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Aaronyang咨询:现在有一个有限公司的法人,想和我合伙做工厂。他投资(现金),我负责整个工厂的管理、生产、技术等,利润分成为55开。现在我的问题是:
1、如何保证我未来的利润,而不会发生生产刚开始两年给我利润,在企业正常运转后请我离开的事情。2、如果我要退出的时候,如何避免债务。
3、我以自然人身份与他合作新工厂好,还是我先自己注册公司,然后与他合作新工厂好?如果我注册的公司只是为了与他合作新公司,那我注册的那家公司是否会发生税务等问题。
4、如果注册新公司,我以技术入股,可以占有的多少股份?
5、我怎样在合同中确立我的利润分成更合适,有利于自己,也会保证投资人的利益。
深圳Attorney律师解答:
1、要保证你权利,建议在公司注册时将你列入股东,你的出资由该“法人”代付;否则,他只能是说说而已,也一定会说说而已;对半的股份过高也对他不公平,你可以实际些,例如占20%等。
2、如果你不是股东,不存在你个人债务的问题;如果你是股东,原则股东无须承担公司的债务(这是有限责任制度决定),但是可能存在例如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时,要在短少范围内承担责任;甚至如果出资少于法定注册资金下限,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
3、你所言的技术入股,是指光凭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入“干股”?还是指以知识产权出资?如果属于前者,你的股份出资必须有人出,否则属于出资不实。只要有人帮你出资,你们股东之间约定股份的比例,你们自己约定来决定。如果属于后者,新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实物等出资份额最高可以 70%,但是知识产权必须经过评估鉴定。
4、如你注册公司来作股东,仍然存在股东的上述责任的可能,但是差别是不会追到你个人资产;新注册的公司当然有税务问题,如果六个月都是零申报,那么税务局就会来你公司坐坐了。利润的分配是按照登记的股权份额决定的,私下协议约定,不容易受到法律保护。
Aaronyang再咨询:还有下面几个问题:
1、由哪个“法人”代付的份额,是需要实际金额出资的,对吗?那么对于“代付”我是否需要在登记的时候表明呢?如何表明?同时,如果我的份额是哪个“法人”代付的,那么如何保证哪个“法人”的权益呢?例如工厂要解散,而我要是想从剩余财产中分的我所占的部分份额(实际上这个份额是“法人”出资的),哪个“法人”如何保护自己呢?
2、我以技术入干股,如果我的技术股想占20%的干股,那么就需要哪个“法人”帮我出资20%的金额作为投入,对吗?
3、如果我的技术股占20%,而年终分红时,我需要分50%(因为工厂是由我管理经营的),这可以在登记时决定吗?如何决定?如果不行,怎样确定这样的分红模式(分红的份额和投资的份额不是一个比例时)。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如果可以谈妥利润分成为55开,那么就直接书面约定股权比例按照50%:50%的比例进行分配。另外,由于提问者是以“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入股并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因此,对于出资问题,同样约定有对方代为现金出资,并不得要求归还所垫付的出资。至于担心对方“在企业正常运转后请我离开的事情”,只要按照公司成立的规定,签订所需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办妥验资等手续,就可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救济。另外,由于你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你对于公司的资金的流动、业务的开展等情况更知情,到时候恐怕对方担心你赶他走了。最后,股权的比例跟分红的比例可以不一致,可以由双方协商后约定。
深圳Attorney律师解答:看到上面两位律师精彩评注,也加两点补充:
1、楼主无需担心控制权丧失的问题。一方面,公司可以通过两位律师所言的方式,稀释自然人股东的份额;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即使恶意收购方通知公司股权私下转让的事实,但是没有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没有经过变更登记,恶意收购方没有任何权利。其股东的权力者和义务者仍然是原自然人股东。
2、股东死亡后,如章程没有特殊规定,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3、马律师担心的“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会成为撤销章程修改的法定理由,我个人认为无需太多担心。因为,在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审查程序上,公司法规定了“有章程约定即可例外”,所以到底多高比例批准对外转让股权,股东会有权予以规定。因为,有限公司也是人合公司,股东有权选择相对稳定的所有者组合。
如果我们再看实务操作层面,小股东要证明“损害了我的权益”并不容易。因为这种提高审批时同意比例的做法,无论从法律和事实上都应推定未损害其利益,因这种改变没有损伤其股东的法定权益(例如查帐、分红等)。除非其提出相反的证明,在我看来很难。
4、因此,现阶段我建议贵司启动修改章程的程序。至少修改两条:股东死亡后,公司以合适的方式收回股权并支付适当对价;股东对外转让股份,须经股东会2/3(或其他比例)以上股东同意。
这样,就可以消除贵司的忧虑,整理股东构成,以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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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技术和管理能否直接作为出资入股?
根据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实务规则,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技术能力、管理经验等属于个人技能和劳务,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出资财产范围,因此不能直接作为出资登记为股权。如果希望以技术和管理作为合作基础并获得股权,常见操作是由其他股东(通常为货币出资方)代为缴纳对应比例的现金出资,并在股东协议中明确该代付行为属于赠与或垫资性质,且该垫资不得要求返还。同时,应当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中明确各方的股权比例、分红比例及管理职责分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知识产权如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法定可评估作价的资产,则可以通过评估作价后作为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实务中通常有上限约束)。但对于纯管理和技术背景的投入,必须借助代付现金出资的方式实现合法持股。若不进行工商登记,仅靠私下协议约定分红,则法律保护力度较弱,一旦发生争议,难以主张股东权利。因此,建议将相关人员正式登记为股东,并完成验资、章程签署等法定程序,以保障权益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
股权比例与分红比例不一致时如何约定?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的分红比例并不必须与股权比例完全一致。法律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协议另行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方案。实务中,如果技术方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而货币出资方仅提供资金,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股权比例作为表决权、资产收益权的基础,同时另行约定分红比例。例如,股权比例设为20%和80%,但分红比例可以约定为50%和50%。要实现这种安排,必须在设立公司时或后续通过章程修正案的形式,在章程中明确载明分红的具体比例和条件。同时,建议同时制定股东协议,详细载明利润分配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亏损分担机制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避免未来产生纠纷。需要注意的是,分红比例的约定应当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结果,且不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在办理公司登记时,虽然章程中需登记股权比例,但分红比例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可以在章程中特别载明。此外,还应关注税务影响,分红所得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方面需按分配决议执行。如果未在章程中明确约定,公司法默认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因此技术方若想获得更高分红比例,务必通过书面文件落实。
如何防止被投资人利用后在经营稳定后踢出局?
为防止技术方在公司运营稳定后被其他股东排挤或解除职务并剥夺其权益,核心在于利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进行制度设计。首先,务必在设立公司时将技术方登记为股东,并实际履行出资程序(可由他人代付),确保拥有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资格。其次,在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约定股东的权利义务,特别是经营管理权:可以规定技术方作为核心管理人员,在重大经营决策上享有否决权或特别表决权,或者约定其在固定期限内(如五年或十年)不得被解除管理职务,除非存在严重过错并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第三,针对股权退出机制,章程中应约定,如果技术方被无正当理由解除职务,其有权要求其他股东按照公允价格回购其股权,并支付合理对价。此外,为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修改章程,可以在成立时约定修改章程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提高特别决议的通过比例(例如四分之三以上),从而增加技术方的话语权。在债务风险方面,作为股东,只要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情形,原则上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责任。但若技术方同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注意依法履行忠实勤勉义务,避免因个人过错导致公司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总而言之,书面协议和章程是核心保障,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起草文件,确保各项保护性条款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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