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出转让股份,并授权股东会代为处置,后来反悔,如何处理?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非上市股份公司发起人在章程禁止转让期内提出转让股份并授权股东会处置,后又反悔的法律问题展开。核心要点包括:章程限制可通过股东会多数决变更;授权股东会代为处置因股东会非独立主体而效力存疑,且委托人可随时撤回授权;股东会未经股东本人同意转让其股权构成侵权;工商变更登记需股东本人配合,实际操作难度大。文章为处理类似股权转让争议提供了实务指引,强调授权文件效力、股东会决议边界及工商登记风险。

法律桥网友Mmaxky咨询:我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是股份公司,未上市。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规定成立三年内发起人不得转让其股份。
2005年10月,发起人之一(甲)提交了一份申请函,提出要转让其股份,并提到授权公司股东会代为处置,公司股东会知悉后认为其提请违反了公司章程,但是考虑到甲当时的困境也基本认可了他的提议,只是没有形成书面决议,也没有实际退还其股款或引进新股东受让其股份。
2006年10月,公司决定增资扩股,并想一并解决甲的股份转让问题,但此时,甲提出必须分给其应得的股本收益才能转让股份。否则拒绝在转让协议签字。
请问,我们公司现在能不能根据其2005年的提请函主张其违约从而通过股东会决议剥夺其股东身份,即认定从2005年10月起甲就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不再享有其之后的股本收益。只退还其股本金即可。
另外,我们能不能根据甲在提请函中提到的“授权公司股东会代为处置”而不需其签字就可以把他的股份转让给新股东。工商变更时能否认可?还有,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只要三分之二股权代表签字就有效,但如果其中涉及到甲的股份处置问题是不是必须得有甲的签字(甲的股份比例很低,只有4%)?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既然有其本人授权,可以处理,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章程办理。

司法路漫漫解答:有其委托书就代表了一切。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第一,探讨能否转让股权的问题。
由于该公司为非上市公司,故即使“公司章程里明确规定成立三年内发起人不得转让其股份。”只要全体股东同意或者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还是可以对章程中的该条款进行变更从而使股权转让得以实现。

第二,探讨“授权公司股东会代为处置”的问题。
(1)此授权的受托人为股东会,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但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该委托人本身也是股东会的组成成员之一,因此,股东会并非一个独立的、具有主体资格的组织,其能否作为“受托人”行使代理权?本人认为不行,所以这个授权应当是一个无效的授权。
(2)根据委托代理的理论,委托代理的授权是可以由委托人随时撤回的。在本案中,甲公司“授权公司股东会代为处置”,但是股东会“也没有实际退还其股款或引进新股东受让其股份。”,因此股东会并没有实施代理行为。而当“甲提出必须分给其应得的股本收益才能转让股份。否则拒绝在转让协议签字。”时,该行为实质上是跟所授权给股东会行使的代理权相冲突的,表明了甲公司实质上收回了授权。
因此,此时,股东会将不可以“根据甲在提请函中提到的“授权公司股东会代为处置”而不需其签字就可以把他的股份转让给新股东。”

第三,探讨是否需要“甲的签字”的问题。
根据上述第二点的分析,股东会再行转让甲公司的股权,则构成了侵权。

第四,能否通过工商局的登记手续。
假设授权股东会转让股权是有效的,由于股东会本身并没有印章,因此,股东会的签字只能由各个股东分别签字,在操作上就会出现一种结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出让方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但甲公司并没有签字,股东会的其他股东的签字能否代表股东会的签字?因此,如何说服工商局,经过工商局的审核,完成备案的难度比较大。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股东提出转让股份,并授权股东会代为处置,后来反悔,如何处理?”,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章程规定三年内发起人不得转让股份,股东能否在限制期内转让?

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起人股份转让限制期,属于公司自治范畴。该限制虽然对发起人具有约束力,但并非绝对不可变更。根据公司法精神,公司章程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予以修改,修改章程属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通常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全体股东或绝大多数股东同意解除转让限制,则发起人可以在限制期内进行股份转让。但需要注意,修改章程应当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并履行相应的工商备案程序。否则,该限制仍有效,违反章程的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此外,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需遵循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一般规定,并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及工商登记备案。实务中,若股东在限制期内强行转让,受让方可能面临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的风险。因此,建议先通过股东会修改章程解除限制,再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避免后续争议。若个别股东不同意修改,公司可考虑与受让方协商,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处理股份处置问题,但绝不能直接剥夺股东身份或强制转让其股份。

股东授权股东会代为处置股份,事后反悔是否有效?

股东向股东会提交授权函,授权股东会代为处置其股份,从法律性质上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但受托人应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而股东会是公司的内部权力机构,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该授权在主体资格上存在瑕疵。即便认可授权有效,根据委托代理的基本原则,委托人享有随时撤回授权的权利。本案中,股东甲提交授权函后,股东会并未实际实施转让行为,未退还股款也未引进新股东,甲事后要求先分配股本收益再转让股份,否则拒绝签字,这一行为已明确表示其不再愿意按原授权继续处理,实质上构成对授权的撤回。因此,股东会不能再依据原授权函径行转让甲的股份,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或侵权。此外,授权处置股份属于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应当由股东本人明确作出且意思表示真实,授权文件的内容、范围、期限均应清晰明确。股东会若依据存在瑕疵的授权处分股东财产,不仅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还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实务中,建议公司在收到股东授权时,审查授权形式是否合规,并尽快实施授权事项,避免因拖延导致授权被撤回。

股东会决议能否不经本人签字直接处分其股份?

股东会决议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文件,但其权限范围受法律和章程约束。股东会可以决定公司增资、减资、修改章程等事项,但无权直接处分股东个人的股权。股权属于股东的财产权,非依法律规定或股东本人同意,不得强制转让。因此,即使股东会决议达到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也不能取代股东本人对股份处置的签字同意。本案中,股东的股份比例虽仅占4%,但其股权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股东会若通过决议直接将甲的股份转让给新股东,属于超越职权处分他人财产,构成侵权,该决议对甲不发生效力。关于工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通常要求股权转让协议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或提交法院生效文书、公证文件等。若转让方未签字,且无有效司法裁判,登记机关一般不予办理。即使股东会决议获得了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也无法替代甲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字。因此,实务中必须取得股东本人签字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若股东拒绝配合,公司可依法起诉,要求其履行转让义务或赔偿损失,但绝不能以股东会决议强制剥夺其股东资格。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yerbridge.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