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股东携款出走,其他股东的股权数达不到法定比例,无法解散公司或修改章程,如何解决?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因一名股东携款出走导致剩余股东持股比例不足法定要求,无法通过修改章程或解散公司决议的困境,结合律师解答提出解决思路。核心要点包括:公司法对修改章程、解散公司等重大事项设有表决权比例门槛,但公司章程可约定股东缺席视为同意等特殊规则;该股东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应依法追究;在无章程特别规定时,可尝试通过追究其法律责任、协商受让股权或减资退出等途径打破僵局。文章强调完善公司章程对预防此类风险的重要性,为面临类似困境的股东提供实务参考。

法律桥网友游来游去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由五位股东组成,现其中一个股份占第二位股东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出走,走时利用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之便带走一部分公司的应收帐款,公司在让其说明问题时其不予正面回复且其本人现在无法找到。现准备召开股东会处理问题,但其余四位股东的股份按《公司法》中的三分之二表决权规定尚差一点未达到。请问律师:如果要开股东会处理公司今后解散或修改章程的话,应该怎样处理才符合《公司法》规定?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按照公司法规定,只要股权数达不到法定要求,则不能有效通过修改章程或解散公司的决议。除非公司章程中已规定某股东经通知不参加股东会者则视为同意其他股东通过的决议。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确实属于疑难问题,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就具有资合和人合的双重特点,现在由于一个股东影响整个公司运作的事也比比皆是,法律上很难处理,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可以依照章程办理,所以一个合理的章程对公司非常重要。

至于你提到的股东带走公司应收帐款的问题,有可能牵涉到刑事犯罪。

游来游去再咨询:章程是成立时工商局所发对此未有补充规定,对此就没办法吗?公司难道就这样拖下去?如果开股东会送达通知在其未到场情况下是否对公司解散和修改章程也无法进行?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因一股东携款出走,其他股东的股权数达不到法定比例,无法解散公司或修改章程,如何解决?”,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失踪且持股比例不足,能否解除其股东资格?

股东长期失踪且无法联系,其他股东不能直接依持股比例强行解除其股东资格,公司法对股东除名设有严格条件,通常仅适用于未出资、抽逃全部出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法定情形,且需履行催告、通知、股东会决议等程序,并保障被除名股东的申辩权。对于携款出走的股东,若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公司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除名决议,但该决议同样需要遵守表决权规则,若因该股东本身不参与表决而其持股比例又影响决议通过,则陷入程序困境。实务中,公司可先固定其抽逃出资或职务侵占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迫使其现身或依法处置其股权。同时,若该股东失联,公司可尝试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其已丧失股东权利,但此类案件裁判标准不一,需结合章程和具体情况判断。更可行的路径是,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收购该股东股权,或通过减资程序将其股权注销,但减资亦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需评估章程是否允许。建议在公司章程中预先约定,股东连续一定期限无法履行股东义务或失踪导致公司僵局时,可由其他股东按公允价格受让其股权,并视为其同意相关决议,以从根本上避免此类问题。

章程无特别规定时,如何合法通过修改章程或解散公司的决议?

在章程缺乏特别约定且失踪股东持股比例导致无法满足法定表决权门槛时,直接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章程或解散公司的决议通常无效。但并非没有出路。第一,公司可穷尽一切方式送达会议通知,包括按公司章程载明的地址、身份证地址及已知联系方式发送书面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若股东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某些司法实践支持在章程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视为放弃表决权,但若无此约定,其表决权仍应计入基数,决议难以成立。第二,可考虑先解决股东身份问题:如果该股东携款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公司报警立案后,可依据生效刑事判决或相关法律文件申请法院确认其股权被冻结,或通过民事起诉要求其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进而申请对该股东股权进行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其股权,引入新股东,使表决权比例恢复至合规状态。第三,其他股东可协商受让失踪股东股权,或公司定向减资,缩小公司资本总额,从而提升剩余股东的表决权占比,但减资决议同样需要按规定比例通过,若无法满足,可考虑先行协议受让极小比例股权再行决议。第四,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其他股东可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虽此诉讼不以股东会决议为前提,但法院会审查公司是否存在僵局等法定情形,且原告合计持股比例须达到法定要求,本案中其余四位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虽不足三分之二,但通常已超过百分之十,符合提起司法解散的主体资格,可通过司法途径打破僵局。

股东携款出走近乎失联,其他股东如何在法律上维护权益?

股东利用职务便利携款出走近乎失联,其他股东应当立即启动多维度法律救济。首先,刑事层面,该股东行为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属于公诉案件,公司应及时整理应收款凭证、银行流水、财务账册及该股东职权范围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可采取追逃、冻结财产等措施,既可能追回款项,也能迫使股东现身。其次,民事层面,公司可对该股东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其返还侵占款项并赔偿损失,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其股权、房产、存款等资产,防止转移。再次,公司治理层面,若该股东长期失联导致股东会无法有效开会,其他股东可寻求司法解散公司,但需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等条件,人民法院对此把握较严,需充分举证。此外,若公司章程对股东除名、失联股东表决权排除或视为同意有特别规定,则能直接依章程处理,因此补强章程是长远之计。最后,其他股东应避免擅自做出超越权限的表决行为,否则决议可能被认定为不成立或无效。建议综合运用刑事报案、民事诉讼、股权处置和公司治理程序,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制定方案,以最小成本打破僵局并挽回损失。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yerbridge.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