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问: 我公司注册资本50万,本人出资3万,占6%,有“股东证”为证.现公司资本已达200万,按理本人应占12万,而公司“规定”,将12万分为3万基本股和9万效益股,并要求本人接受公司退还的3万最初的股本(即所谓“基本股”)以收回股东证,另规定:本人一旦离开公司,不再享有效益股,请问这一系列操作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公司有权退还基本股收回股东证吗?公司有权宣布“不再享有效益股”吗? 答: 如果没有增资或者减资,股东的出资比例是不变的。如果公司的净资产增减,则股东权益随之增减,但这只有在股权转让或者公司清算时有意义,否则只是会计处理问题。因此,你所谓12万应指净资产,不存在划分为所谓基本股和
关键词:投资并购法律咨询
问:
我公司注册资本50万,本人出资3万,占6%,有“股东证”为证.现公司资本已达200万,按理本人应占12万,而公司“规定”,将12万分为3万基本股和9万效益股,并要求本人接受公司退还的3万最初的股本(即所谓“基本股”)以收回股东证,另规定:本人一旦离开公司,不再享有效益股,请问这一系列操作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公司有权退还基本股收回股东证吗?公司有权宣布“不再享有效益股”吗?
答:
如果没有增资或者减资,股东的出资比例是不变的。如果公司的净资产增减,则股东权益随之增减,但这只有在股权转让或者公司清算时有意义,否则只是会计处理问题。因此,你所谓12万应指净资产,不存在划分为所谓基本股和效益股问题。你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且损害了股东权益。股东的权益基于出资而产生,它与劳动关系没有关系。
当然如果股东与股东之间在公司成立之时或者认购公司股份之时,另有合同约定在特定情况下转让股份,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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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56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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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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