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杨律师,您好! 我原系一国家单位干部。95年与一公司达成协议,辞职出来创办股份制公司,对方以给我12%的股份作为我辞职的物质条件。请问这12%的股份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可分取红利?如果公司转卖我是否可以优先购买或保留我的股份不变? 陆法珍 陆小姐: 您好!该公司以给您股份作为您从原单位辞职的物质条件,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以定性为赠与,这是法律并不禁止的。但是,您的股份若要受到法律保护,必须依法向工商部门登记,即必须在法律上确认您的股东身份。若如此即可享有股东应该享有的任何权利,包括分红权以及优先受让其他股东的股份的权利。同时,您可依法
关键词:投资并购法律咨询
杨律师,您好!
我原系一国家单位干部。95年与一公司达成协议,辞职出来创办股份制公司,对方以给我12%的股份作为我辞职的物质条件。请问这12%的股份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可分取红利?如果公司转卖我是否可以优先购买或保留我的股份不变?
陆法珍
陆小姐:
您好!该公司以给您股份作为您从原单位辞职的物质条件,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以定性为赠与,这是法律并不禁止的。但是,您的股份若要受到法律保护,必须依法向工商部门登记,即必须在法律上确认您的股东身份。若如此即可享有股东应该享有的任何权利,包括分红权以及优先受让其他股东的股份的权利。同时,您可依法决定是否转让您的股份。
杨春宝 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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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5 17:56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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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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