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请问:我和李某于去年各出资40万元合伙购买煤炭,因关系要好,口头商定获利平分。煤炭买进后由李某负责转卖。卖后结帐,李某未按商定将40多万给我。多次催要,都以各种理由拖延。
1、买煤合同上,乙方是我和李某两人,但买煤时收货签字都是由他一人签的。
2、我手头有甲方厂里开具的40万元收条。
请问:我现在应该如何追回这笔钱呢?李某自己的签字能否代表我呢?能否以此证明我给了甲方钱而甲方没有把货发给我呢?如果要诉讼,应该以谁为被告比较好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你本人有没有在购买煤矿的合同上签字呢?如果你在合同上签字,那么由于合同上的乙方是你跟李某两人,则该合同是在你和李某一方与煤厂一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现在李某已经签收煤矿,也就是说煤厂也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现在尚存的法律关系是在你跟李某之间,也就是你们之间的合伙关系的处理问题,由于你跟他之间没有签订合同,该购买煤矿的合同能够作为证据之一,除此证据之外,最好能找到其他证人证明你跟他之间存在的这种合伙买煤的关系。起诉时应当列李某为被告,不应当列煤矿厂为被告(为了便于法院了解案情,可以争取获得煤矿场当时的经手人的同意让他作为证人)。特别注意的是需要找到李某的财产,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再咨询:如果我去找他要,把对话偷录,并在对话中体现出他欠我钱,这样法院能采信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首先,目前采矿场的一张收据,仅能证明你曾经向该厂支付了40万元,在这种情况之下,你还需要提供当时的跟煤矿厂签订的合同,李某收取煤矿的资料以及其他能证明你们合伙的证据、证言等用以证明你跟李某合伙买煤以及李某没有向你支付相应的款项,只要你能证明以上事实,则由李某举证证明他已经向你支付了40多万的款项,实际上他是不可能做到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至于录音证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作出《关于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提到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2001年作出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则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第七十条)。且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我认为:你在谈话中录音,只要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手段(例如;胁迫),而是将两人之间的交谈完整的录制下来,则应当不构成对对方权利的侵害,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两人合伙购买煤炭并转手谋利,一人拿钱后不分,怎么办?”,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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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合伙购煤后一方拒不分钱,应以谁为被告起诉?
在此类合伙纠纷中,诉讼被告的确定需依据法律关系性质。若购买合同上乙方为两人,且煤厂已实际交付煤炭,则煤厂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争议焦点转化为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利润分配问题。此时,应列拒绝分钱的合伙人为被告,而非煤厂。理由在于,煤厂并非合伙关系的当事人,其不承担向合伙人分配利润的义务。起诉时,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可以申请煤厂当时的经手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被告必须是不履行分配义务的合伙人。此外,起诉前应尽可能收集能证明合伙关系的证据,如购煤合同、付款收条、李某签收煤炭的单据、双方沟通记录等。若仅有收条,不足以直接证明合伙关系,还需补充其他佐证。实务中,建议在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或冻结被告名下财产,防止其转移资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保全申请需提供担保,法院会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准许。最终,法院将依据证据判断合伙关系是否存在及利润数额,若李某无法证明已向原告支付应得款项,将承担败诉后果。
偷录的对话录音能否作为法院采信的证据?
关于偷录录音的证据效力,需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判断。早期司法解释曾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不具有合法性,但后续规定已放宽标准。现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强调,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只要录音行为未采用胁迫、拘禁等强制手段,未侵犯对方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且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法律禁止性规定,录音内容为双方真实对话的完整记录,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具体到合伙纠纷中,若原告在与被告沟通催款时进行录音,对话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或未否认分配义务,该录音对证明合伙关系及欠款金额具有辅助证明作用。但需注意,录音证据通常不能单独定案,需与其他证据如合同、收条、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在审查录音时会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包括是否经过剪辑、拼接,录音环境是否具备可识别性,对话双方身份是否明确等。建议录音时保持对话自然连贯,不要引导或威胁,并妥善保存原始载体。若对方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可申请司法鉴定。总体而言,合法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证明力需结合全案综合判断。
口头合伙且无书面协议,如何证明合伙关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伙关系可以口头形式成立,但发生纠纷时,主张合伙关系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书面合伙协议,可通过以下方式证明:一是实际履行行为,如共同出资的付款凭证、共同参与经营活动的记录、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转账流水等;二是证人证言,包括交易相对方(如煤厂经手人)、知情的亲友或其他第三方,能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合意及出资事实;三是往来沟通记录,如短信、微信聊天、邮件等,其中提及合伙、利润分成等内容的文字材料;四是录音录像资料,在合法取得的情况下,对方承认合伙关系的谈话内容可作为证据。本案中,购煤合同上乙方为两人,且原告持有付款收条,这能初步证明共同出资,但尚不足以直接证明利润平分约定。还需补充李某签收煤炭的凭证、双方关于利润分配的沟通记录等。若被告否认合伙关系,主张是借款或委托关系,则法院将根据证据优势判断。为强化证明力,可申请证人出庭,或调取银行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实务建议:在合伙初期即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利润分配、责任承担等条款;若已发生纠纷,应系统收集所有间接证据,形成连贯证据链。法院会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综合认定,而非要求直接证据。因此,即便无书面协议,只要证据充分,仍可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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