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Damiao咨询:我们担保公司前一阵做了一笔业务,当时委托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反担保抵押给我们,但他们的土地使用权证没办下来,由于是关系户,所以就先签了委托担保合同把业务做了,等他们近期土地使用权证办下来在签反担保抵押合同和到国土局去办抵押登记,请问各位老师,我们这样做有没有漏洞?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上述做法是有漏洞的。因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土地作为抵押的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国土房管部门办理登记的时间,因此,若贵公司提供了委托担保业务后等到对方的土地使用权证办下来,一旦对方拒绝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和到国土局去办抵押登记,那么,贵公司便无法取得对该土地的抵押权。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先签了委托担保合同,把业务做了之后,再去办抵押登记,是否存在风险?”,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先做业务后办抵押登记有何法律风险?
先做业务后办抵押登记存在根本性的法律风险,即担保公司可能无法取得抵押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原则,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必须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程序,登记完成后抵押权才依法成立。如果担保公司在提供委托担保业务时,仅与委托方签署了委托担保合同,但尚未就反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在登记完成之前,担保公司对该土地不享有任何优先受偿的权利。实务中,若委托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拒绝配合签署反担保抵押合同或拒绝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担保公司无法单方面强制其完成登记,只能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违约责任,但即便胜诉,若土地已被他人设定抵押或查封,担保公司的债权也无法获得优先保障。此外,若委托方在此期间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担保公司更将彻底丧失对土地的追及效力。因此,这种操作模式使担保公司完全暴露在信用风险中,反担保形同虚设。为避免此风险,担保公司应在放款或出具担保函之前,要求委托方先行完成抵押登记,或至少同步办理,确保抵押权在业务开展时即已有效设立。若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登记,应要求提供其他足额的保证或质押等担保方式作为替代,并密切关注登记条件是否成熟,及时补办。
抵押权未登记时担保人应如何应对?
若担保公司已经先提供了担保业务,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尚未办理,此时担保人处于无担保状态,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首先,担保公司应书面催告委托方尽快配合办理反担保抵押登记,并保留催告证据,包括邮件、函件或微信记录,以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次,应审查委托担保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反担保抵押的办理期限及违约责任条款,若合同明确约定委托方有义务在特定期限内办理抵押登记,则其拒绝或拖延行为构成违约,担保公司可依据合同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同时,担保公司应尽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状态,确认是否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如已设定抵押、被查封或存在权属争议。若发现土地已被他人抵押或查封,担保公司应立即评估风险,要求委托方提供其他增信措施,如增加保证人、质押股权或提供现金保证金。如果委托方拒不配合,担保公司可考虑解除委托担保合同并停止履行担保义务,但需注意解除合同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此外,担保公司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委托方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但此类判决的执行存在困难,因为登记需要双方配合,若对方不配合,法院虽可强制登记,但程序复杂且耗时。因此,最根本的防范措施是在业务发生前完成登记,事后的补救措施往往难以完全消除风险。担保公司应建立严格的业务审核流程,坚决杜绝未登记先放款的违规操作。
反担保抵押登记的法律生效条件是什么?
反担保抵押登记的法律生效条件主要依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对于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情形,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而非自抵押合同签署时生效。也就是说,抵押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约束力,但若未办理登记,抵押权尚未成立,债权人不能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具体而言,反担保抵押登记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抵押人(委托方)对土地使用权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即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且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权利限制;第二,抵押双方需签署书面反担保抵押合同,明确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物范围等要素;第三,双方应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主债权合同等材料;第四,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抵押事项,并向抵押权人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此时抵押权正式设立。需要注意的是,若抵押物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还可能涉及特殊审批程序。实务中,担保公司务必在登记完成后再放款或出具担保,避免因登记延迟导致抵押权落空。同时,应关注登记机构的工作时限,及时跟进办理进度。若登记因材料不全或权属问题被驳回,应尽快补充材料或调整担保方案。总之,登记是抵押权生效的法定要件,任何口头承诺或合同约定都不能替代登记的法律效果。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