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guhun789咨询:
商贸合作协议
甲方:张**(个人)
乙方:****公司(单位)
甲乙双方为共同开发纸张等文化用品市场,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原则
1、前提和目的以销售纸张为载体。
2、资金运作良好,必须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3、乙方在行业经营销售中已与客户形成了固定的销售网和良好的合作关系。
4、根据经营规模,该项目甲方须注入资金15万人民币作为市场运作,合作期限暂定一年为准。如需扩大经营规模,双方约定扩大资金的使用额度。
5、甲方资金到乙方帐户之日起,一个月之内按月支付甲方资金使用费。
二、 合作方式:
1、经营品种:双胶纸、书写纸、铜板纸等纸类产品为主。
2、合作关系:甲乙双方形成合作关系,乙方愿意公开其销售渠道,销售价格由乙方视市场行情及客户情况商定。
3、货源的保证:乙方向甲方推荐合格的纸厂,甲方需对乙方推荐的工厂进行考察后方可签订合同。
4、货物采购:甲乙双方商定与货源工厂直接签订纸张采购合同,采购价格视市场行情商定并与工厂谈判定价。
三、责任划分:
1、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做好纸张发货前的质量检验及出现问题后向工厂索赔工作。
2、安全收款,甲方资金转移乙方后,形成对用户的债权,呆帐,坏帐后由乙方承担。乙方有催收货款责任,保证督促用户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全部货款。
3、客户保护:甲方保证不与乙方用户有其他业务往来,做有损乙方的业务渠道和利益。
四、 具体操作程序:
甲方按合同要求汇入乙方帐户资金15万人民币,资金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五、利润分配:
甲方不参与利润分成,乙方按合同支付甲方年资金使用费为6.6万人民币。按月支付,每月按甲方帐户汇入人民币5000元,余款最后付清。
六、甲方合作期内如要撤资,需在一个月之前提出,乙方作资金筹备。
七、争议解决:
遇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补充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以补充协议方式明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于2004年6月10日在北京签署,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共同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协议到期时双方应履行完各自的责任。到期后双方若愿意继续合作,则可续签此协议。
甲方:张*** 乙方:****公司(法人签字)
2004年6月10日
咨询要点:(乙方已于2006年6月破产倒闭)
(1) 该协议有效期为2004年6月到2005年6月,而现在已经是2006年7月,请问该协议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2) 乙方已经偿还甲方人民币10多万元,因乙方2006年6月就已破产倒闭,故已经没有偿还能力,请问甲方是否还能追回余款?有什么法律依据?还能追回多少?通过什么途径?
(3) 协议中的“资金使用费”可否理解为“利息”? 如果可以理解为利息,协议中的月利率就为3%了,远远高出银行利息,请问如果上诉到法院的话,其3%的资金使用率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向甲方要求按照银行利率付息?
上海李天天律师解答:破产了就没法要回钱了,另外,你们的合同很不合法,很乱,几乎不被法律保护。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合同是否有效。不因时间而转移,判断依据在于合同签订时是否有法定的无效事由,包括是否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从合同内容看,有名为合作协议,实为公司与个人的借款协议之嫌。
如果对方已经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你可以依法向法院申报债权,清算组和法院会依据规定及现有资产、债权债务来核定你可获偿的比例,并非一分钱也拿不到。
利息问题,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多出的无效。
guhun789再咨询:我还想问一下就是,如果上述协议中乙方的公司不经营了但也没申请注销,那他还能按照民间的借贷关系处理吗?法庭会支持吗?上面那个协议是我朋友跟甲方签的,原来以为他注销公司了,结果他说注销特麻烦就准备不注销,而是就那样不经营也不管它,让它自然消亡那种的。律师大人们,如果这样的话行吗?我朋友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公司是他个人开的,没什么股东。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如马律师的分析,该合同有“名为合作、实为借贷”之嫌,但是由于个人跟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允许的(协议中的“甲方”是个人),因此,此类合同还是有效的,只是对于高出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就提问中的企业“自然消亡”而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问题,公司法仅规定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规定,而并没有对企业的开办人规定有关处罚办法,因此,目前此类情况,企业开办人一般是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提问中还提到“公司是他个人开的,没什么股东”,那么该企业很可能是“个人独资企业”,那么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的开办人(即提问人的朋友)进行追偿。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名为合作、实为借贷”的《商贸合作协议》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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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名为合作、实为借贷”的协议是否有效?
该类协议的法律效力需结合具体内容判断。根据司法实践,若协议中约定一方提供资金、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风险,仅按期收取固定收益(如资金使用费),且对方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则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借贷合同而非合作合同。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此该协议原则上有效。但需注意,协议中关于资金使用费的约定属于利息条款,必须遵守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目前,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若协议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则可能被认定无效。实务中,法院通常会审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若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则按借贷关系处理,借款人应按约定还本付息,但超过法定上限的利息可主张调整。建议当事人保留资金交付凭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借贷合意与资金流转事实。
协议中约定的“资金使用费”是否受法律保护?
协议中约定的“资金使用费”在法律性质上等同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本文协议为例,约定资金使用费年利率为44%(6.6万元/15万元),折合月利率约3.67%,远高于法定保护上限。因此,对于其中超出四倍LPR的部分,债务人有权主张不予支付,法院不会判决强制履行。若债务人已自愿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可依据“不当得利”原则请求返还,但需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实务操作中,债权人应重点关注利率是否超标,避免因约定过高导致部分利息无法获得司法保护。建议在签订此类协议时,将资金使用费控制在法定上限以内,并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此外,若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管理人仅会确认合法范围内的本息,超标部分的利息将不予确认。因此,当事人应提前评估利率合法性,合理调整预期收益。
公司未注销但已停止经营,投资人是否需承担还款责任?
公司停止经营但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主体资格在法律上依然存续,理论上仍应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债务。但司法实践中,若公司已无实际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往往难以实现债权。此时,需区分公司类型: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只要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且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如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的情形,则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但若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即一人投资、无其他股东),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意味着,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投资人以其个人其他财产清偿。本文协议中提及“公司是个人开的,没什么股东”,很可能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或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建议债权人及时查明债务人公司类型及工商登记信息,必要时申请法院进行公司人格否认之诉,追究投资人的个人财产责任。此外,若公司股东恶意注销公司或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撤销或主张股东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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