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注册资本50万,本人出资3万,占6%,有“股东证”为证.现公司资本已达200万,按理本人应占12万,而公司“规定”,将12万分为3万基本股和9万效益股,并要求本人接受公司退还的3万最初的股本(即所谓“基本股”)以收回股东证,另规定:本人一旦离开公司,不再享有效益股,请问这一系列操作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公司有权退还基本股收回股东证吗?公司有权宣布“不再享有效益股”吗?
答:
如果没有增资或者减资,股东的出资比例是不变的。如果公司的净资产增减,则股东权益随之增减,但这只有在股权转让或者公司清算时有意义,否则只是会计处理问题。因此,你所谓12万应指净资产,不存在划分为所谓基本股和效益股问题。你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且损害了股东权益。股东的权益基于出资而产生,它与劳动关系没有关系。
当然如果股东与股东之间在公司成立之时或者认购公司股份之时,另有合同约定在特定情况下转让股份,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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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权益与劳动关系有关吗?
股东权益与劳动关系原则上无关。股东身份是投资者基于出资取得的民事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二者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权利义务来源也不同。除非法律或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公司不得以股东离职或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单方剥夺其股权。公司法确立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保护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分红权,但股东资格本身是独立的财产权利。实务中,一些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常以员工内部股、在职股等形式向职工募集资金,并约定职工离职时必须退股,这种约定如果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通常被司法实践认定为有效。但公司单方制定规章制度规定离职即丧失股权,因该规定未取得股东本人同意,且属于公司自治越界,不能对抗股东资格。此外,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但该规定不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权益与劳动关系无必然关联,关联仅存在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框架内。股东遇到公司以离职为由剥夺权益时,应审查相关协议和章程,若系公司单方行为,可依法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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