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股东退股,股权价值如何计算?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股东退股的股权价值计算问题展开,结合实务案例分析了改制时7折优惠的合法性、辞职与退股的关系、股权回购价格的确定依据等核心法律要点。律师指出,辞职并不必然导致退股,公司无权单方强制回购;股权转让价格应以退股时公司净资产为基数计算,而非注册资本或优惠折价。同时,公司章程及股权管理办法的效力至关重要,若经股东大会通过且与章程一致,则对股东具有约束力。文章还探讨了公积金转增资本对退股价款的影响及职工养老金的处理方式,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实务指引。

法律桥网友lwf95020咨询:我单位于2004年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设计单位。改制时个人出资根据个人持股比例再乘以优惠7折,总股本750万,例如2.5%当时出资为750万×2.5%×0.7=13.125万。改制时我与单位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但现要辞职离开,请问我能拿回13.125万还是750万×2.5%=18.75万?
改制后单位从任意公积金中提取了50万进入股本,现总股本800万,因未分配利润较多,现分配利润后净资产1400万。
单位股权管理办法上写明未到劳动合同期限辞职的其股票的按当初750万乘出资比例乘优惠7折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之低值返还,由公司工会代收购,问“750万乘出资比例乘优惠7折”中7折有法律依据吗?我能否拿到18.75万。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7折的问题:国家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单位在改制折股时的7折的说法是可行的,没有违规;
(2)关于辞职与退股的问题:辞职不等于退股,辞职仅是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而您的股东关系并不因此而终止,只要您不同意,公司不可以将您的股份回购,您依然是股东,单位股权管理办法所写明的职工辞职退还股权的说法不妥;
(3)公司如何回购的问题:假若您打算将股份退回公司,那么公司应当支付的对价应当是公司净资产乘以您的股权份额,如果按照上一年度净资产1400万计算,那么您应得的价款应当是1400万×2.5%=35万(由于价款应当以退股时的公司净资产计算,计算基数的具体数额可能不止1400万或者低于1400万)。单位股权管理办法所写明的计算价款的方法也不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lwf95020再咨询:单位股权管理办法所写明的计算价款的方法也不妥?如果公司执意按股权管理办法计算,是否可以要求仲裁,胜诉的把握有几成?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烦请解释一下股权管理办法规定的“按当初750万乘出资比例乘优惠7折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之低值返还”的含义。

lwf95020再咨询: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750万,我的股份2.5%,根据事业单位改制优惠办法,自然人入股可打7折,这样750万×2.5%×0.7=13.125万元,我出资13.125万元,拥有750万×2.5%=18.75万股。股权管理办法上本条的意思是实际出资13.125万元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1400万×2.5%×0.7=24.5万元,哪个低就按哪个转让。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我上面提到就应当如何确定股权交易价格的问题,按照现行公司法的精神,应当是按照退股时公司的净资产作为基数来进行计算(实际操作中也有按照上一年度的公司净资产进行计算),所以贵公司所制定的计算退股的价格的方法不妥。

至于如果贵公司执意按照其方法计算,若你提起诉讼,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的问题,则需要查看贵公司章程的规定。看公司的章程是否跟股权管理规定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进行计算,打官司可以以此为突破口;如果一致,则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因为:由于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共同制定的文件,对于公司、股东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假设该章程的规定跟公司法的规定不完全相符,但对于退股的价格应当如何确定,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强制性的标准,故此,现实中,即使公司规定的退股的价格计算方法不妥,但是如果规定在公司的章程中,则是有效的。

