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杨律师,您好! 我们是一家民营公司,现在有一家国营停产企业欲与我公司联合经营。我方出资金和技术、管理,对方以现有的厂房设备作为投资。我们双方商定我方占70%的股份,对方占30%的股份。首先,我们想问您,这样合作合法吗?其次,我们担心一旦出现经营亏损,对方做为投资的厂房设备都是国有资产能够承担亏损吗? 答: 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须经过一定程序,并须对双方现金以外出资进行评估,只要办妥一切手续,联营就是合法的。既然将厂房设备作为投资,就一定要办理过户和转移手续,将来即使亏损,国企也不能干预,因为这些厂房设备已经属于联营企业,不再属于国有企业了。 杨春宝律师,(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
关键词:投资并购法律咨询
杨律师,您好!
我们是一家民营公司,现在有一家国营停产企业欲与我公司联合经营。我方出资金和技术、管理,对方以现有的厂房设备作为投资。我们双方商定我方占70%的股份,对方占30%的股份。首先,我们想问您,这样合作合法吗?其次,我们担心一旦出现经营亏损,对方做为投资的厂房设备都是国有资产能够承担亏损吗?
答:
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须经过一定程序,并须对双方现金以外出资进行评估,只要办妥一切手续,联营就是合法的。既然将厂房设备作为投资,就一定要办理过户和转移手续,将来即使亏损,国企也不能干预,因为这些厂房设备已经属于联营企业,不再属于国有企业了。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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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57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3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联营,我方出资金、技术、管理,对方以厂房设备投资,我方占70%股份,对方占30%,这种合作合法吗?
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对非货币出资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国有资产投资的相关审批和产权转移手续,联营就是合法的。具体需评估厂房设备价值,签订投资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联营后如果出现亏损,对方投资的国有资产能否用来承担亏损?
一旦厂房设备作为投资过户到联营企业名下,就成为联营企业的法人财产,不再属于国有企业。即使发生亏损,该资产可用于承担债务,国有企业不得干预。
国有企业以厂房设备联营投资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首先需对厂房设备进行资产评估并备案,然后办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或划转审批手续,最后签订投资协议并办理产权过户和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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