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Bluenico咨询:本人现供职的一家股份制公司,因其内部原因现公司四大股东协议分拆,分拆协议为:股东D分拆原公司1/4资产外离,股东A B C继续共同持有原公司。困扰我的是分拆协议当中的一款:“原公司1/4员工随股东D分拆外离”,很不巧在下正好属于那“1/4员工”,日前股东D手持分拆协议要求我与原供职公司解除人事合同,并要求我与股东D新成立的公司签订新的人事合同。但我明确的拒绝了股东D的要求,强调此条款并未征询我个人意见,完全是四大股东之间的协议,我只认可与原公司签订的人事合同。但股东D态度异常强硬,说此协议经由四大股东共同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在下诚恳向各位律师请教:人力资源是否属于资产拆分范围,本人并不想离开原公司,原公司也明确说不会主动与我解除合同,除非我主动辞职。但我又担心股东D所说的“此协议经由四大股东共同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我拒绝辞职,万一股东D又要求原公司根据协议解雇我的话。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人力资源是否属于公司的分拆的范畴内,这个并没有法定的标准。至于你的问题,我赞同你说的“此条款并未征询我个人意见,完全是四大股东之间的协议,”因此,该股东没有权利要求“我与原供职公司解除人事合同,并要求我与股东D新成立的公司签订新的人事合同。”若“股东D又要求原公司根据协议解雇我”,此行为属于用人单位单方提前终止合同,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按照每工作满一年给予一年工资的赔偿,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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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人力资源是否属于公司资产拆分范围?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如员工严重违纪、严重失职、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培训仍不能胜任等,且需履行法定程序。若公司因股东分拆而依据股东协议解雇员工,并不属于法定解除事由,该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赔偿金则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员工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直接影响赔偿金额,且月工资基数按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实务中,员工应注意收集证明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的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同时,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应支付赔偿金。建议员工在收到解除通知后,及时书面表示异议,并在一年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此外,股东D作为个人,无权直接要求员工解除合同,其威胁行为不具法律效力,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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