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zxcvbnm咨询:1、2002年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实行每1万元为一表决权制,会议决议以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方可通过。”与现行公司法有冲突,应与哪个为准?
2、公司章程没有设股东会(公司只有6名股东,其中5名董事1名监事),只设董事会。合法吗?是否可以理解为董事会替代股东会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在没有看到你公司的章程全部内容前回答你的问题有些困难,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下的一个执行机构,实行一人一票制,但公司法同时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所以公司章程只能对议事方式和程序进行约定,而表决权的行使就是一人一票。
至于公司股东会并非一个章程设立的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章程中所登记的股东,按照法定或约定程序开会即可形成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决策机构。董事会无法替代股东会,针对你们的问题,需要对公司结构及章程作相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修改。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由于该公司的所有的董事均为股东,因此,约定了“董事会实行每1万元为一表决权制,会议决议以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方可通过。”是可以实际操作的,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建议修改。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因此,即使贵公司的章程中没有规定设立股东会,事实上股东会还是存在的(法律也预设该股东会是直接存在于公司中的。)因为,虽然该公司的所有的董事均为股东,但是股东会跟董事会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机构,因此董事会决议不能替代股东会决议,所以董事会决议后,在需要时,再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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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章程规定董事会按出资额行使表决权是否合法?
该约定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但章程的自治空间仅限于程序性安排,不能改变董事表决权的基本规则。法律明确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位董事享有平等表决权,这是为了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制衡性和科学性。公司章程将表决权与出资额挂钩,实质上混淆了股东会在出资比例表决与董事会一人一票之间的区别,可能导致控股股东通过董事席位之外的出资比例优势控制董事会决策,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实务中,此类条款即使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写入章程,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依据该条款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可能存在效力瑕疵,相关股东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或撤销。公司应尽快修改章程,删除“每1万元为一表决权”的表述,恢复一人一票制。对于已经发生的决议争议,建议通过股东会重新作出决议或提起诉讼救济。律师提示,章程修改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但涉及表决权条款的规范属于合法性修正,应主动办理,避免后续交易风险。
公司未设股东会只设董事会是否合法?
不合法。股东会是公司的法定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其存在不以章程是否设置为前提。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依法设立股东会,即使公司只有六名股东且五名董事、一名监事,股东会依然客观存在。章程未载明股东会,仅表示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并不意味着股东会被取消或可由董事会取代。法律上,股东会与董事会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机构,分别行使决策权与执行权。股东会负责决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选举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董事会则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经营计划、制定基本管理制度等。未设股东会的章程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实务中,六人公司完全可以召开股东会,只要依法通知全体股东并按约定或法定程序表决,即可形成有效决议。公司应通过修改章程补设股东会相关条款,明确股东会职权与议事规则,并将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交由股东会审议。否则,董事会越权作出的重大决策可能被认定无效,对公司及股东造成不利影响。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对公司章程进行合规审查,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董事会决议能否替代股东会决议?
不能。董事会与股东会在法律上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机关,各自职权边界清晰。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全体股东的意志,决定公司根本性事项;董事会是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营决策并向股东会负责。即使公司所有董事均为股东,也不能因此混淆两者功能。董事会决议是董事集体行使职权的意思表示,而股东会决议是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章程约定行使表决权的结果,两者法律效力层级不同。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必须由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无权决定。如果董事会先作出决议,需要股东会确认的事项仍必须提交股东会表决。实务中,董事会决议替代股东会决议的情况常见于治理不规范的中小公司,容易引发决议效力纠纷。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的瑕疵救济方式也不同: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时,股东可请求撤销或确认无效;董事会决议同样受法律约束。为避免风险,公司应严格区分两类会议的议事范围,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分别召开会议、制作记录。对于已发生的替代情形,建议由股东会作出追认决议,或重新召开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以消除法律隐患。律师提示,诉讼中法院会重点审查决议是否超越职权、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公司应留存完整的会议通知、签到、表决票和决议文本,以证明程序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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