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的股东私自变卖企业的房产,挪用公司的资金,是否违法?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民营企业股东名曾未经董事会决议,私自变卖公司房产、挪用公司资金等行为,分析其是否违法。文章指出,名曾变卖房产未履行董事会决议,若低于市场价则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公司或股东可要求赔偿。政府强行注销集团公司股权、减少注册资本缺乏法律依据,侵害了集团公司利益。名曾以公司名义借款超百万用于个人消费及投资失败,属于挪用公司财产,公司可要求返还赔偿。赵军作为股东,可通过查阅公司账册、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文章还涉及股东以个人名义注册公司、虚假出资等问题的法律责任。

法律桥网友vanmark咨询:简介:2001年西南集团公司在东北一地区投资成立一个股份制公司:东北科技公司(其股份分配是集团公司占:4500万,名曾占500万,法人代表是集团公司领导高云彩),东北科技公司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修建5栋楼房。2003年3月全部俊工。集团公司调整东北科技公司:法人代为表名曾,公司股份结构调整为:集团公司占3500万,名曾占800万,员工赵军占200万,其它5员工占500万。

法人代表名曾在2003年没有开任何董事会以及任何领导会议的情况下将5栋楼房出卖给当地政府,所得款部分用于建筑楼房偿还,其于部分用于公司经营。

由于集团公司其它原因,对东北科技公司基于不管,东北公司基本是自己生存,公司实际在岗的人员由名曾、赵军以及本地员工组成。

通过2004年的经营,公司状况一般,到2005年3月,名曾又把最后的一栋房子卖给当地政府,建设成本是900多万,卖价是不到700万。名曾同志也是在没有任何会议的情况作出此主张的。同时自己到工商局举报集团公司注册东北科技公司抽逃资金,准备注销东北科技公司,开发区政府考虑到700万房款是由东北科技公司帐户,所以不同意注销,将公司的注册资金改为500万,同时股分结构为:名曾450万,赵军25万,张生25万(张生和名曾是亲戚关系)。所以这些都没有会议记要,也没有正式通知赵军。

在2005年中,名曾以各种名义通过公司财务借款达到了上百万(挂帐),在外面没有产生任何经济效益,以及给二奶买房车等。另外投资一百万,结果都是失败(表面看是被骗,实际上是他自己想通过公司的这笔钱开展自己的另一个经济增长点)。目前还在对外进行投资做项目,完全以个人名义进行。

请问他的行为怎么看待?是否触犯法律?赵军同志应该如何保护公司及他自己的合法利益?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所提供的以上信息,简单分析如下,仅供参考:

(1)出卖公司房产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应当由董事会决定,本案件当中,由于名曾没有经过董事会决议而擅自将公司的财产变卖,存在违规操作;若其他股东能够证明所变卖的财产远不止实际所卖的价格(此处需要证明,可以评估),则可以认为名曾的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或者股东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2)政府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以及强行注销集团公司的股权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只能由工商机关处以罚款,而不能对其股权进行注销,(即使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构成犯罪,也不该由政府处理),因此,政府在没有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对科技公司的注册资本降低并将股东(集团公司)的股权强制注销的行为是严重侵害集团公司利益的行为。

(3)名曾借款问题:此问题属于股东(或者公司管理者)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公司可以向其提出返还并要求赔偿,符合一定条件的,赵军也可以直接对名曾提起诉讼,要求其向公司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

再咨询:
1、由于现在由赵军个人提供证明比较困难,因为很多东西是以公司的名义存档的,不方便私自取证,当时的楼房建设完成是2002年完成的,建造成本远比后来卖房价格;
2、由于他现在是法人代表,很多东西都是在他的掌控下的,比方说公司的各种印章,所以他能完成楼房的变卖以及股份的转让;
3、在北京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签订合作合同,另外在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对其进行经营,请问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4、名曾先生在北京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此公司是找代理公司完成注册的,并没有真正的注册资金到位,请问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5、对进入公司的员工没有进行任何人事登记,其薪资发放,完全由他个人来定,请问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问题3,这些行为是否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要看当时股东之间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法律并不禁止这些行为;问题4,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罚款,当然该行为也有可能触犯刑律,严重者构成犯罪;问题5,他个人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看当时股东之间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法律并不直接规定该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至于问题1和问题2,法律规定股东有查阅公司财务账册等文件的权利,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来保护该权利的行使。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民营企业的股东私自变卖企业的房产,挪用公司的资金,是否违法?”,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私自变卖公司房产是否违法?

股东私自变卖公司房产的行为是否违法,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策权限,股东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公司重大资产。如果股东未经过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私自将公司房产变卖,属于违规操作。若该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值,导致公司财产损失,则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赔偿损失。实务中,股东需要证明该变卖行为未经合法程序、价格不合理,通常需要提供评估报告或市场比较数据。此外,若变卖房产所得款项未进入公司账户或被挪作他用,还可能涉及挪用资金等刑事风险。股东应首先收集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记录、房产评估报告等证据,通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或撤销,并追究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变卖行为已经完成且房产已过户给善意第三人,则可能难以追回房产,但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同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和合同文件,以获取变卖房产的具体细节。若股东自身无法获取证据,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材料。此外,其他股东可以联合起来,召开临时股东会,罢免该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职务,防止其继续损害公司利益。对于低价变卖房产的行为,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需向公安机关报案。总之,股东应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维护自身和公司权益。

股东挪用公司资金应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挪用公司资金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利用其职务便利或控制地位,将公司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或用于个人消费、投资等,若未经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且未归还,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害。公司可以要求该股东返还挪用资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如果挪用金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实务中,股东应首先通过公司内部财务审计,确认挪用资金的具体金额、用途和去向。若股东同时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控制公司印章和财务,其他股东可以依据股东知情权,向法院申请查阅公司账簿、银行流水等文件,获取证据。之后,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该股东向公司返还财产。此外,公司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对该股东进行除名或限制其表决权。需要提醒的是,股东挪用资金的行为往往涉及复杂的财务操作,其他股东应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证据灭失。对于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实际用于公司经营的情况,需要区分是否属于正常借款,如果借款有合理用途且经过公司内部审批,则不构成挪用。但若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投资或给亲属使用,则属于挪用。股东还可以通过工商投诉、税务举报等方式,要求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若该股东利用控制地位持续挪用资金,其他股东可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财产保全,防止资金进一步流失。同时,若挪用资金行为导致公司经营困难,股东可申请公司解散或要求该股东收购其股权。总之,股东应积极采取法律行动,维护公司财产完整。

政府强制注销股东股权是否合法?

政府强制注销股东股权的行为,在法律上缺乏明确授权。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无权直接注销股东股权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的变动必须基于股东自愿转让、公司减资程序或司法判决等法定事由。政府以行政手段强制注销某股东股权并调整股权结构,严重侵害了该股东的财产权。受害者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同时,该股东也可以依据公司法,主张公司其他股东与政府串通损害其利益,要求恢复原股权比例或赔偿损失。实务中,政府可能出于地方行政管理或招商引资目的介入公司内部事务,但此类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股东应收集工商变更登记文件、政府相关文件等证据,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如果政府行为与公司内部其他股东合谋,还可能涉及滥用股东权利问题,可以一并主张。股东在维权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通常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若政府行为已造成实际损失,股东可以同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对于政府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强制注销股权,股东可以辩称抽逃出资的认定需要经过法定程序,且即使存在抽逃,政府也只能处以罚款,不能直接注销股权。股东还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或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另外,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以公司决议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权变更登记无效,并请求工商部门恢复原登记。总之,股东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对抗违法行政干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yerbridge.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