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如何确定?
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遵循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为一般规则。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网络侵权,司法解释明确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等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地。实务中,原告常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法院起诉,例如利用信息网络传播侵权内容的,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也可管辖。但需注意,涉外网络侵权还涉及我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通常需满足与我国存在实际联系,如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经常居所、侵权行为或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实务操作中,权利人应第一时间固定侵权证据,包括网页截图、时间戳、服务器数据等,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管辖法院。风险提示:若侵权人难以确定或服务器在境外,可能导致管辖困难或判决无法执行。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例如仅通过跨境网络平台发布侵权内容,我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法院会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指向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建议企业提前制定网络侵权应对预案,明确内部证据保全流程。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旨在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和材料款等债权的实现。其行使条件主要包括:第一,承包人必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主体,包括总承包人、分包人(但实际施工人通常需要特定条件);第二,所主张的工程价款必须属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施工机具使用费等直接费用,不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第三,该权利适用于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但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如学校、医院、国家机关办公楼等公益设施)除外;第四,承包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一般自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逾期则丧失优先权。实务操作指引:承包人应在竣工后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并书面催告付款;若发包人逾期不付,承包人可向法院申请对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并主张优先受偿。风险提示: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因此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承包人的优先权可能劣后于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工程价款范围是否包含利润、垫资利息,以及优先权是否因工程款债权转让而转移。建议承包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节点和逾期责任,并保留完整的施工记录、签证单等证据。
外商投资中国时有哪些关键法律合规要点?
外商投资中国时,需重点把握以下法律合规要点:第一,行业准入管理。外商投资需遵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外的领域实行内外资一致原则,负面清单内则区分禁止类和限制类。限制类领域可能要求中方控股或合资,须提前核查。第二,投资形式与程序。常见形式包括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分公司等。新设企业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并取得商务部门备案(负面清单外)或核准(负面清单内)。并购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的,需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第三,外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可开立资本金账户和外汇结算账户,资金结汇需符合真实交易原则,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利润汇出需提供完税证明。第四,国家安全审查。对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外资并购,可能触发国家安全审查,需提前评估风险。第五,劳动与社保合规。企业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遵守中国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工时、加班等规定。实务操作指引:建议在投资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法律尽职调查,评估目标行业准入限制、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环保等合规风险;制定投资协议时明确争议解决条款(仲裁或诉讼法院)。风险提示:近年来外资安全审查范围扩大,敏感行业如信息技术、数据安全等需重点关注。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外资退出时的股权回购安排、技术许可使用费支付、利润汇出税务合规等。建议投资者持续关注中国外资政策变化,并建立本地法务团队或外部顾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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