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欺诈 家用汽车
裁判要点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该款系2013年10月25日修改,修改前为第四十九条)
基本案情
2007年2月28日,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张莉向合力华通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同日,合力华通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莉,张莉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2007年5月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表示张莉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送修人系该公司业务员。合力华通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莉,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151900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38000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为证明上述事实,合力华通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莉签字的日期为2007年2月28日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合力华通公司表示该验收单系该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对于合力华通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张莉表示对于车辆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合力华通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1823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张莉与合力华通公司于2007年2月28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二、张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所购的雪佛兰景程轿车退还合力华通公司;三、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张莉购车款十二万四千二百元;四、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莉购置税一万二千四百元、服务费五百元、保险费六千零六十元;五、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加倍赔偿张莉购车款十三万八千元;六、驳回张莉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合力华通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张莉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合力华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莉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莉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合力华通公司交付张莉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合力华通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
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合力华通公司在告知张莉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合力华通公司提交的有张莉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合力华通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莉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莉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合力华通公司抗辩称其向张莉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合力华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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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家用汽车消费欺诈如何认定?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方面,家用汽车消费欺诈的认定核心在于销售者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并足以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意思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在汽车销售中,若销售者承诺交付新车而实际交付经过维修的车辆,且未如实告知,即符合欺诈构成要件,不以消费者实际损失大小为前提。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方面,本案例中张莉购买汽车时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交付车辆为新车,但合力华通公司交付的车辆在运输途中曾发生划伤并进行了包含喷漆、钣金等多项维修。销售者虽主张已提前告知并给予优惠,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告知事实,其提交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单方保存且备注内容存在异议,最终未被法院采信。法院据此认定销售者隐瞒瑕疵,构成欺诈,判令退还购车款并加倍赔偿。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方面,消费者在购车时应仔细查验车辆外观、维修记录,并保留一切书面凭证;销售者则应规范履行告知义务,对车辆存在的任何维修或使用痕迹明确书面告知并由消费者签字确认,避免仅口头说明。同时,车辆验收单等单证应由双方各持一份,备注内容需清晰明确,防止日后因证据不足引发纠纷。对于类似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维权时应注重收集合同、付款凭证、维修记录及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
购车优惠能否证明销售者已告知车辆瑕疵?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方面,销售者主张已告知车辆瑕疵的举证责任在于其自身。法律上,告知义务的履行必须以明确、具体的方式让消费者知晓真实情况,并取得消费者认可。单纯的价格优惠或赠送装饰属于商业促销手段,不能等同于对瑕疵的披露。经营者若以价格优惠作为隐瞒瑕疵的对价,消费者不知情的,仍应认定构成欺诈,优惠本身不影响欺诈性质的判断。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方面,本案例中合力华通公司辩称车辆因维修已给予较大优惠,原价十五万余元协商为十三万八千元,并赠送装饰,以此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法院认为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是协商结果,无法推断消费者已知悉瑕疵。同时,公司提交的验收单备注内容存在争议且由单方保存,不足以证明消费者签字时已看到相关告知。最终法院未采纳销售者抗辩,认定其存在欺诈。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方面,该规则提示销售者不能以优惠为挡箭牌,必须在交付前主动、清晰地告知车辆瑕疵,最好在合同或验收单中显著标注瑕疵位置、维修项目和原因,并要求消费者单独签确认。消费者遇到以优惠为名出售疑似维修车辆时,应警惕是否构成欺诈,可要求销售者提供完整的维修历史。若销售者仅以优惠为由拒绝承认告知,消费者可依法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司法实践中,法院注重审查告知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消费者是否明确认可,任何含糊其辞的单方记录都难以作为有效抗辩依据。
汽车销售者隐瞒维修记录需承担什么责任?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方面,汽车销售者隐瞒维修记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框架下,属于典型的销售欺诈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合同撤销、返还财物以及惩罚性赔偿。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购车款并返还车辆;同时,销售者因欺诈需按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一定倍数增加赔偿,以此威慑不法经营者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方面,本案例中张莉购买的车辆在交付前经过多次喷漆和钣金维修,销售者未有效证明已告知,法院认定构成欺诈后判决撤销《汽车销售合同》,张莉退还车辆,合力华通公司退还全部购车款及相关税费,并额外加倍赔偿购车款。该裁判结果对汽车销售者形成了明确警示:隐瞒维修记录不仅面临合同被撤销、全额退款,还须承担额外的惩罚性赔偿,违法成本显著提高。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方面,消费者发现车辆存在维修记录时,应第一时间保全证据,包括维修记录、合同、付款凭证等,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销售者若隐瞒维修记录,即使车辆本身质量没有严重问题,仍可能因欺诈被追责。实务中常见的争议包括维修是否属于轻微瑕疵、是否影响新车认定,但承诺新车却交付维修过的车辆,法院通常倾向于保护消费者信赖利益。销售者应建立完善的新车交付检查与瑕疵披露制度,消费者则应提高证据意识,避免轻信口头承诺。赔偿责任具体计算方式以实际购车价款为基数,不包含税费,但税费等损失可另行主张,维权时需一并列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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