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senze7788咨询:我经朋友介绍结识某公司法人(发起人),商议招股东C、D,并以发起人公司名义拍卖得另一公司地(房)产权,并组建新公司,与原发起人公司单独核算。其间发起人与C方只做前期运作,资金我与D方共同承担。四人按发起人建议,以注册资金100万元向工商部门申报成立有限公司,并由发起人担任公司法人。按每人出资25万元占25%的股权划分,其中发起人与C方的资金是我与D方借付的(无借据证明)。实际拍卖产权和公司内部改造费用总计达400万元,按发起人建议,此笔资金算作公司借款,在公司赢利利润作计息偿还。生产运作资金以地(房)产权押形式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贷款。
经了解,发起人这种做法不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应按实际出资来划分股份占有股权。
1、这样成立公司,是否合法。
2、发起人只参加前期运作,是否具有公司法人资格。
3、发起人与C方,在未实际出资情况下,能否占有各25%的股权。
4、按新公司法,公司重组各股权关系,应怎样操作为佳。
广州甘律师解答:不好意思,不太看得明白您的陈述。
1、由于没能完全理解您的意思,这点暂不答复。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出资各方共同协商确定,不需要什么特别的资格。
3、因为出资的方法很多,可以劳动、实物、产权、货币等出资,所以只要出资各方协商一致,发起人和C方是可以各占25%股权的。当然,如果存在借资行为的,您可要求对方偿还出资(具体如何收集证据可和律师联系)
4、公司重组的,首先要有股东会决议,然后对公司资本评估核价,对股本验资核价,签订股权协议、签订公司改组协议、工商注册,重新向股东签发股权证书。大致上是这样操作,但具体涉及到许多法律、财会问题,建议聘请熟悉公司法的律师介入处理。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由于你的提问中有诸多需要明确的地方,现简答如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要公司股东50人以下,注册资本最低3万,设有公司章程、名称及住所的,即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问题只要经验资到位的,即可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法律并不追究股东内部如何调配资金。
法定代表人的人选由公司章程决定,法律不设额外条件。
发起人与C方即使未实际出资,只要经工商登记为股东,法律还是认可其股东身份,除非你们有特殊的约定,至于你们的借贷关系可以另行处理。
按如上操作方式,虽可成立新公司,但对于投资方的利益保障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一、新公司两股东未实际出资,但在法律上则可直接享有股东身份,享受股东权利,如果没有内部协议加以明确,可能连借贷关系都无法确认,造成出借方的重大损失;二、拍卖另一公司房产,所需花费的资金由新公司承担,但项目又以发起人公司名义运作,将来如项目盈利发起人可直接享受收益而新公司如无协议很难主张权利,如亏损则按照公司借款操作新公司可能面临执行上的困难。
成立新公司并非一件困难的事,关键需要合作各方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划分风险分担方式,明确收益主体,由于你的提问中并没有明确你们的现状及最终目的,仅就成立新公司而言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但根据现有情况很难对操作模式在法律上给出明确建议。
北京Legal律师解答:个人感觉:发起人和D在玩空手道嘛,小心被套牢啊。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提问中有两处地方需要解释:1、“并以发起人公司名义拍卖得另一公司地(房)产权”,其含义是否为:以发起人所在的公司的名义经竞拍获得了另外一家公司的房产?;2、“实际拍卖产权和公司内部改造费用总计达400万元,按发起人建议,此笔资金算作公司借款”,其含义是否为:发起人所在的公司竞买房产需要支付的费用以及对新组建的公司进行重组所需要的费用为400万元,发起人建议,该笔款项都从发起人所在的公司支出,所买得的房产转移给新公司所有,400万元由新组建的公司向该公司偿还?若以上理解无误,那么还需要明确的地方是:1、“和公司内部改造费用”,此处的“改造”打算如何操作?2、提问中的问题4“公司重组各股权关系”,打算怎样重组?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以拍卖所得的房产出资共同投资成立公司,如何操作?”,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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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未实际出资能否取得股权?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身份以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为主要依据,法律并不要求股东在登记时必须已经实际缴纳全部出资。因此,即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未实际出资,只要经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登记为股东,法律上仍认可其股东身份,可以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但未实际出资并不免除其出资义务,其他已出资股东或公司可以要求其履行出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实践中,如果存在一方代垫出资的情况,代垫方与未出资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应当注意保留转账凭证、借据、协议等证据。若未有内部协议明确约定,出借方可能面临难以追偿的风险。因此,建议在合作之初签订完整的股东协议,明确出资进度、未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违约责任以及代垫资金的偿还方式,必要时可要求未出资股东提供担保,以保障各方利益。常见争议在于未实际出资股东是否享有分红权和表决权,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进行特别约定,避免日后产生分歧。
以拍卖所得房产出资设立公司如何操作?
以拍卖所得房产作为出资设立公司,需要遵循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基本规则。首先,用于出资的房产应当权属清晰,没有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且可以依法转让。由于房产系通过拍卖取得,需要确保拍卖成交确认书、缴款凭证、权属转移登记等手续完备。其次,应当对房产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价值,不得高估或低估,再将房产所有权转移至新公司名下,完成实际交付。在操作流程上,建议先由各股东共同签订设立公司协议和公司章程,明确出资方式、出资金额、股权比例及各方权利义务。然后办理验资手续,但对于非货币出资,需要出具评估报告和财产转移证明。随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房产评估报告、权属转移证明等。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案例中房产是以发起人公司名义拍卖取得,则需要先将该房产从发起人公司名下过户至新公司,或者由发起人公司作为出资人将该房产作价投入新公司,否则新公司无法直接取得所有权。实务操作中,还应关注税费问题,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提前测算成本。风险提示:如果房产尚未过户,新公司仅凭内部约定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以公司名义为股东垫付收购款,则可能涉及借款或抽逃出资的问题。常见争议是房产作价金额与出资比例是否公允,建议在协议中设置争议解决条款。
公司重组时应如何调整股权关系?
公司重组调整股权关系,通常需要遵循股东意思自治与法定程序相结合的原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进行重组,首先要由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股权调整方案、注册资本变更、章程修改等事项。其次,必须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评估,特别是对非货币资产如房产、设备等进行重新估值,以确定真实的股权价值。在此基础上,由新老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明确转让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时间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对于涉及注册资本变化的,需要依法办理验资手续,并修改公司章程。随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包括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等,重新向股东签发股权证书。在重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各项法律文件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避免出现股东会决议与协议内容冲突的情况。同时,要核查各股东是否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存在未实际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应当在重组时一并处理,可要求补足出资或调整股权比例。风险提示:重组可能涉及税务问题,如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应当依法申报缴纳。常见争议在于股权价值的评估方法、未披露债务的承担以及重组前的利润分配,建议在重组协议中明确陈述与保证条款、过渡期安排和违约责任。聘请专业律师和会计师参与,可以降低法律风险,保障重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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