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Yaso咨询:我们单位是个事业单位,最近成立了一个有限公司,出资人是国资委,领导要我兼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由于我在原单位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所以不可能再经常参与新公司的经营管理,我能否聘请一位经理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如果能,作为法人代表,我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特别是在新公司出现经济刑事问题的时候,我的责任是什么,因为这是国有资产呀。
法律桥网友tugang79律师解答:建议不要担任,你可以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由总经理担任比较好,因为你不能管理该公司,如果你任法定代表必定要授权给总经理,权力下放了,责任没有下放,然后责任都要你承担,对你非常不利。如果你担任董事长,在章程中规定,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那么你就能够控制总经理,从而实质控制该公司,而你又不承担法定代表的责任。
Yaso再咨询:多谢2楼的。辛巴哥哥有什么好忠告啊?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刑事责任问题由行为人负责,若出现该问题,即使你担任法人代表,而你并没有参与组织、实施或者协助,则也不会涉及到你的责任问题。至于本案,领导安排你担任新公司的法人代表,其本意乃在于有你出任公司的最高领导并负责管理该公司,至于你安排谁出任总经理的问题,则是你的管理策略问题,领导可能并不会过多干涉,关键问题是在领导眼里你是否把公司管理好了,因此,你要考虑你能否兼顾得过来。单从法律上讲,你的上述聘请经理的安排是可行的,楼上的意见也可供参考。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国资企业出资设立的子公司,聘请他人担任公司经理负责管理,经营不善或有违法行为,法人代表需要承担责任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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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法定代表人将经营管理权授予经理后,经营不善需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对内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虽然法定代表人可以将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授权给经理,但这种授权属于公司内部管理安排,不改变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整体经营负有的法定职责。当公司经营不善时,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以下责任:首先,民事责任方面,若因法定代表人决策失误或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导致公司损失,公司或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行政责任方面,若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能被处以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最后,在国有资产背景下,若经营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法定代表人还可能面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审计机关的追责。实务中,经营不善通常属于商业风险,只要法定代表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一般不会仅因亏损而担责,但若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则难以免责。因此,授权经理管理不等于责任免除,法定代表人仍需通过定期听取汇报、审查财务报表、监督重大决策等方式履行管理职责,并保留书面记录以证明自身已尽勤勉义务。风险提示:若完全放任经理管理,可能被视为怠于履行职责,从而加重责任。建议法定代表人制定明确的授权范围,建立汇报机制,并定期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
公司出现经济犯罪时,未参与实施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和个人责任的规定,刑事责任遵循罪责自负原则,即谁实施犯罪行为谁承担刑事责任。若公司发生经济犯罪(如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司法机关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如果并未参与组织、策划、实施或协助犯罪行为,且对犯罪行为不知情,原则上不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实务中需注意两点:其一,若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经营负有直接管理职责,且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司被用于犯罪活动,可能被认定为玩忽职守或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尤其是存在放任、默许或纵容行为时;其二,在单位犯罪中,法律常将法定代表人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若其疏于监管、未建立合规制度,可能被推定对犯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因此,即使未直接参与,法定代表人仍需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监督义务,比如建立内部合规制度、定期审计、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等。若公司发生经济犯罪,法定代表人应主动配合调查,保存履职记录,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风险提示:国有资产背景下,若因经济犯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法定代表人还可能面临渎职罪的指控。建议法定代表人与经理签订权责明确的聘任合同,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避免被牵连。
国资企业子公司聘请外部经理时,法定代表人如何设计治理结构以降低自身风险?
对于国资背景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常由上级单位委派,但可能面临精力有限或专业不足的问题。为降低风险,可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设计实现“权责分离”与“实质控制”。具体实务建议如下:第一,法定代表人职位可由董事长兼任,但将总经理的聘任权明确赋予董事会,且章程中规定总经理须由董事长提名,从而确保法定代表人对经理人选有决定权。第二,明确划分总经理的职权范围,通过公司章程或授权文件列明总经理可独立决策的事项(如日常经营、小额合同)以及必须报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审批的重大事项(如大额投资、担保、资产处置等),防止权力失控。第三,建立定期汇报与审计制度,要求总经理按月提交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并每年接受第三方审计,法定代表人据此掌握公司真实状况。第四,在聘任合同中设置考核与解聘条款,若经理经营不善或出现违规行为,法定代表人有权限时解除职务,避免损失扩大。第五,考虑购买董事责任险或设置风险准备金,以对冲潜在的民事赔偿风险。需注意,即使采取上述措施,法定代表人仍不能完全免除法律责任,但能证明其已履行勤勉义务,显著降低被追责概率。此外,若条件允许,法定代表人可提议由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自己仅任董事长,这样可从根源上转移责任。但若上级强制要求,则应优先采用“提名权+审批权+监督权”三位一体的治理架构,并保留所有决策与监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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