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了专利作价出资,但实际上以现金出资,专利权如何处理?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专利作价出资但实际以现金出资的实务问题展开,核心法律要点包括:专利权归属以国家专利局登记为准,未办理转让变更手续则原权利人仍为专利权人;入股协议书若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签字确认,则协议有效,但未办理登记可能影响物权变动;股东资格以工商登记和章程记载为准,已登记为现金出资的股东可依法转让股份;重新办理评估验资入股手续在形式上缺乏成立条件。文章提示法律事实认定依赖证据,并区分协议效力与权利归属,对类似出资争议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neuo2001咨询:本人于2005年1月和他人成立了公司,以本人持有的3个发明专利(已公布,实审中),1个实用新型(已授权)协商作价14万入股,占20%股份,签定入股协议书。

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必须过法定评估作价、验资、工商注册手续、转移产权。但其它股东出于恶意(评估作价肯定大于14万)未办理这手续,而是从其中一个大股东借出14万现金于本人通过验资报告,工商注册手续都以现金入股,公司章程也写明以现金14万入股,占20%股份。以现有状况,本人现在想问:
1、专利权是否属本人?
2、入股协议书是否有效?
3、本人可否转让该公司股份?
4、可否要求办理法定评估作价,验资,工商注册手续,转移产权,如果评估作价大于14万如何办理?
5、如果现在办理转让该公司股份或法定评估作价,验资,工商注册手续,是否按新公司法(2006/1/1的)?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专利权根据国家专利局登记的权利人为准,如果你没有相关转让变更手续,则你就是形式上的权利人,至于你们之前的协议,如果没有登记则暂时不生效。

入股协议书如果是你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即为有效。

工商登记中如果确认你是股东的,你当然可以按照章程及法律规定转让公司股份。

法律问题不仅是法律的适用问题,更依赖于法定证据来确认事实,以上的判断均基于你的陈述有确切证据来证实,并附加了法定的限制条件,至于后两个问题,基于对公司现状不是很明确,目前尚难回答,因为从工商登记看你是经登记的股东,你的投资额为现金14万,且已经审计验资通过,重新办理验资入股手续在形式上不存在成立的条件。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约定了专利作价出资,但实际上以现金出资,专利权如何处理?”,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专利作价出资未办理变更登记,专利权归谁?

专利权的归属以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在专利出资过程中,如果仅签订了入股协议,但未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那么专利权在法律形式上仍归属于原权利人。这是因为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转让需要履行法定的登记程序,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实务中,出资人应当及时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将权利人变更为公司,否则公司无法实际取得专利权,也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出资协议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但公司不能依据协议直接主张享有专利权。风险提示:若专利权长期未过户,原权利人可能擅自处分专利,或专利被他人无效宣告,导致公司出资目的落空。建议出资双方在协议中明确办理过户的期限和违约责任,并尽快启动登记程序。

入股协议约定专利出资但实际现金出资,协议是否有效?

入股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以专利作价出资,且该约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本身有效。但需要区分协议效力与履行行为:协议有效不代表出资方式已经实际变更。本案中,其他股东未经协商擅自改为现金出资,属于变更协议内容的行为,若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可能构成违约。专利权人有权依据协议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专利出资义务,或主张违约赔偿。然而,公司登记和章程均记载为现金出资,且已通过验资,法律上认定股东出资方式以登记公示为准。因此,协议有效但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专利权人需通过诉讼或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实务操作指引:保存好原始入股协议、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协议目的落空。

已登记为现金出资的股东,能否转让公司股份?

股东能否转让股份,核心在于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如果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均记载该股东以现金14万元出资并持有20%股份,且验资手续完备,则该股东在法律上已被认定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权。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不受出资方式争议的影响,只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程序规定即可。具体操作上,股东应当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履行内部决议程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完成后,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受让方记载于股东名册和登记文件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专利权人主张其实际是以专利出资,但登记为现金出资,这属于出资方式认定争议,不影响其股东身份和转让权利。受让方可能因出资瑕疵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转让时应当向受让方披露相关争议,或先行解决出资性质问题,以避免后续纠纷。实务中,建议通过股东协议或股东会决议明确出资方式变更事宜,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备案,以消除法律不确定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yerbridge.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