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散清算后,还能再投资成立新的公司吗?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外资企业解散清算后能否再投资设立新公司的问题,结合法律桥网友咨询与律师解答,分析了两种方案的可行性。方案一以A公司子公司身份投资B公司,在A解散时面临B公司股权归属处理困境,逻辑上行不通;方案二先解散A公司,再由股东另行投资设立B公司,符合法律逻辑。文章强调企业解散清算后法人资格终止,原公司不能再作为投资主体,但原股东可依法设立新公司,并提示清算期间资产处置及股权转移的实务要点,对企业清算与再投资具有指导意义。

法律桥网友曹邦的人咨询:我司为外资企业,在某城市与当地企业共同设立了一家合资公司A。由于一直未取得汽车销售资格,所以要解散。但是同时我们又在其他城市想成立新的公司B。请问:我们有几个方案,不知在法律上,哪种方法最合适?
    1、作为A公司的子公司投资B公司。
    2、解散A公司,再成立新的B公司。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如果按照方案一操作,则会面临以下困境:当A公司解散后再去投资设立子公司B,则违背了基本的逻辑;若A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B后再解散,则A公司在B公司中的股权必定要处理掉,B公司将不再为A公司的子公司。因此,方案一行不通,更不必探讨合适性问题了。

曹邦的人再咨询:如果属于第一种情况,先作为子公司转移资产,再解散A公司,是否也可以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上面已经提到该方案将可能涉及到的困境:再解散A公司,那么谁是B公司的股东呢?此时就涉及到如何处理A公司在B公司股权问题。因此方案一行不通。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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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先设立子公司再解散母公司,子公司的股权应如何处理?

如果母公司先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然后母公司再解散,此时子公司成为母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和人格,母公司解散后,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属于清算财产的一部分。清算组必须依法处置该股权,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由受让方继续持有子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价款纳入母公司清算财产;二是按照母公司股东会决议或章程约定,将股权分配给全体股东作为剩余财产分配,但该分配需满足清偿全部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条件,且必须履行合法程序;三是如果子公司同时又是母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或存在关联交易,则需要特别审查转让价格的公允性,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果母公司解散时未妥善处理子公司股权,例如未将股权纳入清算财产而直接注销母公司,那么子公司将出现股东缺失的状态,其法人治理结构无法正常运行,可能导致子公司无法年检、无法召开股东会、无法作出有效决议,最终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先设子公司再解散母公司的方案在实务中操作复杂且风险较高,除非能够事先找到合适的股权承接方案,否则不建议采用。法律上更稳妥的安排是,先解散并清算母公司,待法人资格终止后,由原股东直接出资设立新的公司,避免有限公司股权归属的悬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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