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至少有两人(国有独资公司除外)。两人以上共同经营一项事业就难免产生分岐和利益冲突,而科技创业企业在这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因为科技创业往往具有较大的理想色彩,很多创业者满怀豪情壮志开始创业之路,对于创业可能出现的困难估计不足,又没有在创业之初进行充分的规划,详订相关规则,因而创业者之间由于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非常多。发生纠纷之后,有些创业者愿意从创业的角度出发,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解决纷争;可也有的比较偏执,喜欢钻牛角尖,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够理智,甚至导致创业企业陷于停顿,创业失败。
与解决其他纷争一样,坦诚、友好协商应是化解股东权益纠纷的最佳方式,毕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应该将宝贵的时间用在事业的拓展上,而且以协商方式化解纠纷通常还能保全事业。以协商方式解决股东纠纷时,不仅要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还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寻求防范和解决的方法。
然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并不是所有纠纷都能以协商方式解决,那么诉讼或者仲裁就是不得已的选择。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介绍如何以诉讼为后盾,解决有限责任公司中比较常见的几类股东权益纠纷,供广大科技创业者参考。
一、 股权确认
创业者设立公司或者参与设立,或者受让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是在行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
有些创业者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出资创办了企业,却不是以其本人名义,而是用亲友、同学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这种安排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不能据此向公司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可以确认其股权。如果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确认其股权,要求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如果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当然,这些安排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比如国家公务员管理等规定。
二、 股东知情权和分配权
任何一个公司均有一部分股东相对弱势,如小股东或者其他对公司失去实际控制的股东,他们的权益基础是知情权,权益的最终实现是分配权。股东知情权体现在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当然股东也不能滥用其权利,比如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
股东要求分配应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但是如果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虽召开但决定不分配,就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公司未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有限公司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不予召开的,提议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公司连续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三、 股权转让
创业者之间发生意见分岐或者其他矛盾,某一方退出或许是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在很多情况下,各方也容易就此达成共识,但也有一些创业者依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设置障碍,导致矛盾激化。公司法第35条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于此规定比较原则,而多数公司的章程也没有作出细化规定,致使实际操作时矛盾重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设定了一套规则,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应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公司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另一方面,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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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实际出资人以他人名义持股,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股权确认是股东权益纠纷中的基础问题,指实际出资人请求确认其股东身份的法律程序。在公司设立或股权受让过程中,实际出资人可能因各种原因未登记为股东,而是由名义股东代持。依据法律原则,股权归属不仅考察出资事实,还需考量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状态以及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若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且公司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可以确认其股权。若双方明确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由其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也有权请求确认股权并主张转交股息及财产利益。反之,若无上述约定且未以股东身份参与管理,出资人仅能主张债权。同时,此类安排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文章针对科技创业企业股权代持问题,指出许多创业者使用亲友或同学名义出资,在行使股东权益时遭遇障碍。这种安排通常只对双方有效,不能直接对抗公司。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规则是,若公司其他股东明知且认可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可以支持其确认股权;若双方明确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则实际出资人可要求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反之,若未约定股东身份且未以股东名义参与管理,实际出资人仅能按债权关系处理。此外,国家公务员管理等强制性规定会影响代持安排效力,实务中需要特别关注。
创业者在设计出资架构时,应尽量避免股权代持安排。若确需代持,应签署书面代持协议,明确出资人身份、风险承担、权利行使方式及股息归属,并争取公司及其他股东的书面认可。主张股权确认时,应收集出资凭证、代持协议、其他股东知晓及认可的证据、参与股东会议或分红的记录等。需要警惕的是,若无法满足确认条件,实际出资人仅能主张债权,无法获得股东地位,这将影响对公司的控制与收益。因此,在纠纷发生前完善协议与证据留存,远比事后诉讼更为重要。同时,应确保代持安排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避免因违法导致权利落空。
股东知情权和利润分配权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基础权利,也是实现利润分配权的前提。知情权主要体现在股东有权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等文件。但权利行使并非毫无限制,例如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向公司说明正当目的,防止权利滥用。利润分配权通常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原则上由股东会决定。若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召开后决定不分配,股东无法直接诉请分配,只能通过特定程序主张权利。法律同时规定了少数股东的保护措施,例如公司不按规定召开定期会议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责令限期召开;符合条件但连续多年盈利不分配的,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文章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公司内部矛盾,指出部分相对弱势的小股东或其他失去实际控制的股东,其权益基础正在于知情权,最终实现则依赖分配权。股东要求分配必须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若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虽召开但决定不分配,股东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同时,公司未按期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裁定限期召开;有限公司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而公司不予召开的,提议股东也可请求法院责令限期召开。此外,公司连续五年或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法定分配条件却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这一机制为长期不分配的小股东提供了退出通道。
股东在维权时,应首先通过书面请求方式行使知情权,明确提出查阅或复制文件的范围及正当目的,并保留送达证据。若公司无理拒绝,可依法提起诉讼。对于利润分配,股东应关注股东会决议的作出情况,保存决议文件及投反对票的记录,以便在满足法定情形时主张收购请求权。实务中常见争议包括: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具有正当目的,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是否合理,以及连续盈利不分配的认定标准。为防范此类风险,股东应在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细化股东知情权范围、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强制分红条款及退出机制,通过事先约定减少事后纠纷。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程序上需要注意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涉及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法律原则要求,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由于法律原则相对概括,公司章程若无细化规定,实际操作容易产生分歧。为此,司法实践确立了具体程序: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及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意见;若公司未及时召开,拟转让股东可书面分别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并设定答复期限,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
文章针对创业者之间发生分歧时一方退出难的问题,指出部分股东利用法律规定的原则性设置障碍,导致矛盾激化。依据司法实践规则,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需履行告知与征求意见程序。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公司应指定异议股东在一定期限内购买拟转让股权,价格条件无法协商一致时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若公司未指定受让方,或指定后受让方不签约,拟转让股东即可向非股东转让。同时,拟转让股东若违反上述程序,其他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此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东可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拒绝受让全部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创业者在对外转让股权前,应仔细查阅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条件的特别约定。若无细化规定,应严格按照告知、征求同意、协商价格的程序操作,并保留书面通知、答复记录及股东会决议等证据。对于受让方,应要求转让方提供履行完法定程序的证明,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合同被撤销。对于其他股东,若欲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明确期限内以同等条件提出购买意向,注意不能仅购买部分股权而迫使转让人重新寻找受让方。实务中常见争议包括:如何认定过半数同意的计算基数、不同意转让股东的购买期限是否合理、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等。建议在章程中预先设定转让程序、受让条件、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及争议解决方式,降低未来纠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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