现实中,因职工股东退股引发的纠纷比较多,多是公司规定的股权管理办法或者职工持股会章程与现行公司法不相符而引发的争议,像本案的情况也常有发生,胜败参半、各种结果都有。就本案而言,也可以考虑在辞职之前先行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看能否取得一个更高一点的价格(如果公司对股权转让的价格没有规定或者跟退股的规定不一样的话)。

lwf95020再咨询:虽然公司章程中没有这部分内容,但公司章程及股权管理办法都是同时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看来是没戏了。还想问一下,2004年公司成立时为750万注册资本,年底公司利润合计500万,除200万用于分红外,其余转为法定公益金及任意公积金,后又经股东会,把50万任意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这样注册资本为800万。问我有可能拿到800万×2.5%×0.7=14万?另外单位改制前为降低总盘子,预留了一笔职工养老金,能否要求拿到?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
1、由于贵公司通过股东大会通过了股权管理办法,而该办法规定的退股的价格计算方法跟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有关系(实际上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也跟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关系),故此,您所咨询的是否可以按照800万为基数来计算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2、职工养老金由企业跟职工各自承担部分而组成,你可以到社保局查您的账户,核实单位是否已经按照规定的数额进行缴纳(在2006年1月1日之前单位应当按照您的月工资的3%给您缴纳并划入您的个人账户,职工按照工资的8%缴纳),如果没有,则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应缴的部分以及承担滞纳金,至于单位预留的那笔职工养老金,你不能直接向单位索要。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股东退股,股权价值如何计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事业单位改制时7折优惠是否合法?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对职工入股给予7折优惠是否合法,需结合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判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有资产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7折即70%高于该下限,因此该优惠在改制时具有法律依据,不构成违规。该折扣属于改制时的政策让利,目的是降低职工出资门槛,但股东实际享有的股权比例仍按全额出资额计算,即出资13.125万元对应18.75万股,持股比例2.5%。该折扣仅在改制出资时适用,后续股权流转或退股计算不得沿用此折扣。若公司以此折扣作为退股价格计算基数,则缺乏法律依据,因为股权价值应以公司净资产为基准,而非原始出资额或注册资本。股东可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主张按净资产份额获得对价,但需注意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若章程明确规定按折扣计算,且该规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可能被法院认可,股东需审慎评估诉讼风险。

辞职是否必然导致股东退股?

辞职是否导致股东退股,关键在于公司章程及股权管理办法的约定。根据公司法,股东资格与劳动关系相互独立,除非有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辞职不必然产生退股后果。但改制企业常通过职工持股会章程或股权管理办法设定“离职退股”条款,要求职工在离职时转让股权。该条款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经合法程序制定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若该条款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且未剥夺股东基本权利,则具有约束力。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尊重公司自治,认可此类条款的效力,但会审查价格计算是否公平。若退股价格明显低于公司净资产对应的价值,股东可主张显失公平并请求撤销或变更。此外,公司不能以辞职为由直接注销股东资格,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完成股权转让。股东在辞职前应仔细审查章程及管理办法,必要时可先行协商转让给其他股东,以争取更优价格。若公司强制按不合理低价回购,股东可提起诉讼,但胜诉与否取决于章程规定的明确性及司法实践的地域差异。

退股价格应以净资产还是注册资本为基数?

退股价格的计算基数是股权纠纷的核心争议点。根据公司法,股权价值应与公司净资产挂钩,而非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仅是公司成立时的法定资本,不反映经营成果。改制企业股东退股时,应以退股时点的公司净资产为基准,乘以持股比例确定对价。例如,公司净资产1400万元,股东持股2.5%,应得35万元。若公司有公积金转增资本,净资产相应变化,但计算基数仍是净资产而非注册资本。本案中,公司办法规定按原始出资额折扣与上一年度净资产低值计算,明显不合理,因为原始出资额与净资产可能差异巨大。法律并未强制规定退股价格计算方式,但要求不得显失公平。若公司规定以注册资本为基数,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为注册资本不能反映公司实际资产。股东在诉讼中可主张按净资产计算,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据。同时,需注意公司章程的效力。若章程明确规定按注册资本计算,且股东签署时知情,则可能被法院认可。但实践中,法院倾向于保护股东合理预期,若价格严重背离净资产价值,可能认定该条款无效。因此,股东应综合评估章程规定、公司财务及司法实践,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yerbridge.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