底乙和丙闹翻,现在丙向乙要他的股,乙说丙一分钱也没出(很可能丙没出),为此乙和丙将要打官司。闹得很凶,今天丙还打了乙。
请问我在此中间有无什么责任,如有最大的责任是什么,我现在该怎么做。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实际上,你已经退伙了,你跟甲乙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已经终结,尽管工商登记里的资料显示你的股份为30%。至于乙丙之间的纠纷,则跟你没有关系。(鉴于工商登记里还显示你的股权份额,你作为合伙人的身份对外并没有灭失,如果该合伙企业欠债,那么债权人还可能追到你头上来。)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别人用我的名字注册合伙企业,若将来打官司,我有责任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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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内部退伙协议能否免除对外责任?
内部退伙协议仅在合伙人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合伙人的身份以工商登记为准,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若您已与合伙人签订退伙协议,但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工商登记仍显示您为合伙人,则当合伙企业对外欠债时,债权人有权依据登记信息要求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务中,法院通常认为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除非债权人明知您已退伙且认可该事实。因此,内部退伙协议无法彻底免除对外责任,必须配合工商变更登记才能实现法律上的退出。风险提示:若您未实际出资或未参与经营,但登记为合伙人,一旦企业涉诉,您需积极应诉并举证退伙事实,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建议尽快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通过诉讼确认退伙效力。
名义合伙人如何防范债务追索风险?
名义合伙人指未实际出资或经营,但登记为合伙人的情形。防范债务追索风险的关键是尽快消除登记外观。首先,应立即收集内部退伙协议、支付凭证、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实际退伙或未参与经营。其次,与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协商,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您的名字从合伙人名单中移除。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您不是合伙人,并判决强制办理变更。同时,向登记机关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更正登记。法律实务中,债权人起诉时,法院会审查登记信息,名义合伙人若无法提供充分反证,极可能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若企业已涉诉,您应主动参与诉讼,主张内部协议及实际出资情况,但法院可能仅依据登记信息判决。最有效的预防措施是在退伙或发现被冒名时,立即启动法律程序变更登记,切勿拖延。
他人冒用名义注册合伙,本人如何维权?
若他人冒用您的名义注册合伙企业,您需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企业登记档案,确认冒用事实,并提交书面异议,要求撤销或变更登记。若登记机关不予处理,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登记行为。同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冒用人的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方面,您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冒用人赔偿损失并停止侵害。在债务纠纷中,若债权人起诉您,您应积极抗辩,举证证明登记材料中的签名系伪造或非本人所为,并申请笔迹鉴定。法院若认定冒用成立,将判决您不承担合伙责任。风险提示:需注意诉讼时效,自知道被冒用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实务中,冒用行为可能涉及伪造身份证件,建议及时报警并保存报警回执。此外,若企业已涉诉,您可申请追加冒用人为共同被告,以厘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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