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包经营的问题(2004)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企业承包经营的两个核心问题展开:一是承包经营是否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二是承包经营期限是否有限制及永久承包的效力。律师指出,虽然法律仅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有明确规定,但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同样可以实行承包经营,且企业决策机构有权自主决定。关于期限,法律未作禁止或限制,应由企业自行约定,但永久承包在法律上应理解为未定期限的合同。文章旨在澄清企业承包经营的常见误解,为企业实务操作提供法律参考。

请问:

1、是不是所有性质的企业都可以承包经营?而不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有相关法律支持吗?

2、承包经营的期限有否时间长短的限制?如合同定为“永久承包”是否有效?

答:

1、虽然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的法律,但是这不影响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因此企业的决策机构有权对此作出决定。况且,我国企业法立法已经从按所有制形式立法变更为按企业组织形式立法。

2、由于并无法律作出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承包经营的期限应当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但是永久承包从法律上理解只能理解为没有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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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能否实行承包经营?

可以。虽然我国早期立法仅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作出了专门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被禁止实行承包经营。从法律原则上看,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经营自主权,其权力机构或决策机构有权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经营模式。随着企业立法从按所有制形式划分转向按组织形式划分,如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作出统一规定,企业承包经营作为一种内部经营安排,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不逃避法定义务,原则上均属有效。实务中,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时,应由股东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作出有效决议,并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指标、利润分配、资产维护、违约责任等内容。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承包经营不同于企业出售或转让,企业主体资格不变,对外责任仍由企业承担,承包人通常以企业名义经营,因此企业应当严格监督承包人行为,防止承包人滥用企业资质、印章或对外签约产生债务纠纷。此外,若企业性质为外商投资企业或涉及特许经营行业,还需遵守相关行业监管规定。

承包经营期限有无法律限制?

现行法律对承包经营期限并未作出统一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原则上承包期限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这与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有法定最长或最短期限限制的情形不同,体现了承包经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但需要明确的是,期限约定必须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规则,即应当确定或可确定,否则可能因合同内容不明确而引发争议。实务中,企业设定承包期限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经营周期、投资回收期、市场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一个具体年限,例如三年、五年或更长时间,但不宜过短也不宜过长。过短可能导致承包人缺乏长期经营预期,出现短期行为;过长则可能使企业失去对经营方向的及时调整能力。若合同未约定具体期限或约定不明,并非当然无效,而应视为不定期承包,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承包经营涉及集体资产或国有资产,为防止资产流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可能对承包期限提出指导性意见,企业应遵守相关规定。此外,无论期限长短,合同中都应明确期满后的续约条件、资产返还、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以免产生纠纷。

约定永久承包是否有效?

永久承包在法律上不应当被理解为绝对、无限期的永久有效合同,而应结合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认定为未约定期限或期限不定的合同。理由在于,任何合同关系若完全排除终止的可能性,既不符合合同双方利益的动态平衡,也可能损害企业、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和主流法律观点倾向于认为,永久承包的表述属于约定不明,此时可以参照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法律规则处理,即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企业若在承包合同中写入永久承包字样,并不等于契约永远不可解除,而是意味着没有固定的终止日,双方均保留依法终止的权利。从实务操作角度,律师建议企业尽量避免使用永久承包这一不规范的表述,而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承包期限,同时设置提前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例如双方协商解除、因重大违约解除、因不可抗力解除等。若确实希望长期合作,可以约定较长的期限并附加续签条款,这样既保障了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又避免了因永久承包带来的法律不确定性。还需要提示,永久承包可能引发公司治理结构虚置、外部第三人误认为承包人有权永久处分企业资产等风险,因此企业决策机构在审议此类条款时应特别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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