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对破产企业进行债务追偿?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破产企业债务追偿问题,明确回答债权人能否讨回货款取决于企业实际偿还能力,破产债权原则上按比例清偿,有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实务操作上,债权人应密切关注破产程序中的通知与公告,及时申报债权,从而纳入破产债权分配范围。文章为债权人提供了参与破产分配的基本路径,强调申报时效的重要性,具有实务指导价值。

杨律师,您好!

1.请问对一家已申请破产企业,有没有可能讨回未收货款呢?
2.如果可以的话,我该怎样做呢?

                       北大法律信息网网友

北大法律信息网网友,您好!

1、能否讨回未收货款,要看该企业有多大的偿还能力。按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破产债权应当等比例清偿,也就是说,你能得到的清偿比例就是该企业总破产财产与总破产债权之间的比,当然有担保的债权除外。
2、破产程序开始后,会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请你密切注意,及时申报债权,这样就可以列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杨春宝 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怎样对破产企业进行债务追偿?”,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破产企业债务能否追回?

破产企业债务能否追回,核心取决于该企业的实际偿还能力,即破产财产总额与破产债权总额的比例关系。根据现行法律确立的破产债权平等受偿原则,普通破产债权原则上按照比例清偿,也就是所有无担保债权人按同一清偿比例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分配。具体而言,如果破产财产有限,债权人能够获得的清偿比例就较低;如果破产财产充足,清偿比例相应提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权、质权等)在处置担保物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属于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的范围,但这不影响无担保债权人参与一般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因此,追回债务并非完全没有可能,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实务中,债权人应当首先关注破产企业是否已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尽快获取破产管理人信息,评估债务清偿的预期比例。同时,债权人还应调查破产企业是否存在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资产或偏颇清偿等可撤销行为,若有证据,可依法向管理人主张追回财产,从而提高整体清偿率。此外,如果债务人有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未依法清算等情形,债权人可依据相关法律原则主张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拓宽追偿渠道。但无论如何,及时申报债权是最基础、最关键的一步,否则可能丧失参与分配的权利。

债权申报具体如何操作?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行使受偿权利的法定必经环节。破产程序经法院受理后,法院会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并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以公告方式告知未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文件。申报文件一般应包括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债权成立的事实和证据(如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发票、付款凭证等)、债权金额及其计算方式,以及有无财产担保的说明。如果债权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管理人收到申报材料后会进行审查核实,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需要强调的是,逾期申报并非绝对不能补救,但可能产生额外成本或程序障碍: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前,逾期债权人仍可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而且可能需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因此,债权人必须高度重视申报期限,尽早准备材料,避免因疏漏而丧失或减损受偿权益。实务操作中,建议债权人建立内部应收账款台账,定期关注法院公告信息,一旦获悉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立即启动申报流程。同时,债权人还应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了解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对损害自身利益的事项及时行使表决权或提起异议,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破产清偿比例如何确定?

破产清偿比例是指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等优先债权后,剩余财产与普通破产债权总额之间的比率。法律确立的原则是破产债权应当等比例清偿,即同一顺位的债权人按照债权数额比例获得分配。具体操作中,管理人负责清理债务人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委托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并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变现所得在扣除破产程序运行的必要费用(如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评估拍卖费用等)以及处理共益债务(如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发生的债务)后,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各类债权。清偿顺序首先保障职工工资和相关社保费用、税款等法定优先债权,然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某一顺位的全部债权,则该顺位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配。因此,普通债权人最终获得的清偿比例可能较低甚至为零,这取决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和资产变现价值。债权人在预估清偿率时,应关注破产管理人的审计报告和财产评估报告,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低估资产、关联交易或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形。若发现管理人未尽勤勉职责或有违法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更换管理人。此外,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务必如实、完整申报,避免因申报金额不实而影响最终分配权益。对于已进入破产程序但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债权,债权人同样应当申报;附条件的债权也可申报,但受偿时需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总之,清偿比例的确定是一个动态、透明的程序,债权人需要全程关注并积极行使参与权、监督权,方能在法定框架内争取最大限度的受偿。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yerbridge.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