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ttssyytt咨询:我们公司是水电局控股(水电局及其下面的各科室总出资占80%,另有两个个人股东)的下面的一个注册资金为50万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是水电局的局长,公司自成立5年以来一直是亏损,但去年已扭亏部分,现在当官的想把公司给清算注销了。(我是半路接任总经理,和他关系不好,我想继续经营)。想问:
1、局长既是我公司董事长,又是最大股东,他一句话公司就会被清算,对吧?
2、水电局是属于国有企业,如公司清算,这属于国有股退出吗?
3、现还没改制,在改制前清算完,如果我想继续经营此公司,要怎么做呢?
4、如改制时清算完,我想继续经营此公司,又要怎么做呢?
5、如是公司被清算注销,我们是否可申请同样的公司名,原公司总经理能否任新公司法人代表。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如果水电局(包括下属科室)决定解散并清算公司,那么公司可以因此而被解散清算。因为他们所占的股份为80%(已经超过2/3的总股份),可以作出有效的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2、如果公司清算,那么公司就不复存在,不应理解为国有股退出。“国有股退出”可以理解为水电局(包括下属科室)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人或者其他股东。
3、如果水电局(包括下属科室)想退出,那么可以由其他人出资购买他们的股份,或者由其他两个个人股东来出资购买他们的股份,这样可以完成一个“改制”的过程,公司可以保留,国有股可以顺利退出;但是如果公司走了清算的程序,那么清算完毕,公司就不再存在了,你就无所谓继续经营该公司了。
4、问题的答案见上面第2点。
5、如果公司清算注销了,你们可以同样的名字申请登记成立新的公司,原公司总经理如果到新公司中担任总经理或董事长,可以任新公司法人代表。
再请教:原股东(两个个人股东)是有优先权购买转让出来的股份吧?如他们两股东愿意出资买完,法律允许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如果水电局(包括下属科室)想退出,在转让股份时,可以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两个个人股东,也可以全部转让给其他人(由其他人替代水电局而成为股东),如果两个个人股东、其他人都想得到水电局的股份,那么在双方出价相等的情况下两个个人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个人股东都希望获得水电局的全部股份,应当对购买的比例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两个个人股东所占的股权比例来分别受让)。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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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控股股东能否单方决定清算公司?
控股股东不能仅凭个人意志直接清算公司,但可以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实现。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解散公司属于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国有控股公司中,若国有资产持股方及关联方合计持股达到80%,则其联合提议并作出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持股少数的小股东即使反对,也不能阻止决议通过。但程序上必须合法召开股东会,并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履行通知、表决、记录等程序。如果股东会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存在瑕疵,小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撤销之诉。此外,清算组应当依法成立并在法定期限内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完毕后须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正式终止。实务中,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恶意解散公司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小股东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局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若其代表国有股东行使表决权且达到法定比例,公司即可被合法解散,但并非其个人能“一句话”决定,而是需要通过规范的公司决议程序。
公司清算注销是否属于国有股退出?
公司清算注销不属于国有股退出。国有股退出通常指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依法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外部投资者,从而退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结构,公司主体依然存续,只是股东变更。而公司清算注销是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完整法律程序,清算结束后公司不复存在,国有股权随公司注销而归于消灭,不存在“退出”的股权转让行为,也不产生股权交易对价。若国有股东希望通过退出方式实现资产变现并保留公司经营实体,应当优先采用股权转让路径,例如将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原个人股东、其他内部职工或外部受让方。在此过程中,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仅有两名个人股东愿意受让,可以协商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则按原持股比例分配受让份额。实务中还需注意国有资产转让的评估、审批及进场交易等法定程序,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因此,理解国有股退出与清算注销的本质区别,对于企业改制方案的选择至关重要,避免将清算作为退出手段而导致公司主体消亡。
清算注销后能否重新申请相同公司名称?
公司经清算注销后,其名称登记会随法人资格消灭而失效,但原公司名称可以被新的公司重新申请使用,前提是新公司符合公司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则,已注销企业名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一年内)其他企业不得使用,届满后原名称即释放,申请人可以依法重新申请。因此,若公司清算注销后,原管理人员或股东希望继续经营相同业务,可以在名称禁用期届满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与原公司名称完全相同或近似的公司。同时,原公司总经理如果在新公司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或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没有禁止性情形(如无民事行为能力、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一定期限等),则可以依法登记为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外,重新设立新公司在法律上属于全新的法人主体,与原公司在债权债务、税务、合同权利义务等方面不存在承继关系,原公司的债务由清算程序处理完毕,新公司无需承担原公司债务,但利用新公司规避原公司债务或恶意逃债的行为可能引发法律责任。实务中建议在清算前充分评估经营意愿,优先采用股权转让或公司存续方式完成国有股退出,避免因注销导致客户关系、资质许可等价值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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