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咨询:我们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另外一家公司在银行贷款1000万,要求我们为其提供担保,我们在答应为其提供担保的同时要求其以公司全部股权给我们提供反担保。我们签定了股权质押合同,但是不知道到哪里进行登记,工商局说没有办理过此类业务,他们只负责动产抵押登记,请问各位高人,就此问题我们应如何办理和到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法律桥网友junehood解答:很简单,可将合同内容记载于质押人股东名册,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北京Legal律师解答:从你所述,假定你公司为A,被担保公司为B。你公司现在要求B公司以其股权提供反担保,该模式不成立,即B公司无权以该公司的股权对外担保,仅B公司股东可以用B公司股权对外担保。个人认为,反担保模式设计错误。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公司无权用本公司股东的股权提供担保,需以股东名义进行担保,且个人认为如果万一对方公司无力偿还贷款,那么所谓的公司股东股权反担保可能不具有现实意义,到时股权价值应该在0以下了。
再咨询:现在对方公司已经召开股东会同意以其股权提供反担保了,而且目前其公司经营状况还比较良,担保期限为一年,估计不会出现最后资不抵债现象。我们要求其提供反担保也不是对其股权有什么想法,就是想督促对方按时还款,关键现在质押登记无处办理,这样的反担保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我们想把这件事作得合理合法不留后患,所以还请教各位指教到哪里办理登记,我们到工商局问过,他们说目前没有遇到过此种情况,所以我们很为难不知道怎么登记。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该类型的股权登记并非由工商局负责办理,而是应当登记在该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故此,贵司目前所遇到的无法找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登记的问题,法律上是无法解决的。至于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我认为是具有的,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只要做到了则应当具有对抗效力,问题在于此种登记总让人觉得不安,例如:如何限制该公司股权的转让行为?如何知道对方的股东名册是否会被篡改等等。为了保障,可以要求该公司另行提供担保人或者提供房产担保。最后还可以将担保协议及股东名册拿去公证处公证,确保程序上有一定的保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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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是否必须公证?不公证效力如何?
公证并非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或对抗第三人的法定要件,但公证能显著增强证明力。根据法律规定,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质押权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设立。不公证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若发生争议,质权人需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质押事实,如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公证的作用在于:第一,固定合同签订时间和内容,防止出质人否认签署;第二,公证员可核实出质人身份和股权权属,减少瑕疵;第三,公证文书具有较高证据效力,法院通常直接采信。此外,公证还可用于对股东名册记载行为进行见证,防止公司事后篡改。因此,建议在条件允许时办理公证,特别是当出质股权占比较大或涉及金额较高时。若不公证,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合同原件、股东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出具的质押证明等材料,并可通过邮件、函件等可追溯方式确认质押事实。需注意,即使未公证,只要登记于股东名册,质权仍有效,但举证难度增加。实务中,部分公证处可办理“股权质押合同公证”及“股东名册记载公证”,具体可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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