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患病,公司可以强行将股东的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吗?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股东患病后公司能否强行转让其股权的问题展开,结合一起国有企业改制后的真实案例,分析了公司单方面要求患病股东按原始出资额退股的行为是否合法。核心法律要点包括:股权转让必须基于股东自愿或公司章程、协议明确约定,公司无权单方强制转让;转让价格应参考公司当前净资产,而非原始出资额;股东因工伤丧失行为能力时,其股权权益仍受法律保护,公司不得利用其弱势地位强迫交易。实务价值在于提示股东在面临公司打压时,应首先核查内部文件依据,并寻求行政投诉或诉讼救济,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损失。

法律桥网友qy714咨询:本人父亲原来是一国有中型企业一把手,后来在1998年的时候完成了企业的第一次转制,转制的结果我不能描述的非常清楚,但是国有股应该已经是没有了,但是工会代表工人暂有将近80%的工厂股份,而中层领导则有大概20%的股份,本人父亲当时出资2000多元一股,总共60股成为占有股份最多的领导。

 事情的转折是在去年的7月1日,父亲亲自去车间指挥一个巨型设备的吊装,后来行车钢丝绳断裂,34吨设备砸中我父亲的头部,后来积极抢救,终于捡回一条命。到今年8月12日终于工伤鉴定完毕,6级。但是在去年一年的时间里面,发生了很多事情:如下:
1、地方经贸委两位领导出面在父亲出院刚刚去厂里上班,并且父亲的语言能力无法准确表达其自身思想的情况下,在厂里召开会议,将父亲的总经理职位定为原副经理。
2、父亲上班一段时间以后,还是由于身体的原因不能胜任此工作,经贸委再次出面,让我父亲去无锡干部疗养院疗养。疗养时间大概为4个月,并且在最后到无锡与我方见过面,当时提出,希望我父亲不要再参加公司的股改,主动辞去董事长的职位,厂里可以考虑给父亲一个调研员的头衔,享受副总待遇,具体细节可以和厂方协商,我方考虑父亲的身体原因,原则上同意,但是没有就会议纪要签字。说要再商量,商量。但是没过三天,厂房就以经贸委已经与我方协商为理由,进行董事会改选,我爸由于理由是放弃参加,所以董事长职位让出。
3、董事长职位让出以后,厂里面继续以董事长的股份必须是最多的理由让我父亲退30股出来给新的董事长,并且退股的价格即为2000多元一股,但是在我爸经营的10年时间内,这个厂已经由连年亏损发展到注册资金8000万,新厂房全部完成。所以我方坚决不同意以这个价格退股。但是厂方以书面文字的东西通知我方,厂方已经将7万多元打到一张银行卡上,让我家属尽快去厂方办理手续,股份的更改已经完成。

请问哪位朋友能够给我一点提示,我家属以后就这件事情,应该注意哪些情况,如果我方要打官司,则胜算多少,我知道短短文字无法将所有的细节全部描述,但是还是希望哪位好心人可以从以上的文字中给我一点意见,我家属无上感激。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由于该企业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企业,一般来说,在公司的内部文件中会有有关内部职工股的股权转让及转让价等相关规定,因此,建议你先到该公司核查是否有本案涉及的要求你父亲转让30股以及如何计算转让价的问题的相关规定(或者直接要求公司提供此类文件规定),若该公司并没有这样的文件规定,那么该公司目前的单方面决定你父亲转让30股以及单方决定转让价格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对该侵权行为如何维护自身权利问题,可以:(1)若经贸委为该公司的上级领导机关,则可以向该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反映情况(最好同时递交书面的情况汇报);(2)若该公司由国家控股,则国资委为其上级领导机关,可以向该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反映情况;(3)通过上诉途径均不可行,最后可以考虑法律诉讼的途径。

至于本案所涉股权的转让价格的问题,一般来说,转让价应当根据当前公司的净资产来计算每一股的价值,然后计算30股的价值作为转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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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能否以股东患病为由强行转让其股权?

不能。根据中国公司法及股权转让相关法律原则,股权是股东的合法财产权,股东依法享有自愿转让或受让股权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强制股东转让股权。公司以股东患病、无法正常履职为由,单方面决定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缺乏法律依据,除非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事先签署的协议中有明确且合法的约定(例如股东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需转让股权,且转让价格计算方式已事先约定),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实务中,常见的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可能包含“股东离职或丧失能力时需转让股权”的条款,但此类条款必须经股东本人同意或符合法定程序,且转让价格不能显失公平。如果公司无任何依据,仅凭内部会议或领导决定就强行划转股权,属于侵权行为,股东完全有权拒绝并要求恢复原状。此外,股东因工伤患病,属于特殊情况,法律对其劳动权益和财产权益有特殊保护,公司更不能利用其弱势地位强迫交易。因此,股东在收到公司强制转让通知时,应首先核查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确认是否存在相关条款,若无,则应立即采取法律措施维权。

公司强行低价转让股权,股东如何维权?

股东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第一,全面收集证据,包括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银行卡打款记录、会议纪要、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与公司或主管单位的沟通记录等,特别是证明公司单方面决定转让价格且未征得股东同意的证据。第二,向公司的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投诉,如果公司属于国有控股或曾经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可以向上级经贸委、国资委等机关提交书面情况反映,要求其责令公司纠正违法行为。第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张公司强制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并恢复股权登记,同时要求公司赔偿因低价转让造成的损失。诉讼中,股东需要证明公司无合法依据、转让价格严重偏离公司净资产值、以及公司利用了股东患病无法正常表达意志的弱势地位。实务中,法院通常会审查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是否有相关条款,以及该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如果公司无法提供有效依据,法院大概率会支持股东的诉求。此外,股东还可以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公司在诉讼期间进一步转移股权或资产。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在维权过程中应保持理性,避免因情绪化行为导致不利后果,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评估胜诉概率并制定诉讼策略。

股权转让价格应如何确定?

股权转让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通常以公司当前净资产为基础计算每股价值,再乘以转让股数来确定。具体而言,首先需要确定公司的净资产,即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这可以通过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反映。如果公司存在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品牌信誉等)或资产增值(如房产、设备升值),或者有未分配利润,均应在净资产中体现。其次,如果公司有多个股东,还应考虑股权比例是否涉及控制权溢价等因素,但通常情况下,强制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按净资产计算的每股价值。在实务中,公司往往以原始出资额(如本案中的2000多元一股)作为转让价格,这严重背离了公司多年经营后的实际价值,属于显失公平。根据法律原则,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因此,股东可以主张公司单方面确定的低价无效,并要求按照公司当前净资产重新评估价格。此外,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事先约定了特定计价方式(例如按照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每股净资产),则该约定具有约束力,但前提是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股东根本利益。如果公司无任何约定,则应参照同行业可比交易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来确定公允价格。股东在维权时,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以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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