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 套牌 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林则东驾驶套牌的鲁F41703货车在同三高速公路某段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告周亚平驾驶的客车相撞,两车冲下路基,客车翻滚致车内乘客冯永菊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林则东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周亚平负次要责任,冯永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赵春明、赵某某、冯某某、侯某某分别系死者冯永菊的丈夫、儿子、父亲和母亲。
鲁F41703号牌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货车并非肇事货车,该号牌登记货车的所有人系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福山公司),实际所有人系被告卫德平,该货车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套牌使用鲁F41703号牌的货车(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卫广辉,林则东系卫广辉雇佣的司机。据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信息反映,鲁F41703号牌登记货车自2004年4月26日至2008年7月2日,先后15次被以损坏或灭失为由申请补领号牌和行驶证。2007年8月23日卫广辉申请补领行驶证的申请表上有福山公司的签章。事发后,福山公司曾派人到交警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审理中,卫广辉表示,卫德平对套牌事宜知情并收取套牌费,事发后卫广辉还向卫德平借用鲁F41703号牌登记货车的保单去处理事故,保单仍在卫广辉处。
发生事故的客车的登记所有人系被告朱荣明,但该车辆几经转手,现实际所有人系周亚平,朱荣明对该客车既不支配也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被告上海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系周亚平的雇主,但事发时周亚平并非履行职务。该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裁判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卫广辉、林则东赔偿四原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律师费共计396863元;二、被告周亚平赔偿四原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律师费共计170084元;三、被告福山公司、卫德平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卫广辉、林则东、周亚平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的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责任;四、驳回四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卫德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货车司机林则东负事故主要责任,而卫广辉是肇事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也是林则东的雇主,故卫广辉和林则东应就本案事故损失连带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永安保险公司承保的鲁F41703货车并非实际肇事货车,其也不知道鲁F41703机动车号牌被肇事货车套牌,故永安保险公司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案客车司机周亚平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周亚平也是该客车的实际所有人,故周亚平应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朱荣明虽系该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但该客车已几经转手,朱荣明既不支配该车,也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故其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责任。周亚平虽受雇于腾飞公司,但本案事发时周亚平并非在为腾飞公司履行职务,故腾飞公司对本案亦不承担责任。至于承保该客车的人保公司,因死者冯永菊系车内人员,依法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人保公司对本案不承担责任。另,卫广辉和林则东一方、周亚平一方虽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有所不同,但车祸的发生系两方的共同侵权行为所致,故卫广辉、林则东对于周亚平的应负责任份额、周亚平对于卫广辉、林则东的应负责任份额,均应互负连带责任。
鲁F41703货车的登记所有人福山公司和实际所有人卫德平,明知卫广辉等人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予阻止,且提供方便,纵容套牌货车在公路上行驶,福山公司与卫德平的行为已属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将会纵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套牌在道路上行驶,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号牌出借人同样存在过错,对于肇事的套牌车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福山公司和卫德平应对卫广辉与林则东一方的赔偿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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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套牌车肇事,号牌出借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机动车号牌是准许车辆上路行驶的法定标识,具有身份识别和安全管理功能。法律禁止出借、套用机动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号牌而不予制止,就违反了机动车管理秩序,纵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增加道路交通危险。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号牌出借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意味着受害人可以向号牌出借人、套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主体内部则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进行追偿。第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在指导案例19号中,鲁F41703号牌登记货车所有人为福山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卫德平;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为卫广辉,司机林则东系卫广辉雇佣。卫广辉称卫德平对套牌事宜知情并收取套牌费,事发后还借用登记货车保单处理事故。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信息显示,鲁F41703号牌自2004年至2008年先后15次被以损坏或灭失为由申请补领号牌和行驶证,其中一次补领行驶证申请表上有福山公司签章。事发后福山公司曾派人到交警部门处理相关事宜。法院认定福山公司和卫德平明知套牌而不阻止且提供方便,属于出借号牌,判令其对卫广辉、林则东一方的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责任,二审维持原判。第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号牌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号牌、行驶证,定期核查补领记录,发现异常补领、他人套牌或者冒用情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映并留存证据,不得收取套牌费、出借保单或者提供其他方便。企业车辆管理应建立号牌使用台账,防范挂靠、转借、套牌等风险。受害人起诉时,可将套牌车所有人、管理人、司机、号牌出借人以及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主张连带责任,以提高赔偿实现可能性。若被认定出借号牌或者纵容套牌,不仅面临民事连带赔偿,还可能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明知他人套牌不制止,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第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明知他人套牌使用而不予制止,属于以不作为方式违反机动车号牌管理义务。法律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名下号牌尽到合理管理职责,不得放任他人套用。明知套牌会增加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风险,危及公共安全,仍然默许、纵容甚至提供方便,就表明其对事故损害具有过错和原因力。此种情形与主动出借号牌在责任评价上相同,不能以未直接驾驶、未直接出借或者未参与运营为由主张免责,而应就套牌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该案中,福山公司是鲁F41703号牌登记所有人,卫德平是实际所有人。卫广辉套用该号牌发生事故后,卫广辉表示卫德平对套牌事宜知情并收取套牌费,事发后还向卫德平借用鲁F41703号牌登记货车的保单去处理事故,保单仍在卫广辉处。补领行驶证申请表上有福山公司签章,事发后福山公司还派人到交警部门处理相关事宜。法院据此认定福山公司和卫德平明知卫广辉等人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予阻止,且提供方便,纵容套牌货车在公路上行驶,属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判令福山公司和卫德平对卫广辉与林则东一方的赔偿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卫德平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一旦发现号牌被套用,应立即报警、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核查处理,并保留报案回执、沟通记录、补领记录等证据。不能以默许、收费、出借保单、出具签章等方式为套牌提供便利。若事故已经发生,主张不知情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已尽到管理义务,否则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企业应定期比对车辆号牌、行驶证、保险单使用情况,防止内部人员或者关联方套牌。受害人在诉讼中应注意收集号牌出借人知情、收费、提供方便等证据,以便主张其与套牌车方承担连带责任。
套牌车事故中保险公司与登记车主如何担责?
第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针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损害,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若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并非实际肇事车辆,且保险公司不知道号牌被套用,则保险公司对套牌车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所有人原则上以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行利益为责任基础,若车辆几经转手,登记所有人既不支配车辆,也未从运营中获益,通常不因登记身份承担事故责任。雇主责任以雇员执行职务为要件,非履行职务行为造成损害的,雇主不承担责任。第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该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承保的是鲁F41703号牌登记货车,但该车并非实际肇事货车,保险公司也不知道号牌被肇事货车套牌,故法院认定永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人保公司承保的是发生事故的客车,但死者冯永菊系车内人员,依法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人保公司不承担本案责任。朱荣明虽是客车登记所有人,但客车已几经转手,其既不支配也未从运营中获益,不承担责任。腾飞公司是周亚平的雇主,但事发时周亚平并非履行职务,故腾飞公司不承担责任。周亚平作为客车实际所有人负次要责任,并与卫广辉、林则东互负连带责任。第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受害人应查明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管理人、司机、雇主以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避免仅凭登记信息错列被告。登记车主出借身份、挂靠经营、收取管理费或者参与运营获益,可能被认定对车辆具有支配或运行利益而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仅在承保肇事车辆且符合交强险赔付条件时承担赔付义务。企业应避免空挂车辆、出借资质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运营,司机执行职务时应明确授权范围。套牌车方与号牌出借方承担连带责任,有助于提高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但需要充分举证号牌出借方存在出借或者纵容套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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