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发起人
第四条 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是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 股权结构
第七条 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
第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九条 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所认购 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五章 筹备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 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 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 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 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
5、 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第十五条 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第十六条 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定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股东应将认购的股款汇入公司筹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缴款时间以汇出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一式 份,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订,并自签毕后生效。,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章 发起人
第四条 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是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 股权结构
第七条 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
第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九条 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所认购 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五章 筹备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 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 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 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 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
5、 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第十五条 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第十六条 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定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股东应将认购的股款汇入公司筹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缴款时间以汇出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一式 份,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订,并自签毕后生效。,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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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发起人协议中筹备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筹备委员会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承担关键职能,其职责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确保设立所需的各类协议、申请书、章程草案等书面材料齐备合法;二是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请求批准,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取得设立许可或行业审批等前置程序;三是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安全性,即按照募集设立方案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且必须将股款存入指定银行账户,防范资金挪用风险;四是在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三十天内组织召开并主持公司创立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这是公司治理机构正式诞生的关键节点;五是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方式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值得注意的是,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仅在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补贴,日常合理开支经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筹备委员会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成立,待创立大会召开并选举产生董事后即自行解散。实务操作中,筹备委员会应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决策程序,保留全部会议记录和财务凭证,以确保设立过程合法可追溯。
募集设立方式下股东资格如何确定?
募集设立方式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这是确定股东身份的基础规则。根据协议安排,公司发起人需认购股份总额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对象包括法人和社会公众。认股人完成认股并缴纳股款后,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还须经公司创立大会确认、办理设立登记并记载于股东名册,最终以登记注册文件所载认股人为准。实务操作中,认股人应注意以下要点:第一,认股前应仔细审查招股说明书和发起人协议,了解公司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出资方式及风险;第二,应将认股款汇入筹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缴款时间以汇出日期为准,保留汇款凭证;第三,股款缴足后应及时要求发起人出具收款凭证,并关注创立大会召集通知;第四,若公司未成立或因故终止设立,认股人有权要求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认股人未按期缴款是否丧失认股资格、代持股情形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权利归属、以及设立失败时股款返还责任主体等。建议认股人在认股前咨询专业律师,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发起人协议中股款缴纳和生效条件是什么?
发起人协议中股款缴纳与生效条款是保障公司设立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根据协议书附则规定,各股东应将认购的股款汇入公司筹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缴款时间以汇出日期为准,这意味着只要股款已从股东账户汇出,即视为履行了缴款义务,不以到达筹备委员会账户为唯一标准,但实务中为减少争议,建议以银行转账凭证上注明的汇出日期作为缴款时间,并妥善保管汇款回单。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即在所有发起人代表签字之日起,发起人之间便形成合同关系,各方应受协议约束,按约履行出资义务和筹建职责。关于生效条件,协议本身并未附加其他条件,但需注意,发起人协议属于设立公司的内部文件,其生效并不等同于公司设立成功,公司最终须经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方取得法人资格。实务操作指引如下:第一,缴款前与筹备委员会确认收款账户的准确性和唯一性,防止款项被挪用;第二,缴款凭证上应注明认股人姓名、认股份数及款项用途;第三,若部分股东逾期未缴款,其他发起人应按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催告其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的可能被解除认股资格并承担违约责任。常见争议包括:缴款后公司未能设立时股款返还及利息计算、发起人是否可直接以现金以外的资产出资、以及筹备阶段发生的债务如何承担等。风险提示:认股人切勿向非指定账户或个人账户缴款,否则可能面临资金损失风险,且难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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