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Xibao咨询:请问已经停产四年的集体企业可以申请破产吗?可以的话都需要什么手续?需要履行哪些法律程序?需要支出的费用是多少?破产前已经提起诉讼但未执行回来的债权会如何处理?企业负责人因为个人债务问题被起诉,其债权人有权要求用企业的房产偿还其债务吗?另外还想问一个问题,已经起诉一年的而且公告也已经发了,但是债务总是执行不回来,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
上海李天天律师解答: 要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只这一个办法。别的问题你前提条件不清,不好随便回答你,很抱歉呀。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国有企业适用破产法(试行),而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的破产则使用民事诉讼法的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因此,从程序上,集体企业做出了申请破产清算的决议后,可以企业的名义向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破产的申请,法院接到申请后会决定受否受理,若受理后认为符合破产条件的,则裁定企业破产并成立清算组,发布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具体流程由清算组负责处理。
有关费用的问题,由于破产案件跟一般的诉讼案不一样,法院在决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时候,会根据案件所涉及的情况决定收取费用的数额,该笔费用包括以下支出:中介机构的聘请费用、审计费、留守人员的工资、清算组的日常开支。就广州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件而言,收费从几万到十万都有。
有关诉讼问题,企业负责人个人的案件只能用该个人的财产来偿还,如果该企业已经进入了破产程序,那么该个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只能等到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后,该企业负责人在该企业中所分配所得的财产用以偿还其个人债务。而不能直接执行其在企业中的财产。
至于该企业为原告的诉讼案件,若执行不回来,则当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清算组负责继续追偿,若最终还是执行不回来,则根据法院的执行终止裁定书,对该笔债权予以核销。若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也可以将该笔债权里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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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集体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与程序是什么?
集体所有制企业属于非国有企业,其破产清算适用一般企业破产的法律原则。申请破产的基本条件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停产多年的集体企业若符合上述实质条件,仍可以申请破产。程序上,首先需要由企业的权力机构(如职工代表大会或出资人会议)作出申请破产的决议,然后以企业名义向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资产与负债清单、职工安置预案等。法院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若受理,法院将裁定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定或成立清算组负责接管企业财产、清理债权债务。法院会发布公告,通知已知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同时组织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方案。清算组最终完成清算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办理注销登记。整个程序需要严格遵循法定时限与公示要求,企业应提前准备完整财务资料,避免因材料不全导致受理延误。实务中还需关注职工安置、欠缴税费等特殊债权的处理顺序。
破产案件受理费如何确定?包含哪些支出?
破产案件的受理费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不同,并非按照诉讼标的额简单比例计算,而是由法院在决定受理破产申请时,根据案件复杂程度、企业财产规模、债权人数量、清算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裁量。费用范围通常包括中介机构的聘请费用(如审计、评估费用)、清算组的日常开支、留守人员的工资以及必要的公告费等。法院在受理时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金额,最终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实践中,不同地区法院的收费差异较大,例如广州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收费可能从几万元到十万元不等,这取决于企业资产的清理难度和清算周期。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如果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法院可能根据法律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因此,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应当合理预估费用,并与法院、清算组充分沟通。同时,破产费用属于共益债务性质,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债权人会议对费用支出有监督权。企业应保留所有费用凭证,确保支出合理合法。
企业负责人个人债务能否执行企业房产?企业债权执行不回来怎么办?
企业负责人个人债务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承担,企业财产具有独立法人财产权,负责人的债权人无权直接要求用企业房产偿还其个人债务。如果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负责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在该企业中可能分配到的财产(如股权清算后的剩余分配款)可以作为个人责任财产用于清偿个人债务,但绝不能直接执行企业名下的房产或其他资产。实践中常有债权人混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试图查封企业资产,这是违法且无效的。对于企业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即企业对外享有的债权,在进入破产程序前若已起诉并胜诉但执行不到位,该债权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范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清算组接管该债权并继续负责追偿,包括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另行主张。若最终确实无法执行到位,法院会出具执行终止裁定书,清算组可以依据该裁定对该笔债权进行核销。此外,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也可以将该笔无法追回的债权直接列入破产财产中,在分配时按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需要注意的是,清算组在追偿债权时负有勤勉尽职义务,如果因怠于追偿造成破产财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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