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司股权的转让,是以合同的签定起生效,还是在股东名册上注明后生效呢?
答:
对此问题,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意见。多数意见认为,除非股权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但完成股权转让尚需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记载、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并以工商登记确认为完成的标志。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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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
根据现行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股权转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除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或当事人特别约定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期限外,自合同依法成立时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只要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权转让的标的、价款、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同,合同即告生效,双方均应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权属的当然转移,股权变动尚需履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以及股东名册记载、工商变更登记等外部公示程序。若合同约定以某一程序完成作为生效条件,则依其约定。因此,实务中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生效时点,同时区分合同生效与股权交付两个概念,以规避后续履约争议。
股权变动何时完成?
股权变动完成时点涉及公司内部与外部两个维度。从公司内部关系看,股权变动自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变更完成时生效,此时受让人方可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行使股东表决权并参与分红;若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未及时记载,则应以公司认可的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行为推断变动时点。从公司外部关系看,工商变更登记是股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登记本身并非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换言之,若受让人已经受让股权但尚未办理工商登记,转让方又将同一股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办理登记,则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股权,原受让人只能向转让方主张违约责任。因此,为保护自身权益,受让人应尽快促成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的配合义务及违约赔偿责任,避免因登记迟延造成权利落空。
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登记有何风险?
未办理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风险。其一,权利对抗风险。根据商事登记公示公信原则,未经工商登记的股权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转让方利用登记空窗期将同一股权再次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方并完成登记,原受让人将丧失股权,只能依据合同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存在无法恢复股权或追偿困难的可能。其二,公司治理风险。受让人虽可能已在股东名册中记载并参与公司经营,但在与外部主体开展融资、担保等交易时,因工商登记仍显示原股东,将面临交易相对方不认可其股东身份、交易无法推进的局面。其三,强制执行风险。若转让方因自身债务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名下登记的股权可能被法院冻结、拍卖,受让人届时需要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繁复且存在不确定性。其四,转让方擅自处分风险。转让方可能在未办理变更登记前将股权质押或再次转让,给受让人造成重大损失。为防范上述风险,受让人应在签约后立即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配合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变更登记,并可将办理时限及违约责任写入合同,必要时还可办理股权质押或提存价款等增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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