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若一中外合资企业(其中外资占30%;中资占70%)与一外国投资者再合资成立一家合资企业(其中外商占20%;中外合资企业占80%)请问这家新合资企业算是中外合资企业?还是算外商独资企业? 还是算内资企业,因为新合资企业中,中外合资企业部份视为中国法人,不记入外商投资比例中.其中, 新合资企业中外商投资部份股权比例是否为20%+80%*30%=44%还是仅是20%.在税务处理上能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另外假如外商独资企业境内转投资时,该被投资企业全部持股来源于外资,是否即能享有外商投资企业之租税优惠?
答:
中国政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其外资股份按资本来源确定,超过25%的即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商独资企业再投资仍为外商独资企业。在本例中,新合资企业中外资比例为44%,应属中外合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杨春宝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转投资相关问题咨询(2004)”,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认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企业性质?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实践,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企业性质应依据实际资本来源进行穿透认定。具体而言,外国投资者直接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以及通过其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间接持有的股权,均属于外国资本。计算外资比例时,应将直接外资比例与间接外资比例合并计算。例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资占30%,该合资企业再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新公司,若新公司中外国投资者直接占20%,合资企业占80%,则新公司的外资比例应为20%加上80%乘以30%,即44%,而非仅按直接外资20%认定。该比例超过25%的法定门槛,因此新公司应认定为中外合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范畴,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实务中需注意,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认定还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准入管理要求,若所投行业属于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则即使外资比例达标,也无法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建议投资者在投资前充分核查相关行业准入规定,并保留出资来源及股权结构的完整证明文件,以支持外资比例认定的合规性。
外商独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外商独资企业属于外资比例为100%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在中国境内再投资设立企业时,只要该再投资行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外商投资准入管理要求,新设企业应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并可参照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原回答明确指出,外商独资企业再投资仍为外商独资企业,这意味着其外资属性完全保留,不存在稀释问题。在税务处理上,再投资设立的企业能否享受优惠,关键在于其是否满足外商投资企业条件,包括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以及所从事行业不属于禁止或限制类。由于外商独资企业再投资形成的企业外资比例为100%,自然满足比例要求。但需注意,若再投资行为涉及国家规定的特别管理措施,或者企业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优惠资格的延续。此外,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可能随国家政策调整而变化,企业应及时关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公告,准确适用优惠政策,并做好税务合规申报,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产生税务风险。
计算外资比例时如何避免重复计算或遗漏?
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形成的新企业外资比例,核心原则是按资本来源穿透核算,避免简单相加或随意折抵。具体操作中,应沿着股权链条逐层追溯每一层的外资实际持股比例,并以乘法方式计算间接外资贡献。例如,若上层合资企业外资占30%,该企业持有下层新公司80%股权,则上层外资对下层新公司的间接持股比例为80%乘以30%,即24%,再加上新公司中其他外国投资者直接持股20%,最终外资比例为44%。这一方法既防止了将上层外资比例整体计入下层而造成的重复计算,也避免了只认直接外资而漏算间接外资的缺陷。在实务中,建议企业绘制完整的股权穿透结构图,标注每一层股东性质及持股比例,并留存验资报告、出资凭证、股权转让协议等原始材料,以便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认定或享受税收优惠时向主管部门清晰说明。同时,应注意各层级公司住所地法律法规对外资比例核算的特殊规则,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律师或会计师进行专项论证。若出现增资、股权转让等后续变动,应及时重新核算外资比例,确保企业性质认定始终与实际情况相符。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