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wh5188求教:A国有独资企业(主业专营烟叶销售),05年投资成立了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A国有企业出资600万元,B国有企业出资350万元,C国有企业出资50万元,B、C企业系A企业控股子公司,房地产公司成立时B公司无资金,于时向A公司借款出资,B公司从房地产公司借款350万元还给了A公司,现房地产公司有一项目在开发,项目预期利润未知),B公司又无能力补足出资额,A公司职工想以职工持股会明义[每个职工不分职务高低出资额相同]受让房地产公司中B企业的全部股权,是否有法律上障碍?若持股会受让B企业在房地产公司中的全部股权,受让价以什么基础确定合规,有没有侵占国有资产之嫌?若持股会受让B企业在房地产公司中的全部股权,受让价为360万元,将来若项目开发完以后,净利润为500万元,则出让价偏低,有没有侵占国有资产之嫌?
最好有相关文件做为依据,不要求具体文号,只要提纲挈领就行,谢谢!注:国办发[2005]57号文件把烟草企业全部划归中国烟草总公司管理,改变了以前财政部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双重管理的局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能否以A企业的职工持股会的名义来受让B企业的股权,因为职工持股会的性质是企业内部的团体,乃持有所在企业的股权,由于从2000年起,国家民政部门已经停止了办理职工持股会的登记手续,职工持股会已不再登记为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故此,不具备签订合同、受让B企业持有的房产公司的股权的资格。操作上只能采取变通方法,例如:在对外宣传上可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例如报批;但是签订合同的时候,所有参与股权转让的职工作为合同一方主体。
2、转让的审批程序:B企业的股权转让事宜,应当报A企业同意;B企业的股权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转让,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如果不通过协议的方式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包括拍卖、招标的方式,职工持股会只能参与竞拍或者投标)。
3、转让的价格的确定程序:应当组织清产核资,并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价作为转让价的参考依据。
4、转让价格按照上面(2)及(3)点所述的流程进行,则其程序合法,公司以后盈利不会产生有关侵占国有资产之嫌,况且还有亏损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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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职工持股会能否直接受让国有股权?
职工持股会不能直接受让国有股权。根据现行法律实践,职工持股会属于企业内部团体,自2000年起民政部门已停止办理其法人登记,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不能独立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也不具备受让登记的主体条件。若企业职工希望受让国有股权,须采取变通做法:对外可以职工持股会名义进行宣传或报批,但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办理产权过户时,必须由所有参与受让的职工个人作为合同主体共同签署,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法主体承接股权。实务中还需注意,参与职工应就出资额、权利义务、表决机制等事项事先达成内部协议,避免后续纠纷。此外,受让国有股权还须遵循国有资产交易的特殊监管要求,包括履行审批程序、进场交易等。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应履行哪些程序?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以确保交易合法合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首先,转让方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企业依据公司章程及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作出决议,并报请对该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上级国有企业同意。其次,根据转让方式不同,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当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以外的市场化方式,则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确定受让方,职工持股会或职工个人只能作为竞买人或投标人参与,不得私下直接受让。再次,转让前应当组织开展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全面核实企业财务状况。审计完成后,还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股权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需按程序备案或核准,最终以经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最后,转让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价款支付、交割时间、债权债务处理等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未履行上述程序的国有股权转让可能被认定无效,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行政或法律责任。
股权受让价格低于未来盈利是否构成侵占国有资产?
仅凭受让价格低于未来实际盈利这一事实,不能直接认定构成侵占国有资产。国有资产转让是否合规,核心在于转让程序是否合法、定价依据是否公允。根据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规则,转让国有股权必须经过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并以经核准备案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基准。如果转让方严格履行了上述程序,且实际成交价格不低于评估价(或经批准的低价),则即使将来项目开发后净利润较高,也不构成侵占国有资产。因为评估基于转让时点可获得的信息,项目未来盈利具有不确定性,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与投资回报,不构成事后追责的理由。反之,如果未依法评估,或故意压低评估价、进行暗箱操作导致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公允价值的,则可能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相关人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评估方法是否合理、是否遗漏重要资产或负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因此,建议国有企业严格按照“审批+审计+评估+进场或协议批准”的流程操作,并保留完整书面记录,以确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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