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后的合同如何履行?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公司吸收合并情形下未到期合同的履行问题展开,明确吸收合并后存续公司依法承继解散公司的债权债务,原合同对合并双方仍具约束力,无需重新签订即应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改签或续签属于双方协商范畴,但协商不改变权利义务实质。员工若在公司解散前主动离职,是否构成违约需依据原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判断,可能触发违约金条款。同时,存续公司无权单方强制要求员工改签,员工有权拒绝变更,但拒绝不影响原合同效力。文章为实务中处理吸收合并后合同衔接问题提供了清晰指引。

问:

我现在的公司即将被吸收合并,但我与原公司签定的合同尚未到期,并且合同中附有违约金的规定,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在公司解散之前离开,不与新的公司续签合同,是否视为对原有合同的违反,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作为吸收合并后的主体单位以原有合同未到期要求重新改签或续签,在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前提下,我是否有拒绝的权利?

答:

从公司法、合同法角度看,吸收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继承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合同是否改签或者换签,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改变。也就是说合同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你如果想提前解除合同,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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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吸收合并后原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吸收合并后原合同继续有效,且这种效力无需双方协商或重签。依据公司合并的法律原理,合并前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公司承继,该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以主体变更而拒绝履行。因此,原合同对存续公司具有约束力,存续公司必须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对员工而言,其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自动变更为存续公司,原有工龄连续计算,各项承诺不变。实务中,常见问题是存续公司利用合并机会,要求员工签署自愿放弃原合同权利的声明,或直接签署新合同以压低薪酬。对此,员工必须保持警惕,明确告知对方原合同依法继续有效。若已签署不利文件,应尽快在法定期限内寻求救济。同时,员工主动离职的,仍需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后果,不能以公司合并为由主张免责。正确的做法是,若对合并后的履行有疑虑,可书面要求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明确答复,必要时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综上,吸收合并不消灭合同,只变更履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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