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保密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接受Press TV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保密法修改背景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展开,杨春宝律师在接受国际媒体采访时深入剖析了企业保密工作的核心要点。文章重点强调了技术手段在保密体系构建中的关键作用,指出企业需通过提升保密意识与强化内外部执法力度来筑牢防线。同时,合法界定保密信息的范围是确保保密措施有效性的前提,企业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采取与之相匹配的保密措施。本文为企业在新法背景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防范泄密风险提供了具有实操价值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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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保密法的修改,Press TV记者采访了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介绍、分析了技术手段对于保密的意义、提高保密意识与强化执法、合法界定保密信息的范围、企业可以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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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应如何合法界定保密信息的范围以避免争议?

企业在界定保密信息范围时,必须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与明确性原则。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企业主张的保密范围过于宽泛,将公知信息或员工的一般技能经验纳入其中,导致在侵权诉讼中被法院否定。法律规则要点在于,保密信息应当具备秘密性、保密措施和价值性。实务操作指引方面,企业应当建立分级分类的保密信息资产清单,明确具体的技术资料、客户名单、经营策略等属于保密范畴,并在劳动合同或专门的保密协议中予以清晰列举。同时,企业需定期审查和更新保密范围,剔除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信息。风险提示在于,若企业未能合理界定范围,不仅可能导致核心商业秘密因缺乏明确指向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还可能因限制员工合理流动而引发劳动争议。因此,精准界定保密信息范围是企业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首要前提和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环节。

技术手段在企业保密体系中具有怎样的法律意义和实务价值?

技术手段在企业保密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意义和实务价值。从法律规则要点来看,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构成的法定要件之一,而技术手段是证明企业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最直接、最客观的证据。实务操作指引方面,企业应当综合运用物理隔离、访问控制、数据加密、操作留痕等多种技术手段。例如,对核心服务器设置分级访问权限,对涉密文件添加数字水印,禁止涉密电脑的USB接口使用,并全程记录员工的下载、复制和传输行为。常见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企业是否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相匹配的技术防护措施。如果企业仅制定了书面的保密制度,而在实际操作中未采取任何技术限制措施,一旦发生泄密,法院可能认定企业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从而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风险提示在于,技术手段需要不断更新迭代以应对新的网络攻击手段,企业若忽视技术防护,不仅面临商业秘密泄露的直接损失,还可能在维权时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因此,完善的技术防护是企业保密制度落地的核心保障。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可以采取哪些具体且有效的保密措施?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当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保密措施体系。法律规则要点要求保密措施应当达到足以防止信息泄露的合理程度。实务操作指引方面,企业可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与核心员工、高管及涉密岗位人员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在涉密区域设置门禁和监控等安保设施;对涉密文件进行加密管理并实行借阅审批登记制度;在员工入职和离职时进行商业秘密背景调查和资产交接。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明确泄密的法律后果。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保密措施是否与涉密信息的商业价值相匹配,以及员工是否明确知晓相关信息属于保密范围。风险提示在于,部分企业虽然签订了保密协议,但缺乏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导致保密协议形同虚设,在发生纠纷时无法被认定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企业必须将制度宣贯、协议签署、技术防护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确保保密措施具有实际执行力,从而在潜在的法律纠纷中占据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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