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达之路非洲投资高峰论坛”于2008年3月3-4日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行,杨春宝律师应邀出席。上海市外经贸委和浙江省经贸委领导以及非洲十多个国家的部长、驻华大使、商务参赞出席并致辞,非洲国家官员介绍了非洲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和现状,中国相关部门介绍了中国政府“走出去”政策以及金融、保险企业支持中国企业投资非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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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投资非洲面临哪些主要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投资非洲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包括:第一,政治风险,如政权更迭、国有化、征收或战争内乱,这些可能导致投资无法收回。实务中,企业应优先选择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并考虑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政治风险保险。第二,法律体系差异风险,非洲多数国家属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但部分国家习惯法并行,法律透明度较低。企业需聘请当地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重点审查土地所有权、外资准入限制、劳动法及税务合规要求。第三,合同履行风险,如支付、交货、争议解决条款不明确,建议约定国际仲裁(如ICC、ICSID)并明确适用法律。第四,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风险,项目可能因当地社区抗议或环保合规问题被叫停,需提前进行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并建立社区关系管理机制。第五,外汇管制风险,部分国家限制利润汇出,企业应通过投资协议约定外汇自由兑换条款,或利用离岸架构规避。总之,企业应建立全流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覆盖从准入、运营到退出各阶段。
如何利用中国政策支持赴非投资?
中国企业赴非投资可充分利用中国政府的多项政策支持。首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备案制(敏感行业/地区除外),企业应提前完成境外投资备案(ODI)以获取合规身份,并享受后续便利。其次,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出口信贷和项目融资,支持基础设施、产能合作等领域。例如,中非发展基金和丝路基金可直接以股权或债权形式参与非洲项目。此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和商业风险保险,覆盖征收、汇兑限制、战争等风险,保费可享受一定补贴。在税收方面,中国与多个非洲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企业可通过合理架构降低税负。实务中,企业应咨询专业机构,结合项目需求设计融资方案,优先申报“中非合作论坛”框架下的重点合作项目,以获取政策倾斜。同时,注意利用中国的地方政府(如浙江省、上海市)的“走出去”专项资金,对前期费用、参展费用等进行补贴。最后,企业应通过中国驻非洲使领馆经商处获取当地投资环境信息,并参加如“非洲投资高峰论坛”等对接活动,拓展政府与商业资源。
非洲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有哪些?
非洲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途径:第一,协商与调解,这是成本最低的方式,但需要双方配合。许多非洲国家设有调解中心,如肯尼亚的调解中心,但效力有限。第二,国际仲裁,这是最常用的争议解决方式。企业应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推荐选择国际商会(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或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ICSID适用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前提是东道国已加入《华盛顿公约》(目前非洲有约40个成员国)。对于未加入公约的国家,可约定临时仲裁或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第三,当地法院诉讼,但可能面临司法效率低、不独立、腐败等问题,不建议作为首选。实务中,企业应优先选择国际仲裁,并注意仲裁地选择中立国家(如瑞士、新加坡)。此外,中国与非洲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通常规定投资者可将争议提交ICSID或临时仲裁,企业应熟悉协定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第四,利用非洲区域性司法机构,如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设有共同仲裁法院,适用于其成员国。第五,通过外交保护,依赖中国驻外使领馆进行交涉,但效果有限且可能影响双边关系。总之,企业应在投资初期就设计好争议解决条款,并保留完整的证据链,以应对可能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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