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hqr242咨询:A公司2005年1月成立,张三当时投入10万元,但是以李四的名义投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章程上都是李四的名字,没有张三的名字,而且张三与李四之间也没有签定任何协议,2005年底,A公司给张三开了一张日期为2005年12月25日的收据,收据内容为“收到股金款”,张三原在这家公司工作,现已离开,现在张三想要回钱,但A公司迟迟不给答复,张三想起诉A公司,请问:
1、起诉能成立吗,张三能要回钱吗?
2、适用何法律及条款。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起诉是否能够成立,能否要回钱需结合具体证据才能作出判断。这里面还有个诉讼请求方式选择的问题,表面上看有隐名股东、显名股东的关系,但如无证据支持很难胜诉,公司收据在法律上很难直接证明,且收据内容目前不明,收到多少股金也不清楚。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上述案情,张三起诉A公司想要回钱是不可行的!张三凭该收据可以有以下途径可走(是否实际走得通另当别论):要求李四返还十万元,或者要求A公司确认其为公司的股东。张三起诉A公司想要回钱之所以不可行,原因在于如果张三凭该收据来证明A公司曾借其十万元则明显证据不足,若张三以该收据来证明其为公司的“隐名股东”,李四只是“挂名股东”,那么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不得抽回”的原则,张三也不能要求A公司支付十万元。
hqr242再咨询:“挂名股东或隐名股东”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有依据吗,公司确实收到张三的钱,有收据可以证明,而张三和李四并无证据证明存在委托关系,张三能否以A公司收到“股金款”而没有给张三股东法律地位进行起诉。收据内容为“收到股金款”,金额为1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张三能否以A公司收到“股金款”而没有给张三法律地位进行起诉。因张三和李四之间并没有签定协议,A公司给张三开具收据证明其收到了张三的投资款10万元。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同意三楼同行的见解,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对隐名股东问题出过一个解释,对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的关系、责任、及如何确认等进作了一些规定,根据你目前的情况要从隐名变为显名可能存在一定的证据上的缺陷。
如果你的目的只是要回10万元钱款,我想还是有一定机会的,但在此公开分析可能会对你日后的诉讼不利,请见谅。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张三以李四的名义投入的投资款,没有签订任何协议,能要回投资款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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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以他人名义投资但无协议,能否起诉公司要回投资款?
根据现行法律原则,以他人名义向公司投入资金但未签订任何协议,直接起诉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通常难以获得支持。原因在于,投资人若主张借贷关系,需有明确的借款合同或债权凭证,而“收到股金款”的收据在法律上更倾向于证明投资性质,而非借款。若主张股东身份,则受股东出资不得抽回的基本法律原则约束,公司不能随意退还出资。此外,投资人需证明其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委托持股的合意,但缺乏书面协议时,法院难以认定隐名投资关系。实务操作中,投资人可考虑两条路径:一是向显名股东主张返还,理由是显名股东无合法依据占有该笔款项,但需证明款项实际交付且显名股东未实际出资;二是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但需提供出资证明、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证据。风险提示:若证据不足,法院可能驳回起诉,且诉讼时效亦需注意。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收据性质、资金流向、公司是否认可投资人身份等。因此,建议投资人收集所有相关转账记录、收据、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胜诉可能性,避免盲目起诉。
隐名股东身份如何确认?法律依据是什么?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名义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依据实际出资、协议约定及公司其他股东认可等事实进行确认。法律虽未直接规定“隐名股东”术语,但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已形成成熟体系。确认隐名股东身份的关键要件包括:实际出资人履行了出资义务、与显名股东存在委托持股的合意(书面或口头)、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或认可其股东身份。在无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投资人需通过银行转账凭证、收据、参与股东会记录、分红领取记录等间接证据证明实际出资人地位。若公司开具“收到股金款”收据,且收款方为公司而非个人,可初步证明公司知情,但不足以单独确认股东资格。实务操作中,隐名股东可依据公司法原则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需注意显名化程序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风险提示:若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或公司否认投资人身份,维权难度加大。建议隐名投资时签订书面代持协议,保留出资凭证,并及时要求公司出具股东证明。
股东出资能否抽回?投资款返还纠纷有哪些常见处理方式?
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出资后不得随意抽回,这是公司法的基础制度,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但法律并不绝对禁止股东退出,常见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回购(需满足法定条件)、减资程序等。在投资款返还纠纷中,若投资人以“股金款”收据主张权利,法院会先判断款项性质。若认定为出资,则不能直接要求公司返还,只能通过股权转让或公司清算等途径实现退出;若认定为借款,则可按民间借贷处理,但收据内容通常不支持此结论。实务处理路径包括:一是与显名股东协商,由显名股东转让股权或返还代持出资;二是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确认后通过股权转让或减资程序退出;三是主张显名股东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投资款及利息。风险提示:公司处于亏损或债务危机时,抽回出资可能涉及抽逃出资责任,甚至刑事风险。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收据效力、资金用途、公司是否知情等。建议投资人优先寻求协商解决,签订书面退出协议,避免诉讼成本高企且结果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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