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Rosafeng咨询:新《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同时另列举了四项法定的特别许可。“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属于法定禁止性条款,并不存在公司可通过内部章程意定其他许可的情况。然而,在实践中,很多职工持股的企业尤其在改制后的国企,职工被离、退职时企业会要求其退出股份,这难道不属于公司回购的情形?我认为即使章程事先有约,约定也应视为无效。 所以请教,企业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上海古晶律师解答:确如你所述,公司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是有明确法律限制的,不过如果是企业而不是公司的话,是不受制约的。另外,如果职工持股,没有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其所持有的也不应当认定为股份,也不适用限制。
wsj3691829解答:不合法。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古律师提到“如果是企业而不是公司的话,是不受制约的。”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我国的企业类型比较复杂,有没有改制的企业,例如农村集体组织成立的各种企业,所以需要首先核实该单位的性质。此外,需要调查的是,该单位回收股份后的操作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43条所列举的情况,例如:是否会在六个月内转让给其他股东或注销。第三,需要核实“职工被离、退职时企业会要求其退出股份”这句话的实际含义,实践操作中往往是企业将该部分股份分配给其他股东或者由该退出的职工将其转让给其他职工。因此,不能将有些企业的此种规定当然的认为是违法的。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吗?职工离退职时,企业要求其退出股份的做法是否属于公司回购的情形?”,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有哪些法定限制?
根据我国公司法律规定,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这是一项法定的禁止性规定。但法律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公司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回购股份,例如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或分立决议持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等。这些例外情形属于法定特别许可,公司必须严格符合相应条件,且不能通过公司章程自行创设其他回购情形。实务中,公司回购股份还需遵守程序性要求,如经股东大会决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回购的股份(如转让或注销)等。如果公司违反上述限制擅自回购股份,相关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无论是公司管理层还是股东,都应当充分了解并严格遵守这些法律边界,避免因违规操作引发法律纠纷。
职工离退职时企业要求其退出股份是否合法?
职工离退职时,企业要求其退出股份的合法性需分情况讨论。首先,若该企业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则其要求职工退出股份的行为属于公司回购股份的一种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回购情形,否则不合法。实践中,许多职工持股企业(尤其是改制后的国企)在职工离退职时,通过章程或协议约定强制退股,这种约定若不属于法定回购情形,则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次,若该企业并非公司制企业(如未改制的集体企业或合伙企业),则不受公司法关于回购股份的限制,其内部约定可能有效。第三,需注意职工所持“股份”是否经过工商登记。若未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该权益可能不被认定为股份,而是债权或内部份额,此时企业要求退出可能不适用公司法回购规则。此外,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并非直接回购,而是安排该职工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职工,这种转让行为若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且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则可能被认可。因此,职工在面临此类要求时,应首先核实企业性质、自身持股的登记状态及内部约定的具体内容,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判断是否合法及如何维权。
公司章程能否约定职工退股情形以规避法律限制?
公司章程不能通过约定职工退股情形来规避公司法关于回购股份的强制性限制。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列举了法定例外情形,该禁止性条款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得违反。如果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职工离退职时必须将股份退回公司,但该情形不属于法定回购例外,则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而无效。然而,实务中需区分“公司回购”与“股东间转让”。如果章程或协议约定职工离退职时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职工,而非公司回购,则属于股东内部转让,只要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通常有效。但若企业强制要求职工以特定价格将股份转让给公司指定的人,且该价格显失公平,职工可主张权利。此外,对于未工商登记的“股份”,法律保护较弱,需依赖合同约定。因此,企业试图通过章程规避法律限制的做法存在较高风险,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职工应关注章程条款,若发现强制退股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可寻求法律救济。同时,监管部门也可能对此类行为进行纠正。总之,公司章程只能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设计职工持股退出机制,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