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法律桥网友SXH9779咨询:甲,乙两公司,分别拥有A、B商标。若甲乙两公司共同投资兴建丙公司,那么丙公司可否使用A、B商标?是否还需要其他附加条件?其中A为已注册商标,B为正在注册过程中的商标。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丙公司要想使用A B商标有两种途径,一为分别和甲乙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使丙公司成为上述商标的权利人。 第二种方式为,丙公司分别和甲乙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经商标局备案后并公司可按协议使用上述商标。其中B商标需在乙公司取得商标专用权后方可进行权利处置。,(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
关键词:投资并购法律咨询
法律桥网友SXH9779咨询:甲,乙两公司,分别拥有A、B商标。若甲乙两公司共同投资兴建丙公司,那么丙公司可否使用A、B商标?是否还需要其他附加条件?其中A为已注册商标,B为正在注册过程中的商标。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丙公司要想使用A B商标有两种途径,一为分别和甲乙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使丙公司成为上述商标的权利人。
第二种方式为,丙公司分别和甲乙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经商标局备案后并公司可按协议使用上述商标。其中B商标需在乙公司取得商标专用权后方可进行权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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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3:02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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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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