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在《投资与合作》杂志发表论文《一则对赌案例的实证解析》

文章摘要 本文基于杨春宝律师在《投资与合作》杂志发表的论文,深入解析一则对赌案例,重点分析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如显失公平、欺诈、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等),以及对赌纠纷对目标公司上市进程的实质性影响。文章结合实务经验,指出对赌条款设计中常见风险点,并建议从明确业绩补偿机制、设置合理回购条款、避免与公司注册资本挂钩等角度完善条款,以降低法律争议风险。该论文对私募股权投资实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设计合规对赌方案提供了系统性指引。

《投资与合作》杂志2012年8月号在其《创投案例》栏目节选刊登了杨春宝高级律师的最新论文一则对赌案例的实证解析》。杨律师在这篇论文中,就其代理的一则对赌案例,深入分析了对赌协议的有效性、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可能提出的各种抗辩以及对赌纠纷对于目标公司上市的影响,并对对赌条款提出完善建议。

《投资与合作》杂志系亚太股权投资核心期刊,是报道亚太地区私募股权投融资行业最具专业性和影响力的杂志。这本具有20年历史的财经月刊,无论从内容的专业性,资讯的领先度,还是人气和口碑,在投融资领域内都是独一无二的,被誉为创业融资的“指导性刊物”,在中国大陆乃至亚太地区报道投融资方面具有很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需结合合同效力一般原则与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综合判断。首先,若对赌协议系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签订,且不涉及公司直接承担回购或补偿义务,通常被认定为有效,因为该协议仅约束股东个人,未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其次,若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直接对赌,即要求公司承担回购股权或现金补偿义务,则需重点审查是否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若公司未履行减资程序或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直接向股东支付对赌款项可能构成抽逃出资,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定无效,但若公司已履行合法减资程序或存在可分配利润,则可能有效。此外,法院或仲裁机构还会审查协议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欺诈、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以及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损害公共利益)。实务中,建议投资方优先选择与控股股东对赌,若必须与公司对赌,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履行前提(如通过股东会决议、完成减资程序),并保留公司财务报表等证据以证明支付能力。风险提示:即使协议有效,执行阶段仍可能因公司财务恶化、股东反对等原因受阻,故需提前设计违约责任条款。

控股股东对赌纠纷中常见抗辩理由有哪些?

在投资方依据对赌协议向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主张权利时,控股股东常提出以下抗辩理由:第一,协议显失公平。控股股东可能主张对赌条件(如业绩增长率、回购价格)过高,导致其单方承担过重义务,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但法院通常认为,若投资方不存在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缺乏经验的情形,且双方均为成熟商事主体,对赌条款系商业判断,不轻易认定为显失公平。第二,欺诈或重大误解。控股股东可能声称投资方在尽职调查中隐瞒了关键信息(如公司潜在债务),或投资方对赌协议条款存在误导性表述,导致其错误认知。此时需审查投资方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以及控股股东自身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第三,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若控股股东主张对赌协议实质要求公司向其或投资方支付款项,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则可能援引该原则抗辩。但该抗辩仅适用于公司直接参与履行的情形,若仅由控股股东个人承担支付义务,则与公司资本无关。第四,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控股股东可能以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环境恶化等为由,主张继续履行对赌协议对其明显不公平,请求变更或解除。但司法实践中对该理由认定极为严格,通常要求不可预见、非商业风险且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第五,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抗辩。若投资方未在约定期间内主张权利,控股股东可提出时效抗辩。实务操作指引:投资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权利的行使期限及逾期后果,并保留催告证据。常见争议焦点:控股股东能否以公司未履行减资程序为由拒绝个人回购义务?通常认为,个人回购义务独立于公司程序,股东不得以公司未决议为由对抗。

对赌纠纷对目标公司上市有何影响?

对赌纠纷对目标公司上市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第一,股权结构稳定性风险。对赌协议通常包含股权回购或现金补偿条款,一旦触发纠纷,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如控股股东被迫回购股份而需大量资金,甚至可能引发控制权变更。根据上市审核规则,发行人需保证近三年股权结构清晰、稳定,对赌纠纷的存在可能被监管机构视为不确定性因素,要求清理或终止相关协议。第二,财务合规性风险。对赌条款中若涉及业绩补偿或回购义务,公司可能需要计提预计负债或确认金融负债,若会计处理不当,将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例如,若公司作为对赌义务人,需将回购义务确认为金融负债,若未正确计量,可能被认定为财务造假。第三,法律合规性风险。对赌纠纷往往涉及诉讼或仲裁,若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相关诉讼事项需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可能引发投资者对潜在损失的担忧。此外,若对赌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投资方可能要求返还投资款,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实务操作指引:拟上市企业应在申报前全面清理对赌协议,常见方式包括:①终止协议,由投资方出具放弃对赌权利的承诺函;②将协议主体变更为控股股东个人,消除公司直接责任;③修改对赌条件,使其与上市规则兼容(如改为以市值为基础的补偿)。风险提示:即使清理后,监管机构仍可能关注历史对赌纠纷的遗留影响,如是否存在未披露的隐性对赌条款。争议焦点:对赌条款是否属于“重大诉讼”需要披露?通常认为,涉及金额较大或可能影响股权稳定的对赌纠纷,应作为重大诉讼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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