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参加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立法研讨

文章摘要 杨春宝律师参加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立法研讨会,重点探讨项目公司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签约主体的利弊及解决方案。项目公司作为签约主体可隔离风险、明确责任,但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与政府直接签约效力存疑、责任承担能力不足等问题。解决方案包括在法律中明确项目公司的签约主体资格、完善合同体系设计、强化政府监管与风险分担机制,以及引入第三方担保等增信措施。该研究对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平衡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提升项目可融资性具有重要实务价值,为上海市相关立法提供了专业参考。

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作为上海市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活动的政府规章正在制订过程之中。杨春宝高级律师应邀参加了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立法研讨会,并重点就项目公司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签约主体的利弊及解决方案发表了意见。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项目公司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签约主体有哪些利弊?

项目公司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签约主体在实践中具有显著优势:其一,可以实现风险隔离,将项目风险与母公司或社会资本方隔离开来,避免因项目失败直接牵连母公司;其二,明确责任主体,项目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权利义务清晰,便于政府方监管和追责;其三,有利于项目融资,项目公司可以自身资产和权益作为担保,吸引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然而,弊端也不容忽视:首先,项目公司的法律地位在现行特许经营法规中尚不明确,特别是与政府方直接签订的协议效力是否等同于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的协议存在争议;其次,项目公司通常注册资本较小,资产规模有限,一旦发生重大违约或事故,其赔偿能力可能不足,导致政府方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再次,项目公司作为签约主体,可能导致政府方对其母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实际控制力减弱,增加监管难度。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在于项目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签约的资格,以及其签订的协议能否被认定为有效的特许经营协议。因此,在立法中需明确项目公司的法律地位,并配套相应的担保或追索机制,以平衡各方利益。

如何解决项目公司作为签约主体带来的法律问题?

解决项目公司作为签约主体引发的法律问题,需从立法、合同设计和监管三个层面着手。在立法层面,应当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项目公司可以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约主体,并界定其权利义务范围,同时明确政府方与项目公司母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规定母公司或社会资本方需承担连带责任或提供担保,以弥补项目公司资产不足的缺陷。在合同设计层面,特许经营协议中应设置完善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股东或母公司的履约担保、流动性支持承诺、股权锁定条款(防止股东随意转让股权)、以及政府方在特定情形下的介入权或接管权。此外,可通过引入第三方信用增级措施,如银行保函、保险或政府信用背书,增强项目公司的履约能力。在监管层面,政府方应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定期审查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绩效和合规情况,并设置预警指标,一旦发现风险立即启动纠正程序。同时,应明确项目公司违约时的处置流程,包括政府方先行垫付、临时接管、重新招标等,确保公共服务的连续性。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担保条款的可执行性以及政府方介入权的边界,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触发条件和程序,避免争议。

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立法有何重要意义?

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立法具有多重重要意义。首先,从规范市场秩序的角度,该办法将为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特许经营提供统一的法律框架,明确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因规则不清引发的纠纷,提升市场透明度。其次,从保障公共利益的角度,办法将设定特许经营项目的基本准入门槛、服务质量标准、价格调整机制以及退出程序,确保基础设施服务的公共属性,防止社会资本方过度追求利润而牺牲服务质量。再次,从促进投资的角度,明确的法律规则有助于增强社会资本方的投资信心,尤其是项目公司作为签约主体被认可后,将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此外,该办法还将解决现行特许经营实践中存在的多个争议焦点,例如项目公司签约的效力问题、政府方回购义务的边界、特许经营权排他性的范围等,为类似项目提供可操作的指引。实务中,常见争议集中在特许经营期限的设定、政府方违约补偿标准以及项目公司破产时的处理,立法中需针对这些焦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最后,上海市作为经济发达城市,其立法经验可能为全国其他城市提供示范,推动国家层面特许经营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政策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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