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求职工集资设立公司,职工的权益如何保障?(2006)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国有垄断企业要求职工集资设立公司所引发的权益保障问题,结合2006年咨询案例,分析了单位集资行为的法律性质、职工入股后的股东权利与责任边界、股份转让限制的效力、单位与集资公司的关系以及职工面临的两难处境。文章指出,公司须依法组建,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职工有权了解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但单位强制集资及以不入股影响待遇的做法缺乏正当性。实务中,职工应审慎评估公司前景,并注意协议条款对股份转让、继承和退股的限制,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桥网友zhangfei12咨询:

我所在的单位是一个小城市的国有垄断行企业,今天在通气会上,单位领导要求我们在职的、内退的、退休的都按不同级别出几万元集资成立一个股份型的公司。其中一个领导说,购买的股份不能转让、继承、退股等,风险自担。在会上,领导也没有说会组建怎样一个公司、公司制度怎样、什么经营领域、跟我们现所在单位有什么关系。并且在两天后就要签协议,不入股的签不入股协议,入股的签入股协议,反正都要签。我的求助问题是:
1、单位这种集资办公司行为是否有法律保障和合法行为,如果成立公司的话会是什么性质的公司?
2、有没有什么法律和规章制度之内的条令来保障我们入股者的权益,比如说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它负债了,我们是不是要背债务?
3、现在单位的领导能担任我们集资公司的法人代表么?
4、集资出来的这家公司能跟所在的单位扯上什么关系,如果能扯上什么关系的话,比如说能跟我们一样占一部分股份,这样亏的话,从单位拿钱出来补不违法吧?
5、两天后就要签协议了,今天才正式跟我们通气,很急啊。签入股协议吧,我怕我这一万打水漂,签不入股协议吧,怕给我小鞋穿,甚至让我下岗。特别是这个还要签不入股协议最让我心烦,我这单位是国有垄断型企业,每年都有不少奖金和补助,要是我不入股的话,单位不发我。说我没入股,奖金和补助入股的才有。

广州甘律师解答:1、从您的陈述来说,应该是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是有法律程序及要求的,必须合法组建。
2、《公司法》,股东以入股资金承担责任,不会涉及到自身的财产。
3、如果没有法律禁止情况的话,是可以的。
4、关键要看单位是否入股,国有单位入股的需国资委批文。
5、您可了解新成立的股司的经营范围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果觉得有利可图就入股,否则您就自己综合考虑清楚了。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对于上述问题,看上去已经不是一个可以任由你“意思自治”的问题了,法律意见已经很难提供多大的参考意见。建议提问者综合考虑利弊然后作出决定。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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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单位强制要求职工集资入股是否合法?

单位强制要求职工集资入股的行为,在法律上存在重大瑕疵。根据现行公司法原则,设立公司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职工是否出资入股属于其自主决定权范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国有垄断企业利用其管理优势,以不入股将影响奖金、补助甚至可能下岗为要挟,迫使职工出资,实质上侵害了职工的财产自主权和就业保障权。从劳动法角度看,职工的工资、奖金、补助属于劳动报酬范畴,用人单位不得以是否入股作为发放条件。即便公司设立程序合法,若职工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相关入股协议也可能因胁迫或显失公平而被撤销。此外,单位要求内退、退休人员集资,更缺乏法律依据,退休人员与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养老待遇与集资入股无关。实务中,职工应保留单位强制要求的证据,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主张协议无效或撤销,同时警惕因拒绝入股而遭受的不公平对待。需要指出的是,若职工自愿签署入股协议,则需承担作为股东的投资风险,因此签署前的审慎判断尤为重要。

职工入股后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有哪些监督权利?公司负债时是否需以个人财产清偿?

职工入股后即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必须依法向股东公开相关经营和财务信息。对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如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股东有权参与表决。若公司管理层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行为,股东还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直接诉讼。关于公司负债的责任承担,根据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只要职工已经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即使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也不能向股东个人追索,除非存在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抽逃出资、违法分红等法定情形,或者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了个人担保。因此,职工入股后无需担心以个人财产为公司还债,但需注意若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则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实务中,职工应主动行使股东知情权,定期了解公司财务状况,防范管理层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方式损害股东权益。

公司承诺股份不能转让、继承、退股是否有效?职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股份不能转让、继承、退股的约定是否有效,需要区别不同情况。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是股东的基本权利,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份转让作出限制,但不能绝对禁止,尤其不能剥夺股东的合法继承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受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约束,但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入股协议规定股份不得转让、继承、退股,该条款的效力需要结合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来判断。若规定完全剥夺股东的退出途径,使股东投入的资金永久锁定且无任何变现可能,极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和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法理而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即使该限制条款有效,也不意味着职工没有其他救济途径。职工可以依据公司法中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在公司连续盈利但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特定情形下,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此外,若公司或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小股东利益,股东可以要求司法解散公司。实务中,职工在签署协议前应仔细审查公司章程和入股协议,明确退出机制、分红政策、决策权限等关键条款;若已签署,应保管好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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