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了,其所享有的对外债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了吗?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实务争议进行解答。作者指出,企业宣告破产后,其此前享有的对外债权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法院以保护破产企业为由认定债权不受时效限制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与已丧失时效的债权无关。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债务人依法享有时效抗辩利益,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本文对破产清算实务中债权催收与时效审查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Jcfy咨询:请教各位高手: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前,其原来所享有的债权,有诉讼时效吗?具体案情是:
1996年,个体户A向某国有企业B赊购洗衣粉一车,价值2万元。此后,B企业从未以任何方式向A催要过。2004年,B企业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按清算组提供的帐目,要求A清偿拖欠的货款。A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为,企业宣告破产,以前该企业享有的所有债权就没有时效之说了,这样做,是出于保护破产企业权利的考虑。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来说明。我与法院对该条的理解不一致,认为既使是破产企业、破产程序,也应当遵守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不能因为破产的,就什么都有理了。
据我了解,这种情况还不是发生在一地的一家法院,我见过至少两家法院对十多起破产案持这种观点。请各位高手发表一下意见,谢谢!

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74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与已经丧失时效没有关系。

Jcfy咨询:听杨律师这么说,那还是有时效之说啊。

法律桥网友苏慕村解答:诉讼时效之利益,乃法律为了惩治那些睡在权利上的人,是债务人享有的法定利益,非经法定事由,不得剥夺之,故法院的说法是无理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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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仍然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同时也是对债务人正当利益的保护。企业虽然进入破产程序,但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并未改变,破产清算组接管企业财产和债权时,应当继承原企业债权所附着的诉讼时效状态。如果原债权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不存在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法定事由,债务人即取得时效抗辩权,破产程序不能当然剥夺该抗辩权。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企业破产后所有债权均不受时效限制,这种观点混淆了诉讼时效中断与时效消灭的区别。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仅适用于债权仍在时效期间内且发生法定中断事由的情形,与已经丧失时效的债权无关。破产清算组在催收债权时,应当逐笔审查债权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若已超过时效,应通过催收函、债务人承认义务等方式重新确认债务,否则强行要求债务人清偿可能因时效抗辩而败诉。从风险防范角度看,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建立债权时效台账,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后及时采取催收措施,确保债权能够顺利回收,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若对时效问题存在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依法裁判,不能以破产为由绕过法律规定。

法院认定破产债权不受时效限制是否合法?

法院认定破产债权不受时效限制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对法律原则的误读。诉讼时效制度属于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具有普遍适用性,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否则任何主体享有的债权均受时效约束。破产程序是为公平清偿债务而设立的集体清偿程序,其功能在于集中处理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并不改变债权本身的法律属性。原债权在破产前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是债权人能否胜诉的关键前提。如果债权已过时效,债务人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该权利不因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消灭。法院以保护破产企业为由否定时效限制,实质上剥夺了债务人的法定抗辩利益,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其适用前提是时效尚未届满且发生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同意履行等法定事由,这与时效已经届满后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将此类条款扩大解释为破产债权一概没有时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正确的做法是:破产管理人应当先审查每笔债权的诉讼时效状态,对于尚未超过时效的债权,依法通过诉讼或仲裁催收;对于已超过时效的债权,除非债务人自愿放弃时效抗辩或另行达成还款协议,否则不能强制要求清偿。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判,不能以破产程序为由径行驳回抗辩。

破产管理人如何正确催收已过时效的债权?

破产管理人在催收债权时,应当首先对每笔债权的诉讼时效进行系统核查,区分时效未届满、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以及时效届满等不同情形。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破产管理人不能直接依据破产程序强制要求债务人清偿,因为债务人依法享有时效抗辩权。但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以下合法途径尝试恢复债权的可执行性:第一,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如果债务人签收并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在该通知书上盖章确认,根据法律规定,该行为构成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重新起算,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由此丧失。第二,与债务人协商签订还款协议或对账单,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可以达到重新确认债务的效果。第三,如果债务人在催收后仅表示沉默,未作出任何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时效已经恢复,此时通过诉讼主张债权将面临败诉风险。破产管理人应当注意,催收行为必须发生在双方之间,且要保留好催收凭证、债务人的确认文件、送达回执等证据,以备后续诉讼之用。此外,破产管理人在接管企业债权时,应当查阅企业历年会计账簿、往来函件、催款记录等资料,查找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的事由。例如,企业曾向债务人发送催收函、债务人曾部分履行或提供担保、双方曾对账确认等,均可构成时效中断。如果能够证明债权在破产受理前时效已中断,则中断事由发生后的时效期间尚未届满,债权仍然有效。对于确实无法恢复时效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报告,不得强行催收,否则可能因侵害债务人合法权益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破产管理人还应关注破产程序本身对时效的影响,一般而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行为也属于主张权利,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该效果仅针对申报时尚未超过时效的债权。总之,破产管理人必须严格依照诉讼时效法律规则处理债权催收,既要积极维护破产财产价值,又要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时效抗辩权,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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