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Redforest咨询:事业单位出资现金占总注册资金的51%,该事业单位的法人可否担任新公司的法人?内蒙古地区的工商局说不可以,在新公司法中没有查找到相关条例,请赐教!
法律桥网友tugang79律师解答:《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65号)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三、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四、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五、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四、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五、各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企业法人终止,其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的原法定代表人,不得新任其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上面的规定可不可以担任工商局有一定的自主权。原则上如果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应比照国家机关领导来对待是不可以担任的。如果是赢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如设计院等应该是可以担任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注意:楼上引用的法规已被《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8年4月7日)废止。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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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能否兼任其出资设立的新公司法定代表人?
能否兼任主要取决于事业单位的性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任职需符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管理能力等条件,且不得存在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负有主要责任、刑满释放未满三年等禁止情形。实务中,工商登记机关对于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兼任新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一定裁量权。若该事业单位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等),其法人代表通常被视为比照国家机关干部管理,依据公职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的原则,一般不得兼任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若属于营利性事业单位(如设计院、研究所等),其法人代表则不受上述限制,在满足法定条件且无禁止性情形时,可以担任新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注意,早期规章曾明确限制国家机关在职干部任职,但该规章已废止,现行规则更注重实质审查。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先向拟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确认其内部掌握标准,并准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性质证明文件,以降低登记被拒风险。
工商局拒绝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兼任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
工商局(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拒绝行为是否合法,需结合其裁量依据和事业单位具体性质判断。法律并未绝对禁止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兼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但设定了若干禁止条件,如属于公职人员(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在职干部)或存在未结债务责任等。对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法人代表往往具有事业编制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此时依据公职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原则,工商部门有权拒绝登记。而对于营利性事业单位,若其法人代表并非公职人员,且不存在其他禁止情形,工商部门单纯以“事业单位”身份为由拒绝,则缺乏直接法律依据,可能构成行政裁量不当。实践中,各地登记口径不一,内蒙古工商局的拒绝可能基于地方性规范或内部指引。若认为拒绝不合法,申请人可要求出具书面不予登记决定,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需注意,诉讼成本较高,建议事前沟通,提供事业单位性质证明(如登记为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无禁止情形的承诺书,以争取登记通过。
事业单位出资设立新公司时,法定代表人任职需注意哪些风险?
事业单位作为股东出资设立新公司时,其法定代表人兼任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多重风险。首先,任职资格风险:若事业单位属公益性,其法人代表可能被认定为公职人员,违反公职人员兼职规定,导致登记被拒或后续被责令变更。其次,关联交易与利益冲突风险:兼任两个法人代表可能使事业单位与新公司之间发生不当利益输送,损害事业单位公益目的或国有资产安全,违反事业单位管理法规。第三,责任承担风险:新公司经营中若出现违法或债务问题,兼任者作为法定代表人可能需承担管理责任,甚至影响其原事业单位职务。第四,登记程序风险:部分地区工商部门可能以“公益性事业单位”为由拒绝,即使法律未明确禁止,也需应对行政裁量。为防范风险,建议:1. 事前核实事业单位登记性质(公益一类、二类或营利性),并咨询主管部门意见;2. 若确需兼任,应取得上级主管机关书面同意,并完善公司治理,避免利益冲突;3. 在章程中明确兼职的决策程序,定期披露关联交易;4. 若被拒绝,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救济,但需评估时间成本。总之,应综合法律、政策及地方实践,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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